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彭全曄白承育劉思吟

  • 被告
    邱子晏張功奇梁啓聖羅福源張婉婷梁海燕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24號107年度金訴字第37號107年度金訴字第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晏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張功奇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梁啓聖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羅福源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婉婷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梁海燕 選任辯護人 謝伊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建宇 被   告 陳彥丞 被   告 黃敬哲 被   告 紀惠綺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張堂毅 選任辯護人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林怡伶 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陳星潔(原名陳星羽) 選任辯護人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曹盛翔 選任辯護人 林育任律師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符仕育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鄭惠馨 選任辯護人 張淑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柯智偉 選任辯護人 林煥程律師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洪可潔 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珮瑜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陳妍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葉彩娥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 劉宏邈律師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江允竑(原名江承晏)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林淑娟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丞屹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彭瑞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19689號、第27013號、第32444號、第35146號、第 35005號;107年度偵字第3481號、第3837號、第5416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第1772號、第1773號、第 1774號、第1775號、第1779號、第1780號、第1781號、第1782號、第1783號、第1784號、第1785號;107年度偵字第6828號 、第8025號;107年度偵字第1510號、第7302號、第15217號、第17691號、第18226號、第18227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0274號、第20275號、第20276號;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7年度偵字第8025號、第12127號、第13850號;108年度偵字第17721號;108年度偵字第18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子晏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張功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梁啓聖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羅福源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張婉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梁海燕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陳建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陳彥丞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黃敬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紀惠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張堂毅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怡伶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陳星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曹盛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符仕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鄭惠馨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柯智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洪可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陳珮瑜、葉彩娥、江允竑、楊丞屹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邱子晏、張功奇、梁啓聖、羅福源、張婉婷、梁海燕、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陳星潔(原名陳星羽)、曹盛翔、符仕育、鄭惠馨、洪可潔等人,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上述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由邱子晏、符仕育分別經馬勝金融集團(下稱馬勝集團)上線重要成員林洛安(所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第14號、105 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有罪,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招攬,成為其左右兩線線頭,林洛安並對外宣稱符仕育為其合夥人,而由邱子晏建立「老鷹團隊」,陸續吸收陳建宇、張堂毅、張功奇(邱子晏之前夫)、張婉婷為下線組織成員,再由陳建宇招攬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為下線成員,張婉婷招攬梁海燕為其下線,梁啓聖則經張功奇招攬加入,並吸收羅福源為下線成員;張堂毅招攬林怡伶、陳星潔為其左右兩線,並安排曹盛翔為陳星潔之下線。符仕育吸收鄭惠馨、洪可潔等人為下線。其等於成為馬勝集團成員後,知悉馬勝集團對外宣稱係美國獨立私人機構「OTC Market Group Inc .」之股票交易Royal Group Holding Inc .(簡稱ROGP,下稱皇家控股公司)所屬關係企業,從事全球外匯、黃金交易平台業務,該集團自民國102 年3 月至104 年5 月間,推出「馬勝基金」投資方案,內容係與投資人約定每次投入本金(該集團以「CP1 帳戶」稱之)以美金1 千元、5 千元、1 萬元、2 萬元及3 萬元為1 投資位(以美金:新臺幣為1 :34之匯率計算),期限18個月,期滿前不得領取。