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曄信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德芳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被 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