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秩抗字第3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戴嘉清魏俊明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秩抗字第3號

再抗告人
吳振順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所為107年度重秩抗字第3號駁回抗告之裁定(原裁定案號:本院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秩聲字第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3項、第 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法院認有前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吳振順提起再抗告案件,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專處罰鍰之案件,前經移送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 3款之規定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1,500元,經再抗告人聲明異議後,本院三重簡易庭以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依照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 3項之規定,不得抗告。再抗告人於提起抗告後,經本院普通庭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後,復提起再抗告,此乃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 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秩抗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