「馬勝集團」則依投資本金之級距,每月給付3%、5%、6%、7%及8%之「紅利」(以美金:新臺幣為1 :30之匯率計算,該集團以「CP3 帳戶」稱之),由於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逾36 %至96% 不等,與本金顯不相當,而為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傳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每名投資人得推薦2 名新進會員(下線)加入集團參與投資,推薦成功者則可獲得個別下線投資金額6 % 至10% 不等之「推薦獎金」(凡投資金額達1 萬美金以上則均為10% ,後期主要係以1 萬美金以上為投資額度),前揭新進會員(第一層下線)則可再推薦新進會員(第二層下線)參與投資以取得「推薦獎金」,誘使民眾不僅自己投資,更引介親朋好友加入投資,從而此衍生多層次傳銷之組織架構。前揭第一層下線,成功推薦2 名第二層下線加入投資,除第一層下線取得「推薦獎金」外,原來介紹第一層下線入會之上線,則依所推薦2 名第一層下線所推薦第二層下線實際投資總金額較低者,取得第二層下線投資金額之10% (後期改為5 % )作為「組織獎金」(該集團以「CP2 帳戶」合稱「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若第二層下線再成功引介第三層下線投入資金,則第二層下線可取得「推薦獎金」,而原始的上線與第一層下線,又因第三層下線投資再獲得「組織獎金」,亦即「組織獎金」係給付予跨層次之上線。邱子晏等人為依馬勝集團上開投資方案招攬下線更多投資人,以牟取個人更高獲利,乃由邱子晏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新府路之租屋處及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辦公室舉辦說明會,由其本人、張堂毅、曹盛翔、張功奇或邀請林洛安擔任主講,解說馬勝基金投資方案之內容,並以「MOMO」暱稱成立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LINE、微信群組,傳銷關於馬勝基金投資方案之相關優惠、促銷訊息,鼓吹群組成員加碼投資,並發布聯繫馬勝集團舉辦之說明會、國外旅遊等訊息;張功奇則協助邱子晏管理下線投資人之帳戶、舉行說明會、收取投資款,及擔任說明會之主講人或在旁協助解答個別投資人之疑問;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除以臉書、LI-NE 群組轉達發布、聯繫相關之投資、旅遊、說明會等訊息,另在新竹市○○區○○路00號承租場地作為召開小型說明會之場所;梁啓聖、羅福源負責邀約下線成員或新人參加馬勝集團舉辦之大型說明會、統計報名人數、安排車次、桌位、支付餐費等事項,被告梁啓聖並利用社群網站、微信群組傳達關於馬勝基金之說明會、出國考察活動、陳澄玄團隊公告之訊息及辦理傳承信託開戶之相關資訊;張堂毅、林怡伶亦利用臉書、LINE群組發布馬勝基金之相關訊息,並在新竹縣竹北市承租場地召開小型說明會;張婉婷、梁海燕使用LI-NE 或臉書散布關於馬勝基金之說明會、年會、出國考察活動等資訊,並向投資人收款;陳星潔則負責在林洛安舉辦之說明會協助處理會場事務及收受投資款、註冊會員、安排會員出國等業務。另符仕育舉辦投資說明會,上台講解投資制度及獲利情形,遊說與會者投資馬勝基金,並透過通訊軟體群組,傳銷關於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之相關制度、獲利情形、各項優惠與促銷訊息,及發布馬勝集團舉辦之說明會、年會、國外考察等活動資訊,引誘群組成員參與或加碼投資;鄭惠馨以通訊軟體群組發布馬勝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訊息,鼓吹加碼投資,及散布馬勝基金與AGL 股票說明會之相關資訊,並協助符仕育舉行說明會、向投資人收款,復在小型說明會或學習會上負責講解馬勝集團投資之相關事宜;洪可潔除利用通訊軟體群組散布馬勝集團舉行之大型說明會或活動訊息,邀請群組成員偕同新人參加,及公布馬勝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方案,遊說成員加碼投資外,復帶同投資人參加臺中通豪飯店、麗加園邸等處所舉辦之說明會,並在說明會上協助主講人林洛安播放投影片、說明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相關制度,與負責收取臺中地區投資人之投資款項後轉交林洛安,而以上述方式,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9 、11、12、15、17、18、21、23至29、35、37、45至47、53、54、58、59、77至80、82、83、85、87所示之劉殷明等人投資馬勝基金(相關投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載),合計邱子晏一線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435 萬7,900 元,符仕育一線之投資總額則為1,801萬3,660元。 二、由於「馬勝基金」推出後,吸引大批民眾爭相投資,馬勝集團遂於103 年年底再推出「皇家金礦股權投資方案」,宣稱AMAZON GOLD LIWITED (亞馬遜金礦股權配售公司,簡稱AG-L公司)係皇家控股公司(ROGP)之子公司,AGL 公司提供1 個互聯網金融交易平台(電子股配售平台),使ROGP會員可透過AGL 平台進行ROGP股份與電子股之買賣,投資人可選擇購買ROGP股票(即R 股)或電子股(即E 股),AGL 電子股最終會轉換成ROGP股票(ROGP股票及AGL 電子股均未實體發行股票,亦未因投資人投入資金而實際發給相關股權憑證,而係以與「馬勝基金」相同之美金點數加入註冊),其中ROGP股票沿用馬勝基金之相關組織及制度,並宣稱凡投資可於該股票在NASDAQ主版上市後獲取上漲數倍之利益,AGL 電子股之投資方案內容則為:投資5 千美元係基礎配套、1 萬美元為高級配套、3 萬美元係至尊配套、5 萬美元為VIP 配套、10萬美元係VVIP配套,投資取得電子股份後,即可因其他投資人陸續加入而使股票價格上漲,此時為維持股價平衡,AGL 公司會進行股數拆分,自購買配套經過90天之閉鎖期後,第一次可出售20% 電子股數,之後每30天可再交易10% 電子股數,並可將交易獲利之70% 兌換現金,另30% 則可繼續循環購入股票,當賣股收益達到配套級別設定之獲利上限(基礎配套為1 萬美元,高級配套為2 萬5 千美元,至尊配套、VIP 配套、VVIP配套各為9 萬美元、16萬2 千5 百美元、35萬美元)後,即不得再出售電子股獲利,預計第一個循環期電子股價將達到每股1 美元,依投資者購買之配套級別獲利上限計算,投資報酬率分別可達200%、250%、300%、325%、350%,以此方式變相發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又為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行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投資人可因推薦他人加入,依級別獲取6%(基礎配套)、8%(高級配套)、10% (至尊、VIP 、VVIP配套)之推薦獎金,若被推薦人係投資基礎配套者,高級配套之推薦人可額外獲取2%推薦獎金,至尊、VIP 、VVIP配套推薦人可另獲取4%推薦獎金;被推薦人購買高級配套者,至尊、VIP 、VVIP配套推薦人則可再多領取2%推薦獎金,且可因累積左右兩線之下線成員而獲取投資金額較少1 線投資金額總和10% 之對碰獎金;另可依其下線發展代數(至多5 代),領取5%(即可獲取第三至五代下線所領對碰獎金總額之5%)至10% (即可獲取第一、二代下線所領對碰獎金總額之10% )之組織獎金。邱子晏、張功奇、梁啓聖、羅福源、張婉婷、梁海燕、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陳星潔、曹盛翔,及符仕育、鄭惠馨、洪可潔、柯智偉等人,為拓展AGL 股票投資方案,竟與其等之上下線組織成員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利用前述相同手法,另由鄭惠馨吸收柯智偉為其下線成員,由柯智偉利用臉書網站成立社團,傳銷AG L股票之投資優惠訊息,鼓吹社團成員加碼投資,並向投資人收取款項後交由鄭惠馨轉交符仕育,再由符仕育交與馬勝集團指派收款之人。邱子晏、符仕育等人即以上開方式,誘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10、13、14、16、18至36、38至45、47至52、55至58、60至78、80至86所示之人投資A -GL 股票(相關投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總計邱子晏一線之投資金額為7,667 萬5,821 元,符仕育一線之投資總額則達4,044 萬652 元。 