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俞秀美、蕭淳元、許博然
- 法定代理人許戎宏、李佳陽
- 被告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46號自 訴 人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自訴人因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查自訴人皇家客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無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其自訴之程式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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