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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邵來發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來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邵來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邵來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二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如附表所載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日期│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    │院│年字號│日期│案  號│
├─┼──┼──┼──┼───┼─┼───┼──┼─┼───┼──┼───┤
│1 │毒品│有期│105 │新北地│本│105 年│106 │臺│106 年│106 │新北地│
│  │危害│徒刑│年9 │檢105 │院│度審訴│年2 │灣│度上訴│年6 │檢106 │
│  │防制│1 年│月21│年度毒│  │字第23│月24│高│字第11│月6 │年度執│
│  │條例│    │日  │偵字第│  │17號  │日  │等│88號  │日  │字第99│
│  │    │    │    │9864號│  │      │    │法│      │    │60號  │
│  │    │    │    │      │  │      │    │院│      │    │      │
├─┼──┼──┼──┼───┼─┼───┼──┼─┼───┼──┼───┤
│2 │毒品│有期│105 │新北地│本│106 年│106 │臺│106 年│106 │新北地│
│  │危害│徒刑│年3 │檢105 │院│度審訴│年3 │灣│度上訴│年7 │檢106 │
│  │防制│1 年│月28│年度毒│  │字第96│月14│高│字第13│月19│年度執│
│  │條例│2 月│日  │偵字第│  │號    │日  │等│03號  │日  │字第13│
│  │    │    │    │9857號│  │      │    │法│      │    │039 號│
│  │    │    │    │      │  │      │    │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