三、嗣於104 年5 月28日馬勝集團在臺灣之負責人張金素經國內媒體揭露非法吸金後,其下線重要成員陳澄玄(所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第14號、105 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審理中)為繼續吸收資金,遂於104 年年底、105 年年初另行推出「澳豐資源」投資方案,可選擇投資普通股或電子股,股票預計於106 年10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屆時普通股投資者依投資級距5 千美元、1 萬美元、3 萬美元,可分別獲得20倍、25倍、30倍之利潤,電子股投資人依上述投資級距預期可各獲取200 % 、250%、300%之利潤,且每月可依投資級距,按公司業務及收入業績分得1% -3%、2% -4%、3% -6%不等之配息,每季發放1 次,而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之股息或紅利。邱子晏與陳澄玄遂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由邱子晏成立「自我負責澳豐分享平台」微信群組,在群組內發布澳豐資源投資方案之各項優惠、澳豐出金公告及情形、「澳豐日本高峰會議」舉行之時間及地點等訊息,並協助投資者處理開戶事宜,及在其承租之板橋辦公室舉行關於澳豐出金、如何設定出金銀行、操作平台之說明會等,而招攬蔡一郎於105 年1 月28日投資32萬4 千元。 四、邱子晏、張功奇、陳星潔、符仕育等人與陳澄玄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 月至6 月間某日,參加由陳澄玄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為招募資金而設立之「全球國際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投資方案(下稱「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該方案係以1 萬元人民幣投資1 單位(1 球),惟必須繳交人民幣200 元或新臺幣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取得「愛心激活碼」(相當於入會之手續費)啟動帳戶,投資每1 單位每天分紅1%,以15天為1 期,即每15日可獲取本金之15% 之紅利,閉鎖期間3 個月屆滿可取得紅利共計6 期9,000 元人民幣(該方案稱之為靜態收益),而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又為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行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投資人可因推薦他人加入取得動態收益即介紹獎金,每介紹1 人投資1 單位,每15日可收取本金之5 ﹪,共計6 期,3 個月共可領取獎金3,000 元人民幣,若3 個月後續約,則可續享第2 期動態收益每15日3%,共6 次;再續約則享第3 期動態收益每15日1%,共6 次;第4 期之後即無動態收益。另若介紹2 人加入投資,且該2 人投資之單位數相同,即有機會取得每單位10% 之對碰獎金。邱子晏、張功奇、陳星羽、符仕育為依上開投資方案招攬下線更多投資人,以牟取個人更高獲利,乃由邱子晏在其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辦公室自行舉行說明會或出借該處供符仕育舉辦說明會,解說有關不倒翁888 投資相關事宜,又與張功奇、陳星潔共同使用通訊軟體群組傳布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公告之訊息、註冊教學、流程、投資人打款完成等資訊,並協助投資人處理匯款、開戶等程序,而招攬蔡一郎接續於105 年6 月8 日、同年月29日、同年7 月6 日各投資20萬元、7 萬5 千元、25萬元(總計52萬5 千元)。 五、案經附表一編號1 至87所示之投資人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張功奇、邱子晏、柯智偉、洪可潔、鄭惠馨、張婉婷、梁海燕部分應屬合法: ㈠按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㈡經查,檢察官先於107 年6 月14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7013 號、第32444 號、第35146 號、第35005 號、107 年度偵字第3481號、第3837號、第5416號起訴書(下稱本訴)將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源、符仕育、陳星潔、曹盛翔等11人,以其等於103 年5 月起至104 年8 月間,藉由舉辦說明會、海外旅遊及高額多層次傳銷獎金等方式,公開招攬民眾參與馬勝集團之「馬勝基金」、「AGL 股票」等投資方案,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案件審理;嗣檢察官於107 年7 月25日以被告張功奇、邱子晏與本訴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源、曹盛翔、陳星潔共犯前揭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而以107 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第1772號、第1773號、第1774號、第1775號、第1779號、第1780號、第1781號、第1782號、第1783號、第1784號、第1785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張功奇、邱子晏(下稱第一次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37號審理中;檢察官再於107 年9 月21日以被告柯智偉為本訴被告符仕育之下線成員,與本訴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6828號、第8025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柯智偉(下稱第二次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67號審理;檢察官另於108 年1 月24日以被告洪可潔、鄭惠馨為本訴被告符仕育之下線成員;被告張婉婷、梁海燕則為第一次追加起訴被告邱子晏、張功奇之下線成員,與本訴具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第7302號、第15217 號、第17691 號、第18226 號、第18227 號予以追加起訴(下稱第三次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審理。 ㈢依上開追加起訴書之記載,第一次追加起訴之被告張功奇、邱子晏係本訴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源、陳星潔、曹盛翔之上線成員,而第三次追加起訴之被告張婉婷、梁海燕又為被告張功奇、邱子晏之下線成員;第二次追加起訴之被告柯智偉則與第三次追加起訴之被告洪可潔、鄭惠馨同為本訴被告符仕育之下線成員。是檢察官於被告陳建宇等人所涉最初起訴之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被告張功奇、邱子晏、張婉婷、梁海燕與陳建宇等人,及被告柯智偉、洪可潔、鄭惠馨與符仕育共犯一罪或數罪,向本院追加起訴被告張功奇、邱子晏、張婉婷、梁海燕、柯智偉、洪可潔、鄭惠馨,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之要件,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被告柯智偉、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功奇之辯護人雖主張檢察官此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且有違訴訟經濟原則,而無從達到妥速審判之目的等語,核屬無據。 二、第三次追加起訴之「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投資方案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查檢察官於起訴書、第一、二次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均未提及本訴被告及第一、二次追加起訴之被告有利用「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投資方案等招攬投資人非法吸金之犯行,而第三次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係記載:「張金素等人於102 年3 月間開始對外宣稱『馬勝集團』係美國獨立私人機構『OTC Market Group Inc .』