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8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81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麗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緝字第3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麗昭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個及現金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劉麗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 107年1 月30日16時45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 樓之夢莉迪精品服飾店內,徒手竊取黃莉閑放置在櫃台後方之包包內皮夾1 個(內含至少如附表所示物品)得逞後,即行離去。案經黃莉閑(聲請書誤載為劉麗昭,應予更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麗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不利於己之陳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莉閑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5 張。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實應予非難,兼衡其學歷為小學肄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其於警詢中自述之職業及家庭生活狀況,其本次竊盜行為所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查被告本案竊取之皮夾及內含至少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因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該皮夾及現金1 萬元部分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皮夾內其餘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身分證件、金融卡、信用卡、悠遊卡、門禁卡及店家發行卡片等物,除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皆已丟棄外,此類卡片乃專屬告訴人及其親屬個人身分證明、信用交易或供提款之用,倘告訴人申請註銷、掛失止付並補發新卡片、證件,原卡片、證件等即失去功用,其餘店家所發卡片,客觀價值亦不高,審酌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以及沒收物之調查與執行程序將有過度耗費情事,實難認對此部分物品沒收有何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五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名                        │
├──┼──────────────┤
│1   │黃莉閑之國民身分證          │
├──┼──────────────┤
│2   │健保卡2張                   │
├──┼──────────────┤
│3   │自然人憑證1張               │
├──┼──────────────┤
│4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2 張      │
├──┼──────────────┤
│5   │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           │
├──┼──────────────┤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融卡1 張  │
├──┼──────────────┤
│7   │臺灣銀行信用卡1 張          │
├──┼──────────────┤
│8   │汽車駕照2張                 │
├──┼──────────────┤
│9   │機車駕照1張                 │
├──┼──────────────┤
│10  │儲值卡2張                   │
├──┼──────────────┤
│11  │城上城社區門禁悠遊卡1 張    │
├──┼──────────────┤
│12  │悠遊卡1 張                  │
├──┼──────────────┤
│13  │小島泰式料理貴賓卡3 張      │
├──┼──────────────┤
│14  │現金新臺幣1 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81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