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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明佳施建榮洪韻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德樹
選任辯護人
李柏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一行至第二行中括號內之「繫屬於本院日期為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按」應更正為「繫屬於本院日期為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謝德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惟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1 行至第2 行中之括號內原記載「繫屬於本院日期為108 年9 月28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按」,顯係「繫屬於本院日期為107 年9 月28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按」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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