之股票交易Royal Group Holding Inc . (下稱皇家控股公司)所屬關係企業,從事全球外匯、黃金交易平台業務,並對外推銷『馬勝基金』投資方案,其內容係與投資人約定每次投入本金(該集團以「CP1 帳戶」稱之)以美金1,000 元、5,000 元、1 萬元、2 萬元及3 萬元為單位,期限18個月,期滿前不得領取。『馬勝集團』則依投資本金之級距,每月給付3%、5%、6%、7%及8%之『紅利』(該集團以『CP3 帳戶』稱之),由於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逾36% 至96% 不等。而為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行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每名投資人得推薦2 名新進會員(下線)加入集團參與投資,推薦成功者則可獲得個別下線投資金額6%至10% 不等之『推薦獎金』(凡投資金額達1 萬美金以上則均為10% ,後期因主要係以1 萬美金以上為投資額度),前揭新進會員(第一層下線)則可再推薦新進會員(第二層下線)參與投資以取得『推薦獎金』,誘使民眾不僅自己投資,更引介親朋好友加入投資,從而此衍生多層次傳銷之組織架構。前揭第一層下線,成功推薦2 名第二層下線加入投資,除第一層下線取得『推薦獎金』外,原來介紹第一層下線入會之上線,則依所推薦2 名第一層下線所推薦第二層下線實際投資總金額較低者,取得第二層下線投資金額之10% (後期改為5%)作為『組織獎金』(該集團以『CP2 帳戶』合稱『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若第二層下線再成功引介第三層下線投入資金,則第二層下線可取得『推薦獎金』,而原始的上線與第一層下線,又因第三層下線投資再獲得『組織獎金』,亦即『組織獎金』係給付予跨層次之上線。因『馬勝基金』推出後,吸引大批民眾爭相投資,張金素等人復食髓知味,承前犯意,於102 年3 月後之某不詳時間起,再行推出『AG-L股票』、『ROGP股票』等投資方案(簡稱E 股、R 股,二者均未實體發行股票,亦未因投資人投入資金而發給相關憑證,而係以與『馬勝基金』相同之美金點數加入註冊),與上開『馬勝基金』共用相同之網路平台及操作頁面,宣稱投資人投入資金後,『AGL 股票』之價值可因投資人陸續加入而倍數成長,而『ROGP股票』則預期可於美國NASDAQ股票交易所上市,並以上開『馬勝基金』之多層次傳銷制度吸引投資者加入,且因『AGL 股票』、『ROGP股票』與『馬勝基金』共用相同之網路平台及操作頁面,二者之註冊點數亦可互相轉換,因而與『馬勝基金』實屬一體兩面。其等又承前犯意,另行推廣『888 不倒翁』、『澳豐資源』、『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等投資方案,其中『888 不倒翁』係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凡投資人民幣1 萬元,即可於3 個月後獲取9,000 元人民幣之分紅,另設有5%之推薦獎金、10% 之對碰獎金等獎金制度,藉以此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投資人。而『澳豐資源』則係以投資美金5,000 元、1 萬元及3 萬元為配套方案,以電子股為投資單位,並可因投資人之加入而使股票呈倍數增長,並至少分別可獲得200%、250%、300%不等之利潤,且可於每3 個月獲取1%至6%不等之配息。『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則沿用與『888 不倒翁』相同之制度。」,並無支字片語提及被告陳珮瑜等人係於何時、何地、如何推廣「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等投資方案、其等招攬之投資人名單、投資之時間及金額等構成要件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亦無「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之相關記載,故就「銀元世紀」、「銀元商學院」投資方案部分,應係就張金素等人犯行所為之描述,非屬本件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自非本案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三、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96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在場,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以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5 號、第1253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怡伶、梁啓聖(106 年11月15日)、柯智偉、鄭惠馨;證人即告訴人徐筠甄、陳慧華、陳沛茹、黃崇智、何念純、林章星、蔡一郎、陳雅慧、余中原、段仁誠、蔡孟修、郭定澄、吳俊毅、林佳儒、徐庶開、陳彥全、徐筠甄、陳沛茹、陳慧華、吳成彬、邱婉如、葉俊麟、鄒貴美、劉桂林、蔡佩玲、蘇莎琳、林姵儀、林庭君、郭仲祐、郭諺辰、陳玉君、葉榮安、路傑堯、封宜庭、王嘉煜、吳麗雪、陳昱銍、林麗清、黃政浩、蔡宜臻、魏瑞福、施媖中、陳燕慧、蘇世明、廖祚祺、蔡淑苓、廖永綺、林莉萍、陳麗甄、郭燕心、蔡政宏、林春燕、張昌隆、葉婷婷、劉殷明於偵查中之證述,均係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罪處罰等相關規定後,由其等具結後所為之證詞,此有前揭偵訊筆錄、證人結文附卷可稽,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陳星潔、曹盛翔、張功奇、鄭惠馨、洪可潔之辯護人雖爭執證據能力,然並未舉證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受違法訊問等顯不可信或其他不適當之情況,且前揭證人業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證述,已賦予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陳星潔、曹盛翔、張功奇、鄭惠馨、洪可潔詰問之機會,是揆諸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得為證據。至被告梁海燕、鄭惠馨之辯護人雖均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子晏、張功奇於107 年6 月22日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被告梁海燕之辯護人另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可潔於偵查中之證述不得作為證據,惟證人於審判中,固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就此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基本權,非不能拋棄,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得行使而不行使,即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邱子晏、張功奇、洪可潔於本院審理時,多次經法院傳喚到庭,已給予被告梁海燕、鄭惠馨對質詰問之機會,乃被告梁海燕、鄭惠馨皆未請求詰問,自無不當剝奪其等詰問權可言,應認證人邱子晏、張功奇於107 年6 月22日及證人洪可潔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俱得為本案判決之依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援引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明知此情,而均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㈢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式,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招攬投資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部分: 訊據被告陳建宇等4 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被告陳建宇辯稱:我有加入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當初是我去邱子晏家中探望她母親,聊天時邱子晏跟我提到馬勝基金的事,之後我才加入投資,後來我有介紹我的家人及陳彥丞、黃敬哲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並因此獲得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我們在華北路承租的場地是由於想要開餐廳,所以聚集在一起,其後我得知馬勝訊息時,他們也覺得這個訊息不錯,多次聊天後他們想嘗試這個投資,華北路的場所並不是刻意租來舉辦說明會,我們是有邀請林洛安來分享讀書會,之後聊天時會聊到跟馬勝有關的事;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的投資人有匯款給我,我直接把現金轉交給公司指派來收取的人,下線會統一把點數轉交給我請我一起幫他們換成現金,我並不會因此獲得推薦獎金或組織獎金,因為不是我介紹的云云。