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白光華、王國耀、林米慧
- 被告嚴文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文志 選任辯護人 許恒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09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文志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嚴文志自民國103 年12月30日起至104 年10月15日止,係新北市政府土城區公所(下稱土城區公所)工務課臨時約僱人員,負責辦理土城區「新北市南區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下稱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路燈新設維護現地會勘、會勘及督導、查核施工廠商節能路燈之施作、換裝及維護等業務,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新北市政府於103 年10月10日至109 年10月9 日期間,進行為期6 年之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並由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寶公司)得標施作,該維護案內容包括於1 年內將新北市南區之路燈換裝為節能燈具,並於上開期間維護新北市南區之路燈。第1 階段之節能路燈換裝工程,自103 年10月10日至104 年7 月9 日止,第2 階段則自104 年7 月10日起,進行節能路燈維護工程,該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係每3 個月為1 期進行評核,每年度共分4 期,由土城區公所派員依據每期光寶公司施作節能路燈換裝及維護等情形進行績效評核後,將該期評核成績送交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下稱養工處),據以計算該期總得點數,審核換算支付光寶公司之工程款,而養護工程處於審核換算完畢後會將該期評核成績通知光寶公司。新北市土城區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第2 季績效經土城區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志泓及嚴文志評核後,由蔡志泓於104 年5 月15日,以新北土工字第1042277064號函,將評核成績陳報養工處,嗣因蔡志泓於104 年7 月辦理該年度第3 季評核期間離職,遂由嚴文志接續辦理評核業務,嚴文志承接上開業務後,適因所成立之六媽行、天昇股份有限公司及天謄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投資失利而積欠新臺幣(下同)200 多萬元之信用貸款,其為求解決債務、維持家庭經濟狀況,知悉所辦理之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之評核成績高低,將影響光寶公司請領工程款之金額多寡,而欲以其接續辦理第3 季評核成績業務負有評分權,且第2 季評核成績尚未經養工處完成審核等事由,向光寶公司索求賄賂。另其雖知悉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之專案經理、聯絡窗口均非光寶公司光林照明事業部之行銷經理羅偉中,然因認羅偉中係有權限決定是否交付賄賂解決其債務之人,乃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先於104 年8 月19日15時31分許,以土城區公所工務課之室內電話(02)00000000號,撥打未曾聯繫及見面過之羅偉中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告知羅偉中因光寶公司尚有約200 盞節能路燈未完成換裝,造成土城區部分里長抱怨,要求光寶公司儘速換裝完成,羅偉中接聽後雖感納悶,仍表示會請施工部門儘快處理,並轉達專案經理黃盈達上開內容,嚴文志復於104 年8 月21日8 時40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上開羅偉中之行動電話門號,以有私人事情要請光寶公司幫忙,且不便在土城區公所談論為由,邀約羅偉中於同(21)日11時至新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附近之遠東愛買量販店見面洽談,同(21)日10時43分許,嚴文志與羅偉中在新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大門前見面後,嚴文志隨即帶同羅偉中步行前往新北市板橋區貴興路119 巷1 側之停車場內(即遠東愛買量販店旁),告知羅偉中其所評核成績高低足以影響支付光寶公司之工程款多寡,而其曾任職養工處二科,老闆是簡必琦,且其熟識養工處評核成績承辦人何建德,何建德一直要求其陳送104 年第3 季評核成績,其私人現在經濟上有困難,其可以提高光寶公司之評核分數,但光寶公司須支付200 萬元幫忙其解決困難作為代價,並要求光寶公司將200 萬元賄賂拆成2 筆,每筆100 萬元,以匯款方式匯入其個人所有之帳戶內等語,而以此職務上之行為向光寶公司要求賄賂。羅偉中因查覺嚴文志索賄情事,遂向嚴文志表示需請示公司高層同意,嚴文志雖希望羅偉中當場撥打電話向總經理葉耀中確認,然羅偉中表示葉耀中當日在體檢,其會回去詢問,嚴文志始同意等候羅偉中回覆結果,並與羅偉中各自離開,羅偉中離開後旋向葉耀中報告上情,葉耀中表示光寶公司不會給付該筆賄賂,並請羅偉中依法處理,羅偉中乃於同日17時許,至養工處向副處長簡必琦反映上情,並於同年月27日至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規定。本案下述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並不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64頁、第100 頁至第103 頁),應視為當事人已有將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且經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後述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當庭提示令其辨認外,復無證據足證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亦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嚴文志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473 頁至第477 頁、第505 頁至第511 頁、本院卷第64頁、第106 頁),核與證人即光寶公司行銷經理羅偉中、專案經理黃盈達、總經理葉耀中、新北市政府養工處副處長簡必琦、朝陽科技大學助理教授陳茂祥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109 頁至第113 頁、第117 頁至第122 頁、見偵一卷第173 頁至第187 頁、第191 頁至第193 頁、第441 頁至第459 頁、第483 頁至第488 頁、第519 頁至第527 頁),且有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養工處104 年6 月5 日新北養二字第1043096890號函、104 年11月6 