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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1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伯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伯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伯諭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1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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