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建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建呈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如附表二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呈分別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載,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分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 罪(即附表一部分)、失火燒燬他人之物等2 罪(即附表二部分),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