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45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042號、第2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家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吳家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家璋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民國103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新 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之住處,提供其個人之身分證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宏」之成年男子,並配合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負責人欄內簽名,及配合辦理公司變更負責人程序,擔任福德正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營業地為桃園市○○區○○路000號,下稱福德正公司)及健康家興業有限公司(統一 編號:00000000,營業地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健康家興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嗣綽號「阿宏」與福德正公司、健康家興業公司實際負責人,於吳家璋擔任上開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期間,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104年7月至同年8月間,明知福德正公司並未實際向如附 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自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處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2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448,500元,稅額計222,426元,充當福德正公司進貨憑證,並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稅額。又於104年7月至同年8月間,明知福德正公司無銷貨與如附表二所示之 營業人之事實,竟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張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使該等營業人據以持向其所屬國稅局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合計106,550元,均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於103年11月至104年6月間,明知健康家興業公司無銷貨事 實,虛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紙,交付與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該等營業人據以持向其所屬國稅局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合計294,521元,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吳家璋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福德正公司及健康家興業公司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㈢健康家興業公司及福德正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案關資料、營業人進貨、銷貨等申報資料電腦畫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清單等資料。 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8月3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2491號函及其附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3月1日北區國稅 審四字第1070002734號函及其附件。 三、論罪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乃供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該罪係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並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 ㈡查被告將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阿宏」成年男子使用,並同意擔任上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顯有幫助「阿宏」、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且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屬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等罪。且被告雖先後擔任福德正、健康家興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期擔任不同公司之負責人,可認時間、地點密接,且其亦於偵訊時自承「阿宏」就二家公司一起一個禮拜給予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043號卷第16至17 頁),應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同一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又被告以一提供身份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 部分為數罪,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出借個人身分擔任行號之人頭負責人,而幫助自稱「阿宏」之成年男子、前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行,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暨家庭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一星期2,000元,持續約半年 還是1年,數額雖非具體確定,然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 算原則及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爰以52,000元(計算式:半年26週,26×2000=52,000)作為被告犯罪所得之認定,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 │ │ │票張數 │ │ │ ├───┼──────────┼─────┼──────┼──────┤ │ 1 │三均實業有限公司 │ 1 │1,435,000元 │71,750元 │ │ │ │ │ │(處刑書原記│ │ │ │ │ │載71450元) │ │ │ │ │ │ │ ├───┼──────────┼─────┼──────┼──────┤ │ 2 │全正陽企業有限公司 │3 │1,065,200元 │53,2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寶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 │450,000元 │22,50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金誠品有限公司 │1 │390,000元 │19,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御軒國際有限公司 │1 │350,000元 │17,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正凡盈有限公司 │1 │340,000元 │17,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昌承企業有限公司 │1 │278,300元 │13,91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8 │沅旻有限公司 │1 │120,000 │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丞利實業有限公司 │1 │20,000 │1,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12 │4,448,500 元│222,426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 │ │ │票張數 │ │ │ ├───┼──────────┼─────┼────────┼─────┤ │ 1 │松邑城實業有限公司 │4 │1,000,000元 │5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巧立工程有限公司 │1 │429,000元 │21,4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育皇實業有限公司 │1 │352,000元 │17,600元 │ │ │(處刑書原記載育黃實│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4 │建華國際有限公司 │1 │350,000元 │17,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7 │2,131,000,元 │106,5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銷售額 │稅額 │ │ │ │票張數 │ │ │ ├───┼──────────┼─────┼────────┼─────┤ │ 1 │蘭益有限公司 │ 1 │53,572元 │2,6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迺航科技有限公司 │ 2 │100,000元 │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臺科資通工程股份有限│5 │3,000,700元 │150,037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4 │新仁科技有限公司 │1 │56,109元 │2,80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喜統進企業有限公司 │1 │450,000元 │22,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1 │441,350元 │22,06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都寶建設有限公司 │2 │2,230,000元 │111,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13 │6,331,731元 │316,58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退回折讓 │ │441,350 │22,068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3 │5,890,381 │294,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