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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鎰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鎰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鎰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 條 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1,000 元折算1 日│                │
│              │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4 月30日凌│106 年4 月29日  │                │
│              │晨某時起至同日上│                │                │
│              │午4 時40分許查獲│                │                │
│              │之時止          │                │                │
├───────┼────────┼────────┼────────┤
│偵 查(自 訴)│臺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6 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0583 號、│偵字第7827號    │                │
│              │第10584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                │
│實│          │1679號          │3609號          │                │
│審├─────┼────────┼────────┼────────┤
│  │判 決日 期│106年9月27日    │107年1月11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                │
│決│          │1679號          │3609號          │                │
│  ├─────┼────────┼────────┼────────┤
│  │確 定日 期│106年10月17日   │107年2月1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7 年度│                │
│              │執字第8025號    │執字第3626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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