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5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5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廷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廷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廷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戴廷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註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自 ├──┬────┬────┼───────┬────┤              │
│號│    │        │        │訴)機關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              │
│  │    │        │        │年度案號│    │        │        │              │日期    │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9 │臺灣臺北│臺灣│107 年度│107 年3 │臺灣│107 年度│107 年5 │編號1 、2 經臺│
│  │危害│3 月,如│月14日中│地方檢察│臺北│審簡字第│月31日  │臺北│審簡字第│月8 日  │灣臺北地方檢察│
│  │防制│易科罰金│午12時許│署106 年│地方│611 號  │        │地方│611 號  │        │署以107 年度執│
│  │條例│,以新臺│        │度毒偵字│法院│        │        │法院│        │        │字第3520號已執│
│  │    │幣1000元│        │第3814號│    │        │        │    │        │        │行完畢;編號3 │
│  │    │折算1 日│        │、106 年│    │        │        │    │        │        │經臺灣新北地方│
│  │    │        │        │度偵字  │    │        │        │    │        │        │檢察署以107 年│
│  │    │        │        │26170號 │    │        │        │    │        │        │度執字第9296號│
├─┼──┼────┼────┼────┼──┼────┼────┼──┼────┼────┤已執行完畢;嗣│
│2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9 │臺灣臺北│臺灣│107 年度│107 年3 │臺灣│107 年度│107 年5 │編號1 至3 經臺│
│  │危害│3 月,如│月14日下│地方檢察│臺北│審簡字第│月31日  │臺北│審簡字第│月8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
│  │防制│易科罰金│午某時許│署106 年│地方│611 號  │        │地方│611 號  │        │以107 年度聲字│
│  │條例│,以新臺│        │度毒偵字│法院│        │        │法院│        │        │第1367號裁定定│
│  │    │幣1000元│        │第3814號│    │        │        │    │        │        │應執行刑有期徒│
│  │    │折算1 日│        │、106 年│    │        │        │    │        │        │刑6 月,如易科│
│  │    │        │        │度偵字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26170號 │    │        │        │    │        │        │1000元折算1 日│
├─┼──┼────┼────┼────┼──┼────┼────┼──┼────┼────┤。            │
│3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10│臺灣新北│臺灣│107 年度│107 年2 │臺灣│107 年度│107 年5 │              │
│  │危害│3 月,如│月4 日晚│地方檢察│新北│簡字第  │月22日  │新北│簡字第  │月18日  │              │
│  │防制│易科罰金│間某時許│署106 年│地方│309 號  │        │地方│309 號  │        │              │
│  │條例│,以新臺│        │度毒偵字│法院│        │        │法院│        │        │              │
│  │    │幣1000元│        │第9305號│    │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
│4 │毒品│有期徒刑│107 年4 │臺灣新北│臺灣│107 年度│107 年10│臺灣│107 年度│107 年11│              │
│  │危害│5 月,如│月30日凌│地方檢察│新北│簡字第  │月3日   │新北│簡字第  │月3日   │              │
│  │防制│易科罰金│晨0時許 │署107 年│地方│5296號  │        │地方│5296號  │        │              │
│  │條例│,以新臺│        │度毒偵字│法院│        │        │法院│        │        │              │
│  │    │幣1000元│        │第5062號│    │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5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