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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8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869號

上訴人
高偉峰
即被告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1月22日107年度簡字第686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2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3項規定,應準用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偉峰(下稱被告)係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收受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869號判決之送達,嗣於108年2月25日確定送執行一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遲至108年3月2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被告所提書狀誤載為「抗告再審狀」,核其內容係對於原判決不服而上訴之意),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之收狀日期1份附卷可按,顯逾1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權業已喪失,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86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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