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5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5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偉峰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偉峰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 、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偉峰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1 至4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高偉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1 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 罪,前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1636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6869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查附表所示各罪,其中以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6 年12月30日為最早,固無疑義,然附表其餘編號1 、2 、4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是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刑自應個別執行,無從與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

㈡至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又以附表編號1 之107 年8 月17日為最早,而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依上開說明,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而得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綜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部分,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5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