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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0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40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文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調偵字第3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文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將法定刑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其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之行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盜刷之犯行,係於同一接續犯意下,於密接之時空下接續為之,乃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文純之授權或同意,竟以許文純名義申辦信用卡,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銀行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許文純之權益甚鉅,兼衡其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刑法第38條,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均自105 年7 月1 日被告行為後施行,其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冒用許文純名義申辦上開信用卡,並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獲得新臺幣(下同)67,561元,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上開信用卡,無證據證明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3428號
    被      告  許文娟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娟與許文純係姊妹,其明知未經許文純之同意或授權,
    竟基於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5年7月3日起
    至96年3月19日止,以其妹許文純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消費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共計金額新臺幣(下同)67,561元,使附表所示
    之商家均陷於錯誤,誤認係許文純本人刷卡消費,而交付所
    購買之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足以生損害於許文純、如附表
    所示之商家對顧客身分辨識之正確性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
    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㈠ │被告許文娟於偵查中之│1、告訴人提供之上開信 │
│    │供述                │   用卡申請書內所留之 │
│    │                    │   住址、電話均與被告 │
│    │                    │   相符之事實。       │
│    │                    │2、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商 │
│    │                    │   家部分與被告消費習 │
│    │                    │   慣相符之事實。     │
├──┼──────────┼───────────┤
│ ㈡ │告訴代理人孔繁輝於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 ㈢ │證人許文純於偵查中之│證人並未向國泰世華銀行│
│    │證述                │申辦上開信用卡之事實。│
├──┼──────────┼───────────┤
│ ㈣ │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全部犯罪事實。        │
│    │卡申請書3份、證人切 │                      │
│    │結書、國泰世華銀行歷│                      │
│    │史消費明細表及門號  │                      │
│    │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                      │
│    │料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於
    上開期間多次盜刷之犯行,係於同一接續犯意下,於密接之
    時空下接續為之,乃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
    請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94年1月14日以許文純名義向告訴人
    申辦上開信用卡,並持之於94年1月29日起至95年6月29日間
    向其他商家盜刷而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嫌云云,惟按案件有
    追訴權時效完成情事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
    2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
    定。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
    權時效20年;惟依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
    訴權時效為10年。是修正後刑法將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
    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自屬不利於行為人,依修正施行後
    之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修正
    施行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16條、第2
    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依上揭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
    期間為10年,是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10
    5年6月28日完成。然本案係於107年8月8日經告訴人向本署
    提起告訴始發動偵查,有刑事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顯已逾
    追訴權之時效,自不得遽以本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上開起訴部分,為接續之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
    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阮  卓  群
附表:
┌────────────────────────────────┐
│㈠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消費店家、商品            │刷卡金額  │
├──┼───────┼───────────────┼─────┤
│ 1  │95年7月3日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866元   │
├──┼───────┼───────────────┼─────┤
│ 2  │同上          │同上                          │740元     │
├──┼───────┼───────────────┼─────┤
│ 3  │95年7月6日    │頂好wellcome                  │129元     │
├──┼───────┼───────────────┼─────┤
│ 4  │95年7月7日    │同上                          │688元     │
├──┼───────┼───────────────┼─────┤
│ 5  │95年7月13日   │同上                          │867元     │
├──┼───────┼───────────────┼─────┤
│ 6  │95年7月15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48元     │
├──┼───────┼───────────────┼─────┤
│ 7  │95年7月20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1,398元   │
├──┼───────┼───────────────┼─────┤
│ 8  │同上          │頂好wellcome                  │788元     │
├──┼───────┼───────────────┼─────┤
│ 9  │95年7月21日   │爭鮮迴轉壽司三重三店          │540元     │
├──┼───────┼───────────────┼─────┤
│ 10 │95年7月23日   │頂好wellcome                  │414元     │
├──┼───────┼───────────────┼─────┤
│ 11 │95年7月24日   │同上                          │749元     │
├──┼───────┼───────────────┼─────┤
│ 12 │95年8月13日   │同上                          │858元     │
├──┼───────┼───────────────┼─────┤
│ 13 │同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05元   │
├──┼───────┼───────────────┼─────┤
│ 14 │95年8月14日   │中國石油菜寮站                │1,500元   │
├──┼───────┼───────────────┼─────┤
│ 15 │95年9月2日    │屈臣氏-三華分公司            │318元     │
├──┼───────┼───────────────┼─────┤
│ 16 │同上          │頂好wellcome                  │1,155元   │
├──┼───────┼───────────────┼─────┤
│ 17 │95年9月3日    │同上                          │511元     │
├──┼───────┼───────────────┼─────┤
│ 18 │95年9月5日    │同上                          │192元     │
├──┴───────┴───────────────┴─────┤
│                                               總計:15,666元   │
├────────────────────────────────┤
│㈡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消費店家、商品          │刷卡金額    │
├───┼──────┼──────────────┼──────┤
│ 1    │95年9月9日  │頂好wellcome                │587元       │
├───┼──────┼──────────────┼──────┤
│ 2    │95年10月8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24元     │
├───┼──────┼──────────────┼──────┤
│ 3    │同上        │頂好wellcome                │342元       │
├───┼──────┼──────────────┼──────┤
│ 4    │同上        │中國石油福林站              │1,487元     │
├───┼──────┼──────────────┼──────┤
│ 5    │95 年 10 月 │頂好wellcome                │1,498元     │
│      │12 日       │                            │            │
│      │            │                            │            │
├───┼──────┼──────────────┼──────┤
│ 6    │95 年 10 月 │同上                        │972元       │
│      │16 日       │                            │            │
│      │            │                            │            │
├───┼──────┼──────────────┼──────┤
│ 7    │95 年 10 月 │同上                        │1,613元     │
│      │18 日       │                            │            │
│      │            │                            │            │
├───┼──────┼──────────────┼──────┤
│ 8    │95 年 10 月 │七和汽車(股)萬華服務      │4,551元     │
