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伯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伯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伯諭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