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連雅婷陳佳君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65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孫宗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所為105 年度簡上字第10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之意旨詳如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聲請再審之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且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之規定,亦非在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 號判例意旨及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孫宗鏞雖對於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0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上開案號確定判決之繕本,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張惠閔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