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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原告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呂秀蘭
原告
許喜寧
被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楊曹月里即健傑家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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