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46號
- 自訴人
-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戎宏
- 被告
-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陽
上列自訴人因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查自訴人皇家客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無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其自訴之程式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