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鎰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鎰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鎰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 條 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1,000 元折算1 日│ │ │ │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4 月30日凌│106 年4 月29日 │ │ │ │晨某時起至同日上│ │ │ │ │午4 時40分許查獲│ │ │ │ │之時止 │ │ │ ├───────┼────────┼────────┼────────┤ │偵 查(自 訴)│臺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6 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0583 號、│偵字第7827號 │ │ │ │第10584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 │ │實│ │1679號 │3609號 │ │ │審├─────┼────────┼────────┼────────┤ │ │判 決日 期│106年9月27日 │107年1月11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 │ │決│ │1679號 │3609號 │ │ │ ├─────┼────────┼────────┼────────┤ │ │確 定日 期│106年10月17日 │107年2月1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7 年度│ │ │ │執字第8025號 │執字第3626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