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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1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慧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慧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慧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溫慧春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罪)、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7 月19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5 年8 月17日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8 月16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9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5年9 月20日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7 月25日以105 年度簡字第4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5 年8月25日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5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7 年1 月22日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106 年9 月7 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1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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