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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1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駱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駱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另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備註」欄所載,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6653號」),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至於附表編號1 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部分,因只有1 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1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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