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原 告 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鼎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邱盈太(已歿)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易字第922 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邱盈太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922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