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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3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奕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1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奕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奕雄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漏載之處,逕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曾奕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

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皆係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此部分各次犯行時間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其罪質及犯罪型態、手段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均非相同,侵害法益亦顯然有別,彼此間違犯之關聯性甚低,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險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2 罪)。│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6 年6 月28日    │①106 年8 月31日10時│106 年9 月15日晚間10│
│                │                    │  33分許採尿前回溯12│時許                │
│                │                    │  0 小時內之某時。  │                    │
│                │                    │②106 年9 月28日14時│                    │
│                │                    │  48分許採尿前回溯12│                    │
│                │                    │  0 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 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032號          │字第3655、4114號    │字第8625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高雄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11│107 年度簡字第532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593 │
│事實審│        │93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6 年7 月25日    │  107 年2 月26日    │  107 年4 月20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高雄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11│107 年度簡字第532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593 │
│判  決│        │93號                │                    │號                  │
│      ├────┼──────────┼──────────┼──────────┤
│      │判決確定│  106 年10月24日    │  107 年3 月27日    │  107 年5 月15日    │
│      │日    期│                    │                    │                    │
├───┴────┼──────────┼──────────┼──────────┤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15424 號          │第4166號(前經原判決│第10500 號          │
│                │(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                │助字第4790號)      │)                  │                    │
│                │                    │(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                    │
│                │                    │助第2026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3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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