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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俞秀美蕭淳元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46號

自訴人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自訴人因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查自訴人皇家客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無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其自訴之程式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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