被告陳彥丞則辯以:我只是分享我自己的投資經驗,徐筠甄在投資前有被我錄音,我在說明時就有說到它是外匯有風險,我都有很清楚地表明,重點是徐筠甄並非我介紹的,我只是分享經驗;馬勝集團一開始我有投資,後來被強制轉為AGL 股票,我的介紹人是陳建宇;起訴書附表編號1 、42至55(即本判決書附表一編號2 、3 、5 至17)都是紀惠綺找來加入馬勝基金的投資案,只是陳建宇把紀惠綺排在我的下線,所以紀惠綺找來的投資人也都會算在我的下線,因為都是在同一邊,所以我沒辦法拿到組織獎金;推薦獎金部分,由於這些人不是我推薦的,所以我也沒有拿到推薦獎金云云。被告黃敬哲以:新竹市○○路00號只是屋主提供的1 個場地,我們並未簽任何租約,也沒有用該辦公室來舉辦說明會;我自己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 -GL 股票,是陳建宇介紹我投資的,之後我有介紹我的家人來投資,我有因此獲得組織獎金及推薦獎金,但陳慧華及陳沛茹不是我推薦的,所以我沒有拿到他們的推薦獎金;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投資人曾匯款到我渣打銀行的帳戶內,我是領出來,有部分的錢交給陳建宇一起匯給公司,有一部分是我自己匯給公司或是我轉交給林洛安云云置辯。被告紀惠綺辯稱:我也是受害者,我沒有在邱子晏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的租屋處跟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3樓之辦公室舉辦說明會;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及向親友提過馬勝基金的事,並因此獲取推薦與組織獎金的點數,另外還有其他8 個跟我沒有直接關係的投資人,我並未獲得任何點數;我認識告訴人徐筠甄,我有向她提到馬勝基金,並轉介她認識陳建宇、陳彥丞,因為她有興趣想要瞭解,我擔心自己說得不清楚,才會介紹陳建宇、陳彥丞給她認識云云。被告陳建宇等4 人之辯護人主張:馬勝投資案係張金素以「馬勝集團」之外國公司名義為號召,對外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為「馬勝集團」之成員或員工,或與張金素之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等人僅有單純投資,並無與本案主要正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就其等違反銀行法部分為無罪諭知;另「馬勝集團」設計高額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對碰獎金之制度,目的即係為讓已加入之馬勝投資者因貪圖高額獎金進而積極招攬吸收下線,而在以張金素為首之「馬勝集團」傳銷事業體系中,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等4 人既非「馬勝集團」之成員或員工,亦未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僅以被告陳建宇等4 人係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逕認已該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行為人」之概念,況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等有在「馬勝集團」擔任重要職務,或參與「馬勝集團」重大營運事項之決策,或積極發展下線組織,或已領得高額獎金之不法經濟利益,尚難認其等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罪云云。經查: ⒈被告紀惠綺部分: ⑴證人劉殷明於偵查中證稱:我同學吳成彬介紹我馬勝基金,他的上線是陳建宇、陳彥丞、紀惠綺,我於103 年11月8 日在陳建宇、陳彥丞、紀惠綺位於新竹市○○路00號承租的辦公室交付現金34萬元給陳彥丞、陳建宇,之後陸續追加投資馬勝基金,後來陳建宇、陳彥丞一直在上開辦公室舉辦說明會,我也有投資AGL 股票,我投資馬勝基金271 萬9 千元,AGL 股票269 萬2 千8 百元;我在說明會中有碰到紀惠綺,她都是交由陳建宇、陳彥丞來跟我解說,紀惠綺本身不太會去向我們說明,但都有到場,收款也都是陳彥丞、陳建宇負責,但紀惠綺有鼓吹我們繼績追加投資(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66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第一筆是投資34萬元馬勝外匯基金,我提領10萬元加上手邊現金共34萬元在新竹教室(即上課地點)交給陳建宇;我決定投資是因為阿KEN 、陳建宇說有複利,每個月返還8%;我後續還有加碼投資,款項除了交給阿KEN 跟陳建宇外,另有交給林洛安跟鄒貴美,阿KEN 跟陳建宇說沒有辦法收,請我匯到林洛安帳戶,鄒貴美會幫我把剩下的金額轉給林洛安,那一筆有牽扯到他們說的獎金制度,一部分要轉交給鄒貴美,大部份是匯給林洛安;鄒貴美是我的同學,她的上線是阿KEN 跟陳建宇;我有參加過在新竹由阿KEN 跟陳建宇辦的說明會,林洛安有來過1 次;AGL 的說明會是在臺北,在新竹也有講一些課程;臺北說明會幾乎是林洛安跟MOMO主講,阿KEN 跟陳建宇在新竹AGL 說明會也都有提過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311 至316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證據可佐。 ⑵證人即告訴人吳成彬於偵查中證述:我是鄒貴美多年同學,103 年6 月我從鄒貴美處得知馬勝投資方案,於同月到新竹市○○路00號陳建宇、陳彥丞辦公室參加林洛安的說明會,一開始是陳建宇、陳彥丞、紀惠綺介紹,之後是由林洛安本人說明,當時是介紹馬勝基金,他們說我投資1 千至3 萬美金,每月可以拿回3%至8%之配息,我前後包含電子股在內,共投資20萬4 千,馬勝基金的部分是1 千美金,AGL 電子股的部分是投資5 千美金,他們說沒滿18個月不能將錢領回;我只有接觸過林洛安、陳星羽,陳星羽是林洛安的助理,說明會時她有在現場幫林洛安處理事情(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6 至497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透過朋友鄒貴美得知馬勝集團投資方案,她介紹我跟紀惠綺、陳建宇、陳彥丞認識;我第一筆投資款是103 年7 月9 日苗栗頭份中山路1 家85度C ,在7-11附近我提領3 萬4 千元現金交給陳建宇跟陳彥丞,他們幫我建立檔案;第二筆是ROGP皇家控股,於103 年12月31日晚上,相約在頭份建國路7-11便利商店,我現金交給紀惠綺,她用ATM 轉到她的中國信託帳戶,她再匯款給林洛安;我於103 年6 月有參加在新竹市華北路的說明會,當時有很多我不認識的人,大家都是因為這個訊息而來,有1 個約50歲的婦女叫林洛安跟大家介紹推銷馬勝的好處,之後陳建宇、紀惠綺、陳彥丞、林洛安4 人輪流介紹投資內容;我參加過約5 次說明會,紀惠綺、陳彥丞、陳建宇有時不會一起到,會輪流,但最起碼會有兩人;在說明會時,他們一直在講ROGP投資之後,(股票)上市上櫃,我們會拿到多少錢;紀惠綺、陳彥丞、陳建宇都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其他回饋或比較快回本;我在馬勝基金的上線是鄒貴美,鄒貴美的上線是紀惠綺;我會知道是因為我有稍微了解一下組織圖,林洛安在設立的時候有電腦檔,林洛安是最大上線,再來是紀惠綺、陳建宇、陳彥丞;我投資馬勝基金後,紀惠綺、陳建宇有提供帳號給我;AGL 的帳號則是紀惠綺、陳建宇、陳彥丞所提供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680 至685 頁),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2 所列之證據為憑。被告陳彥丞亦當庭坦承因鄒貴美表示吳成彬想要了解,故其有解答吳成彬之問題;被告陳建宇亦供稱吳成彬之投資款可能會透過鄒貴美轉交與其;並與被告黃敬哲均供認有協助吳成彬開立帳號;被告紀惠綺則坦承吳成彬有交付現金與其等情(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685 至686 頁),而足佐證證人吳成彬上開指述內容之真實性。 ⑶證人即告訴人蔡佩玲於偵查中證述:我跟鄒貴美是同事、朋友,104 年4 月我有參加林洛安在臺北松山的說明會,林洛安播放AGL 的影片,稱她助理有賺錢、過好生活,在場的氣氛很熱鬧,結束後我因紀惠綺、陳建宇、陳彥丞跟我私下解說,所以決定投資,我分三次投資,第一次是104 年5 月5 日投資34萬元,第二次是17萬元,第三次是3 萬4 千元匯款給陳建宇(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9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參加過林洛安104 年4 月在臺北松山的說明會;在新竹華北路18號偶爾有說明會,陳建宇、紀惠綺、陳彥丞、黃敬哲都在場,主講人是陳建宇,「阿酷」紀惠綺會協助,紀惠綺、陳建宇、陳彥丞跟我解說投資進來要繳多少錢及如何賺錢,我當下聽了有點心動,所以後來有貸款去投資;我的投資標的是AGL ,有兩筆投資款34萬元、17萬元是現金交給紀惠綺,另一筆3 萬4 千元是匯給陳建宇;紀惠綺有提供我AGL 的帳號;陳建宇、紀惠綺、陳彥丞有提到帶人參加有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我的上線是鄒貴美,但她有還我組織獎金及推薦獎金;AGL 的投資期限為1 年,期滿後會超過我投資的好幾倍,我當初只是覺得1 年內可以還本賺錢,是說我投資後約2 個月會回本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704 至708 頁),復有如附表二編號3 所載之證據為證。 ⑷證人即告訴人邱婉如於偵查中結稱:我與鄒貴美是多年好友,103 年7 月6 日跟鄒貴美一起到臺中通豪飯店聽說明會,會後紀惠綺、陳建宇、陳彥丞私下跟我說明馬勝制度,說可以領3%至8%不等之配息,要滿18個月才能領回,當時我就領了3 萬4 千元現金交給陳建宇,投資1 千美金的單位,後來我有去新竹華北路的辦公室聽過說明會,有看到林洛安本人,所以我就再追加投資34萬元、6 萬8 千元,我都是投資馬勝基金;我有在臺北襄陽路林洛安的辦公室看過邱子晏,當時是林洛安辦說明會,邱子晏也有在場說明(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5 至499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透過我的好朋友鄒貴美得知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鄒貴美邀我一起到臺中通豪飯店參加說明會,一同去的人還有葉俊麟;會場由林洛安主持,介紹AGL 電子股權的好處,包括入單1 比34,公司規定最低投資5,000 元美金,新臺幣17萬元整,6 個月一定賺200 % ,之後股票上市賣掉至少會賺10倍以上;在會後陳建宇、陳彥丞、紀惠綺有跟我說明AGL 投資方案;此外,我還有參加新竹華北路的說明會,由阿KEN 即陳建宇主講;講述的內容包括AGL 電子股的好處、1 比34、最低要投資5,000 元美金、6 個月後股票上市至少會賺10倍以上等;我是投資馬勝基金,後面轉成ROGP股;第一筆是現金,後面都是轉帳匯款,全是交給陳建宇,我在通豪飯店跟華北路都有看過黃敬哲;主要跟我介紹的是陳建宇、陳彥丞、紀惠綺,他們有告訴我找人來參加馬勝投資方案會有推薦獎金跟組織獎金;我的上線是鄒貴美,再上線是紀惠綺,鄒貴美有把組織獎金跟推薦獎金退給我,但紀惠綺沒有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673 至679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又告訴人蔡淑琳係透過證人邱婉如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間,投資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金額等情,亦據告訴人蔡淑琳提出如附表二編號5 所列之證據為憑,同足認定屬實。 ⑸證人即告訴人鄒貴美於偵查中證述:我跟紀惠綺透過朋友認識,103 年5 月22日紀惠綺約我去新竹某餐廳用餐,說她有投資馬勝基金,陳建宇是她哥哥,剛好陳建宇在附近跟別人談投資,就打電話叫陳建宇、陳彥丞來跟我說明馬勝投資制度,當天我就領出34,000元,投資1,000 元美金的單位;103 年6 月26日又以我母親名義匯款至林洛安土地銀行帳戶34萬元;第三次是在103 年8 月19日又匯款5 萬元給陳建宇投資馬勝基金;第四次是103 年12月8 日投資AGL ,匯款到陳建宇帳戶17萬元;我在說明會有看過陳澄玄、林洛安、林洛安的助理陳星羽,符仕育有在臺北辦公室看過,大型說明會有看到邱子晏上台分享;我有經手蔡佩玲交付給我的投資款,我往上轉交給紀惠綺跟林洛安(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8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透過紀惠綺得知馬勝基金跟AGL 電子股票投資方案,我與紀惠綺一起出去吃飯,在吃飯當中她說有1 個投資,她的哥哥陳建宇有在投資,陳建宇剛好也在新竹,陳建宇就跟陳彥丞一同來跟我說馬勝投資;當天我有投資1,000 元美金,款項交給陳建宇,後來還有陸續投資,內容如我在偵查中所述,在我投資前,紀惠綺、陳建宇、陳彥丞有在餐廳向我說過投資內容;我有參加過新竹華北路18號辦公室的說明會,在現場他們有說投資1,000 元美金,每個月可以分紅3 % 到8 % ,依投資金額去分紅,所以我會覺得就是說明會,現場通常都蠻多人,一般都有10幾個左右,主要是陳建宇跟陳彥丞負責主講,林洛安有時會來,紀惠綺也會講述相關投資內容,黃敬哲也有去,他會分享自己的投資內容;陳建宇、陳彥丞在說明會時會提到因為投資有上下線的關係,可能有獎金;我於103 年5 月20日先提領現金4,000 元,再匯款3 萬元,交付現金時陳彥丞、紀惠綺在場,我是直接交給陳建宇本人,投資帳號是陳建宇給我的;邱婉如、吳成彬分別於103 年7 月6 日、同年月9 日提領現金3 萬4 千元、3 萬4 千元交付陳建宇時我均在場,我有看到邱婉如、吳成彬把款項交給陳建宇,都是為了投資馬勝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686 至696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7所載之證據可參。 ⑹證人即告訴人徐筠甄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3 年7 月間由劉樂淇(即被告紀惠綺)介紹加入馬勝基金,劉樂淇說她現在在做馬勝外匯的投資案,獲利很好,我問她有無問題,她說她有到國外考察過沒有問題,並介紹我認識她乾哥哥陳建宇,過幾天陳建宇到我位於苗栗縣頭份市建國路的辦公室跟我解說,當時我有找朋友一起,但我朋友沒興趣先走了,我考慮後於103 年7 月29日投資了1,000 美金,轉帳到陳建宇的帳戶,103 年8 月陳建宇介紹我認識林洛安,他說林洛安非常厲害,陳建宇帶我去臺中聽說明會,說明會主講人是林洛安、符仕育,他們準備了很多資料介紹馬勝,包括外匯的資金盤是如何操作,說在國外是合法的,只是在國內金管會沒有通過,我聽信他們所言,於103 年8 月又分別匯款35萬元、35萬元、32萬元到林洛安、陳建宇及陳彥丞帳戶內,總共102 萬元,是投資馬勝基金3 萬美金的單位;後來陳建宇在新竹市有1 間辦公室,常常在那邊會有說明會,參與的人大約都有2 、30人,他也會請林洛安來跟我們講要如何推廣馬勝;103 年10月底、11月初,我就又再投資馬勝基金87萬4 千元,即3 萬美金的單位,有先扣除一些獎金點數;103 年12月份時林洛安說皇家集團股票要上市,陳建宇召集我們去參加說明會,林洛安在說明會中介紹了皇家集團股票,說預計104 年會上市,我便再投資了皇家集團股票(即AGL 股票)5,000 美金,匯款新臺幣61,400元至陳彥丞帳戶;103 年11月他們其實同時在推馬勝基金跟AGL 股票,但林洛安說服我們投資AGL 股票,所以我有把馬勝的點數拿去投資AGL ,AGL 股份不能再轉回馬勝基金,馬勝新聞出來後,他們說AGL 是合法的,為了不要讓馬勝基金拖累AGL ,因此強制把馬勝投資都轉換成AGL ;AGL 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都是10% ,但後來組織獎金降到5%,組織獎金就是兩邊對碰,另外還有一個代數獎金;AGL 沒有固定發放利息之制度,有說上市後最少每股有20美金之價格,投資人的股份會隨著其他投資人的加入拆分,拆分後股數會3 倍成長,且在電子股市場可以交易,但由於他說後期市場會成長,所以我們都捨不得交易,只讓他拆分倍數成長;馬勝基金的部分,後來他們強制以每股0.8 美金去換算,轉成股票,還說未到期的獲利都轉成股份給我們(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11 至113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紀惠綺是第一個告訴我馬勝集團投資方案的人,時間是103 年7 月,我說這種能賺這麼多錢應該是騙人的,她說不是,若我有興趣她可以介紹她的乾哥哥陳建宇向我詳細說明,紀惠綺當初說可以用1,000 美元先加入,34美元入金,30美元出金,會有4 