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俞秀美蕭淳元許博然
  •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李佳陽

  • 被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46號自 訴 人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自訴人因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查自訴人皇家客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無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其自訴之程式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