│      │20 日       │                            │            │
│      │            │                            │            │
├───┼──────┼──────────────┼──────┤
│ 9    │95 年 10 月 │黃金海岸活蝦之家蘆洲店      │4,960元     │
│      │21 日       │                            │            │
│      │            │                            │            │
├───┼──────┼──────────────┼──────┤
│ 10   │95年11月1日 │頂好wellcome                │222元       │
├───┼──────┼──────────────┼──────┤
│ 11   │95年11月2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210元     │
├───┼──────┼──────────────┼──────┤
│ 12   │95年11月4日 │頂好wellcome                │1,021元     │
├───┼──────┼──────────────┼──────┤
│ 13   │95 年 11 月 │同上                        │465元       │
│      │11 日       │                            │            │
│      │            │                            │            │
├───┼──────┼──────────────┼──────┤
│ 14   │同上        │路易士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
│ 15   │同上        │滿庭春有限公司              │490元       │
├───┼──────┼──────────────┼──────┤
│ 16   │95 年 11 月 │頂好wellcome                │600元       │
│      │12 日       │                            │            │
│      │            │                            │            │
├───┼──────┼──────────────┼──────┤
│ 17   │95 年 11 月 │台灣大哥大-頂好            │1,288元     │
│      │13 日       │                            │            │
│      │            │                            │            │
├───┼──────┼──────────────┼──────┤
│ 18   │同上        │松鶴日本料理                │745元       │
├───┼──────┼──────────────┼──────┤
│ 19   │95 年 11 月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430元       │
│      │25 日       │                            │            │
│      │            │                            │            │
├───┼──────┼──────────────┼──────┤
│ 20   │95 年 11 月 │頂好wellcome                │724元       │
│      │26 日       │                            │            │
│      │            │                            │            │
├───┼──────┼──────────────┼──────┤
│ 21   │95 年 11 月 │同上                        │726元       │
│      │27 日       │                            │            │
│      │            │                            │            │
├───┼──────┼──────────────┼──────┤
│ 22   │95 年 11 月 │同上                        │226元       │
│      │29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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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5年12月2日 │威寶電信-三重重新店        │2,3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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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同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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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同上        │同上                        │3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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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同上        │頂好wellcome                │3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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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5年12月3日 │同上                        │8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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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5年12月8日 │野宴日式炭火燒肉            │1,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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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5 年 12 月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90元       │
│      │29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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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同上        │大眾電信-三重店            │9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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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5 年 12 月 │頂好wellcome                │829元       │
│      │31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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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6年1月1日  │三商行-重新分公司          │3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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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同上        │同上                        │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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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6年1月2日  │bissini大安門市             │1,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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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6年1月6日  │松青超市-集美店            │1,6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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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6年2月2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5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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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6年2月3日  │bissini大安門市             │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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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6年2月7日  │NET-忠孝三店               │1,2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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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同上        │屈臣氏-忠IV分公司          │1,6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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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同上        │達芙妮-台北忠孝店          │1,2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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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6年2月9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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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6年3月11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3,489元     │
├───┼──────┼──────────────┼──────┤
│ 43   │同上        │頂好wellcome                │4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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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6年3月16日 │松青超市-集美店            │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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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6年3月18日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6元       │
├───┼──────┼──────────────┼──────┤
│ 46   │96年3月19日 │中國石油菜寮站              │1,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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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51,8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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