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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俞秀美蕭淳元許博然
  •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李佳陽

  • 被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46號自 訴 人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原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該裁定並已於107 年10月26日向自訴人為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自訴人至遲應於106 年10月31日(星期三)前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詎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委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代理人,顯已逾命補正之期間。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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