日新北養二字第1043132847號函、104 年12月23日新北養二字第1043144315號等函檢附之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第1 年第1 期(季)至第4 期南區成績總表、107 年7 月2 日新北養政字第1073634606號函及檢附之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之契約書、土城區公所評核資料、土城區公所104 年1 月29日新北土工字第1042263053號函、104 年5 月15日新北土工字第1042277064號函檢附之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第1 季至第2 季績效考核相關資料、107 年6 月15日新北土政字第1072169889號函檢附之工作職掌表、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第1 季至第4 季績效考核相關資料(含區公所滿意度問卷、評核得點回覆表、量測記錄表、試驗報告副本等)、法務部廉政署105 年5 月25日現勘紀錄(即被告與羅偉中於104 年8 月21日上午於新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見面之監視器光碟勘察結果)及所附監視器翻拍照片17張、地圖街景照片1 張、105 年6 月3 日現勘紀錄(即被告與羅偉中於104 年8 月21日下午5 時50分通話錄音光碟譯文)、廠商得標歷史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南區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契約書、六媽行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天昇股份有限公司、天謄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9 月3 日檢察官勘驗筆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5 年4 月19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53045308、1053045309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35頁至第63頁、第123 頁、第199 頁至第303 頁、第337 頁、第343 頁至第382 頁、第535 頁、偵二卷第5 頁至第545 頁、偵三卷第5 頁至第508 頁、本院卷第23頁、第2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嚴文志明知其為土城區公所工務課臨時約僱人員,負責辦理土城區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之路燈新設維護現地會勘、會勘及督導、查核施工廠商節能路燈之施作、換裝及維護等業務,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卻因其個人所經營之事業投資失利,即以其負責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評核業務之職務上行為,向光寶公司索取賄賂,顯見其所要求之賄賂與其因公務所掌前揭職務之行使確實具對價關係,是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㈡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意指犯該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中已就本案自白不諱,業如前述,復本案被告所為僅止於要求賄賂,並無因此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是其已符合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應減輕其刑。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固屬不該,惟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縱依同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本刑仍為3 年6 月,難謂非重,且被告係基於投資失利之經濟狀況壓力一時失慮,並非係貪圖享樂而索取賄賂,其於為前開索賄行為後,即已罷手,並未再進一步對光寶公司為其他邀約或以其職權對光寶公司施加壓力,且犯後亦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尚未因此取得任何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認如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屬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時任土城區公所工務課約僱人員,竟不知廉潔自持、恪守本份,及維護公務執行之純正,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對施工廠商要求賄賂,有害公務員之廉潔形象,並損及其他努力任事者之社會評價,應予非難,並兼衡其前無犯罪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其學歷為碩士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3頁),於犯後積極向上,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舉行之職前訓練,並在國立大學擔任研究員,有固定收入,除需照顧父母外,與配偶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7頁、第93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且念其犯後亦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雖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惟就褫奪公權之期間則無明文,是依上揭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規定,俾使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本案被告既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爰依同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 年。 ㈥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表悔意,且其現已有穩定工作,堪認其生活已回歸常軌,信其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併審酌被告上開犯行已生危害於公共事務執行程序之廉潔,有損社會風氣,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使被告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勝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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