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陳明珠

  • 被告
    吳承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5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8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承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至1行「吳承恩因而取得其向高沼瑋所購買價值3,045元 之星城遊戲幣得逞」之記載更正為「吳承恩因而獲得免除購買上開星城遊戲幣所應支付3,045元債務之不法利益」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取得財產利益,竟以詐術使告訴人支付其購買遊戲點數所需款項,而獲得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實屬不該,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智識程度暨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已賠償告訴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詐欺告訴人代其支付遊戲點數款項,獲得免除支付款項之不法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5元,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3045元(見偵卷第129頁107年7月27日訊 問筆錄),本院認被告業已賠償,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8091號被 告 吳承恩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2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承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20日,先以其星城Online遊戲帳號「樹林空仔」及「一惟獨愛你一」向不知情之高沼瑋(所涉詐欺罪嫌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以新臺幣(下同)3,045 元購買星城遊戲幣而取得高沼瑋告知之超商繳費之交易代碼(000000000000)1組,吳承恩取得該組交易代碼後,即以「Lalmove-即時貨運車服務」APP、其所申辦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拉拉詐騙吳小毛)與詹景淳聯繫,並向詹景淳佯稱:代送貨物需先代墊貨款等語,且將上開交易代碼告知詹景淳,請其先行繳費,致詹景淳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月20日17時32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店內,以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支付3,045 元,是詹景淳所給付之3,045 元即匯入高沼瑋之帳戶內,吳承恩因而取得其向高沼瑋所購買價值3,045 元之星城遊戲幣得逞。二、案經詹景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承恩於本署偵訊中之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詹景淳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證述。 (三)證人高沼瑋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2日訊字第1070411001號函暨所附繳費代碼000000000000訂單查詢結果各1 份、統一超商代碼繳費收據2 紙、被告「拉拉詐騙吳小毛」之Line網路頁面截圖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檢 察 官 黃 冠 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