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46號
- 自訴人
-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戎宏
- 被告
-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陽
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原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該裁定並已於107 年10月26日向自訴人為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自訴人至遲應於106年10月31日(星期三)前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詎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委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代理人,顯已逾命補正之期間。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