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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9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9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建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3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又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罰金,新臺幣1,000 元│                    │
│                │                    │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8月7日     │    106年8月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354號          │字第7354號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02 │106年度審訴字第1902 │                    │
│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1月12日    │   107年01月12日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02 │106年度審訴字第1902 │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   107年02月14日    │   107年02月1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9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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