美元的匯差,他們有分成1,000 、1 萬、3 萬美元,根據介紹費不同獎金也會不同,後來紀惠綺找陳建宇到我辦公室當面跟我說,我考慮幾天後就投入1,000 美元,我總共投資約200 萬元;剛開始我只有投資馬勝,到104 年(應為103 年之誤)11月、12月,他們說現在公司要出ROGP股票,若我們想要投資就買股票,我就買了一些股票;馬勝投入的股票每個月會給點數,1 點為1 元美金,可換成臺幣,我累積到最後以點數換算成1 萬元美金及現金購買股票;馬勝基金投資款我第一次是給陳建宇,第二次因為去參加林洛安在臺北的說明會,當時投入102 萬元,她叫我們分成三個金額,我給了林洛安、陳建宇、陳彥丞,之後的有陳建宇及陳彥丞,他們叫我交給誰我就交給誰,ROGP投資款最後一次應該是交給陳彥丞;我有參加過馬勝集團的說明會,有一次臺北跟臺中潮港城,介紹人會告訴我們訊息,大家會搭車一起去,臺北比較多,也有在新竹;我聽過林洛安在臺北松山火車站襄陽辦公室的說明會,臺中是符士育、林洛安,新竹大部分是陳建宇、陳彥丞,新竹的說明會每次約有20人,我參加過新竹說明會蠻多次;當時陳建宇到我辦公室跟我說他以1,000 元美金加入,1 個月至少賺20萬元以上,他利用這樣的方式賺很多錢,所以我就好奇問他,他說有介紹獎金及組織獎金;陳彥丞、林洛安也有到新竹辦公室說如何做複利滾存;紀惠綺也跟我講過,因為她是我的介紹人;我的上線是紀惠綺,紀惠綺的上線則是陳建宇;剛開始加入時,他們說買馬勝可以複利滾存,陳建宇就把我加入「131 億富翁成就班」(LINE)群組,群組中有很多公司的資訊,其中「阿酷」是紀惠綺的暱稱,「張堂毅-漫畫家」是旁線的,曾經在林洛安的辦公室看過他出來講;「Ken 哥」是陳建宇的暱稱,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41頁的照片就是陳建宇他們承租的新竹會場,照片中在白板前穿白衣服的是林洛安,她在告訴我們如何做球;陳建宇也有教我們做組織,怎麼樣跟別人介紹馬勝集團;我們加入(馬勝)後,在9 月份的國際會議,他們在促銷出去看公司是怎麼樣的,回來就可以賺錢,要出國的人有另外再成立1 個群組「峇里島馬勝賺錢」,群組內的「KEN 哥」是陳建宇;「皇家R 股公佈欄」是陳建宇把自己的組織成立公布欄,因為他們人數很多,都在裡面做訊息發佈及管理;「億萬富翁俱樂部」是當時開的群組,有加入馬勝的投資者就會被加進去,裡面有很多訊息告訴我們有什麼會議可以去參加,群組內暱稱「阿酷」的人是紀惠綺,「KEN 」是「KEN 哥」陳建宇;「AGL 公佈欄」群組內暱稱「陳彥丞」之人即為本案被告陳彥丞;上述群組照片旁我有註記劉樂淇、陳彥丞、陳建宇都是組長,意思是在我們這個團隊裡面他屬於管理者,他召募我們去投資這些東西,職稱不是我們給的,應該是多層次傳銷本來就會一代一代的介紹,等於就是像線頭的意思,他們有很多組別,組長是我自己寫的;他們走的是多層次傳銷,個人有個人的組織,各自去管理自己底下的人,以這樣的概念來群組分別管理,有訊息就會PO到上面統一告知;依我的認知,紀惠綺是我們這個組織的管理者;我的投資款項有匯給陳建宇、林洛安、陳彥丞,都是他們給我帳號,我就匯到他們指定的帳戶內,他們會拍攝存摺封面給我看,要我將投資款存入各個帳戶,林洛安是土地銀行,陳建宇是合作金庫、陳彥丞是遠東商銀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563 至575 頁),復經告訴人徐筠甄提出如附表二編號6 所列之證據為憑。另告訴人徐筠甄於103 年7 月29日、同年月30日尚有投資馬勝基金各3 萬元、4 千元,均係匯款至被告陳建宇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有告訴人徐筠甄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可考(見106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24頁),並經告訴人徐筠甄證述如前,是起訴書附表編號1 漏載此部分投資金額,應予補充。 ⑺證人即告訴人葉俊麟於偵查中結稱:我與紀惠綺是朋友關係,103 年5 月25日我跟紀惠綺吃飯閒聊時,她告訴我投資馬勝的回報,並打電話請陳建宇來跟我們說明馬勝制度,當時我就有投資,後來我有去臺北襄陽路林洛安之辦公室、新竹華北路陳建宇的辦公室、臺中潮港城陳澄玄的大型說明會,陸續投資馬勝基金共74萬8 千元、AGL 股票17萬元;我在大型說明會有見過符仕育,林洛安介紹符仕育說是她的合夥人,符仕育有說他如何投資馬勝、每月領回多少錢;邱子晏在馬勝聚餐時也有遇到,她應該是陳建宇他們的上線;張功奇好像跟邱子晏是夫妻,在聚餐時有見過他;陳星羽都是在林洛安身邊當助理,我在襄陽路辦公室也看到陳星羽收過投資款(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7 至498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3 年5 月25日或26日的某一天,紀惠綺約我到新竹朋友的餐廳,閒聊當中得知馬勝的消息;我一開始是投資馬勝基金,後來有投資AGL 電子股,投資款項起先是交給紀惠綺,之後約到臺北襄陽路辦公室由紀惠綺介紹乾哥哥陳建宇及夥伴「多多」做現金交易,也有匯款;「多多」就是陳彥丞;我於103 年6 月中旬有參加過臺北襄陽辦公室的說明會,主講人為林洛安,之後去新竹華北辦公室聽過5 次說明會,每次現場都有8 人以上,在說明馬勝集團的投資獲利,投入1 千到3 萬美金會有8%的獲利,主講人是林洛安、陳彥丞、紀惠綺、陳建宇,4 人都有提到投資方案內容,並提到直推、對碰(獎金);當時我只聽到獲利點,我認知的獲利模式是對碰;我聽完說明會才投資;我的上線是紀惠綺,我總共投資馬勝基金74萬8 千元,AGL 股票17萬元,有的是匯款,有1 筆是現金交付;我交錢後紀惠綺、陳建宇有提供紙本讓我填寫個人資料,以取得網路帳號密碼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186 至193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8所列之證據存卷足參。 ⑻證人即告訴人路傑堯於偵查中證述:我與紀惠綺是朋友,約於103 年5 月間紀惠綺向我介紹馬勝基金的制度,說投資1 千至3 萬美金不等,每月可以獲得3%至8%不等之紅利,滿18個月可以取回本金,我從103 年6 月開始陸續共投資95萬元,其中只有1 筆17萬元是投資AGL ,其餘都是投資馬勝基金,我的投資款都是匯款給紀惠綺;我比較認識陳建宇、陳彥丞,因為他們兩人是紀惠綺的上線,有什麼資料會透過陳建宇、陳彥丞告訴我們,我有去聽過林洛安在臺北市襄陽路開的說明會,由林洛安講課,講課途中林洛安有介紹陳建宇、陳彥丞說他們賺了多少錢,他們並介紹紀惠綺賺了多少錢,他們3 人會上台分享;(AGL 股票部分)他說我投資5 千美金會有1 筆股票,之後會上市,這是電子股,隨投資人增加股價會上漲,接下來可以拆分股數換取現金,另一部分可以連結到R0GP股票等待它上市(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539 至54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紀惠綺說她乾哥是陳建宇,有投資馬勝,推薦我們去聽說明會,這個投資可以月入3%至8%的紅利;紀惠綺一開始約我在苗栗頭份的85度C ,她拿出馬勝的宣傳表,跟我說有這個投資叫我去聽說明會,之後在新竹華北路有舉辦說明會,後來我有再去臺北襄陽路辦公室聽說明會;我去新竹華北路聽過說明會至少有5 、6 次,他們說到那邊會有新消息通知我們,也希望我們帶新朋友過去投資,他們會幫忙講解關於馬勝的消息,所以我認為該處是說明會,我去了超過5 次,現場人數不一定,有時有活動會到20人,最少也有3 、4 人,通常是陳建宇跟「多多」主講,紀惠綺偶爾會在現場聊天;在襄陽路的說明會是林洛安主講,我去過兩次,通常林洛安會分享她在馬勝賺多少錢,之後陳建宇、陳彥丞會上台分享賺了多少錢;我總共投資馬勝基金78萬2 千元,AGL 股票17萬元;找人進來會有推薦獎金,我的上線是紀惠綺;蘇莎琳是我前同事,她於104 年5 月4 日有提領現金34萬元,由我陪同轉交給紀惠綺,目的是為了投資AGL ;蘇莎琳只是跟我一起去理髮店洗頭,紀惠綺有跟她講解馬勝投資一事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196 至204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9 所載之證據附卷可稽。 ⑼證人即告訴人蘇莎琳於偵查中證稱:我跟紀惠綺透過朋友認識,103 年4 月她約我在三峽的理髮店,向我介紹AGL 投資方案,說若有發展下線可以領推薦、組織獎金,投資6 個月可以賺200%,股票上市後可以賺10倍以上,我於104 年5 月4 日交付現金34萬元給紀惠綺,同時加入他們的LINE群內,但我沒有參加任何說明會,交付投資款時,是路傑堯跟我一起交付的;我有見過陳彥丞、陳建宇,是紀惠綺跟他們約了一起吃飯,紀惠綺說陳建宇是她哥哥、陳彥丞也是馬勝的投資者(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9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104 年4 月紀惠綺約我在北大曼都晶鑽店,我們去做頭髮,她跟我們講AGL 電子股的投資;我投資AGL 股票34萬元,我的投資款是跟我朋友路傑堯一起交給紀惠綺;我只有參加過1 次在新竹市○○路00號辦公室的說明會,林洛安、紀惠綺、阿KEN 、陳彥丞說那只是AGL 投資分享說明,現場大約有10幾個人,我們坐在那邊聽他們說投資經驗及投資可以獲利多少,說投資AGL 6 個月可以賺200%,股市上市可以賺10倍;有說過找人來參加會有組織獎金或推薦獎金;只有紀惠綺有跟我介紹馬勝投資方案的內容,陳建宇、陳彥丞是在新竹辦公室分享經驗及投資好處,有講到如果拉人進來公司會給分紅或獎金;我後面都是在LINE群組上得知相關訊息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15至21頁),復經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0所列之證據為憑,被告紀惠綺亦坦認有收取證人蘇莎琳交付之34萬元現金投資款乙情(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21頁),堪信證人蘇莎琳上開證言與實情相符。 ⑽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君於偵查中證述:我跟紀惠綺是朋友,103 年5 月紀惠綺跟我講馬勝相關的東西,她說陳建字是如何賺錢,我回去後她不斷用通訊軟體跟我講解馬勝的東西,之後邀約我和林姵儀一起去新竹辦公室聽她解說,該辦公室是紀惠綺跟陳建宇、陳彥丞一起承租的,後來我多次去該處聽他們舉辦的說明會,他們有說明獲利來源、馬勝是合法公司、合法獲利,不斷跟我說,所以後來我於103 年7 月25日去彰化遠東銀行提款28萬元,加上我身上的現金6 萬元共34萬元,拿去新竹辦公室交給紀惠綺,因為當天林洛安也在場,所以就由紀惠綺交給林洛安,但我不知道紀惠綺有無扣下佣金之後才交給林洛安(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52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透過紀惠綺聊天得知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於103 年5 月有在新竹竹南跟陳彥丞、陳建宇約吃飯碰面間接瞭解,當時他們說可以用1,000 元美金入金,配息部分會比銀行利息高;我去過臺北的襄陽辦公室、新竹辦公室、潮港城、峇里島參加說明會,新竹辦公室的說明會我至少去過10次以上,(那裡)有介紹馬勝平台及配息,現場有開馬勝平台和每個月固定有多少點數可以入進去及合約書給我們看,參加的人最多有20人,最少有7 、8 人;陳彥丞、陳建宇講比較多,之前林洛安有來講過;我的投資款項是拿去新竹辦公室交給紀惠綺,當時林洛安在場,紀惠綺就直接交給林洛安;我們在群組上會看到關於馬勝的訊息,中間有一段時間在說若找的下線用1 萬(美)元入金,會有額外獎金,就是推薦獎金或組織獎金,這是陳建宇在群組P -O文說的;我的上線是紀惠綺;我只有跟朋友林姵儀聊到,在組織上林姵儀是我的下線;在潮港城的說明會上林洛安有CUE 陳彥丞、陳建宇,新竹辦公室有CUE 紀惠綺上台,都有分糖果;我有於103 年7 月20日陪同林姵儀到臺北市○○路○○路00○0 號5 樓交付3 萬4 千元現金給紀惠綺,於104 年1 月15日陪同林姵儀到新竹市○○路00號交付34萬元現金給陳彥丞,兩次交款的目的都是為了投資馬勝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27至33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1所載之證據可證,被告紀惠綺亦供認有於上述時地收受證人林庭君交付之34萬元AGL 股票投資款,其收取後有載轉交林洛安等情(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33頁),故證人林庭君前揭證言,應可憑採。 ⑾證人即告訴人林姵儀於偵查中證述:林庭君是我朋友,閒聊時得知馬勝投資方案,紀惠綺103 年7 月13日邀我們去她和陳建宇、陳彥丞一起承租的新竹辦公室,紀惠綺向我們介紹馬勝相關規則,告訴我們那是合法的公司,並且開馬勝的網頁給我看,說確實每月都有收到獲利金額,紀惠綺說加入有電子合約可以下載,當時陳建宇、陳彥丞也都在場,我前後總投資兩筆共37萬4 千元,都是投資馬勝基金,第一筆是3 萬4 千元,是林庭君陪我去臺北襄陽路的辦公室交給紀惠綺,第二筆34萬元,是林庭君陪我去新竹辦公室交給陳彥丞;我有去臺北市襄陽路及紀惠綺的新竹辦公室聽過林洛安開的說明會(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520 至52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庭君是我的同事,在聊天中得知紀惠綺有告知林庭君馬勝投資案,我是因為林庭君才認識紀惠綺,我想要進一步了解,就於103 年7 月13日陪同林庭君去新竹辦公室,在新竹市○○路00號;陳彥丞、陳建宇、紀惠綺在新竹辦公室有先跟我介紹馬勝公司,有打開電腦教我實際操作匯款或點數,我有問公司是否合法,他們稱是合法登記,會有合約書可下載;陳彥丞開網頁給我,其他二位向我介紹馬勝,比較詳細介紹的是陳彥丞;我投資馬勝基金34萬元,一開始是1,000 元美金,之後是1 萬元美金,我是交付臺幣,第一筆是3 萬4 千元,我跟林庭君去襄陽辦公室交給紀惠綺,第二筆是34萬元,也是林庭君陪同我拿現金給陳彥丞,陳彥丞幫我入單;我去過新竹辦公室3 次,現場都在講馬勝的訊息;主講人是林洛安、陳建宇、陳彥丞、紀惠綺,他們有說找人來參加會有組織獎金及錢滾錢的方案,並鼓勵我們去找人來參加;我的上線是林庭君;我去新竹辦公室後有再去瞭解,他有告知我公司是合法並且有合約書,我才加入投資馬勝基金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21至26頁),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證據以佐其說。被告紀惠綺、陳彥丞亦坦承有收到告訴人林姵儀上開投資款(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26至27頁)。是證人林姵儀上開證言應值採信。又證人林姵儀第一次投資馬勝基金之日期應為103 年7 月20日乙節,業經其及證人林庭君證述如前,起訴書附表編號50誤載為103年7月24日,應予更正。 ⑿證人即告訴人郭諺辰於偵查中證述:我跟劉桂林是同事,我經由劉桂林知道AGL 電子股權的投資,我們就一起到陳建宇新竹辦公室聽說明會,當時陳建宇、紀惠綺都在,他們就說他們是如何獲利,一直吹噓他們獲利多少吸引我投資,我於104 年5 月21日又參加板橋的說明會,地點是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該處是邱子晏承租的,該次說明會是林洛安主講,講解AGL 對碰、拆分之規則,結束後陳建宇跟紀惠綺就繼續遊說我加入,當場我便給他們17萬元現金,他們同時幫我開戶,但沒過多久新聞就爆出馬勝是詐騙(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521 至522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經由同事劉桂林轉述說AGL 電子股權的事,我在104 年4 月底有到新竹市○○路00號,當時在場有陳建宇、紀惠綺等人,他們告訴我相關事項、目前的獲利多少,之後我在5 月21日有到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聽1 場說明會,主持人是林洛安,大概是講AGL 的投資方式;5 月21日當天結束後,我投資17萬元現金,交給陳建宇,當下陳建宇有開立交易平台的帳號,再加入LINE群組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39至42頁),復據其提供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4所列之證據為證。 ⒀證人即告訴人劉桂林於偵查中結稱:我與紀惠綺之前是同事,104 年3 月中紀惠綺告訴我她投資AGL 獲利豐厚,約我去臺中潮港城大會,並介紹陳建宇、陳彥丞給我認識,當時是陳澄玄主持,林洛安有到場,之後又跟我約在松山八德會場參加林洛安主持的說明會,陳星羽也在場,那時是解說AGL 的制度,紀惠綺、陳建宇、陳彥丞遊說我投資,說投資3 萬美金,3 個月可以回本,半年可獲利300%,我就投資3 萬美金,即新臺幣102 萬元,104 年4 月15日在桃園某撞球場以現金方式交給陳彥丞、陳建宇,因為他們不讓我匯款,說怕國稅局查帳,我總共就是投資這一筆;我有接觸過林洛安、陳星羽,只要是林洛安的說明會陳星羽都會在旁邊,臺中大型說明會有陳澄玄,邱子晏有看過她在襄陽路做分享(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8 至499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紀惠綺當初主動跟我聯繫,約在新竹內灣餐廳,聊她有參加AGL 股票,獲利十分豐厚,就再約我參加104 年4 月2 日臺中港的AGL 回本大會,是我第一次參加說明會,在現場紀惠綺有介紹她哥哥陳建宇、陳彥丞給我認識,之後參加第二次的說明會是在臺北松山八德會場,是由林洛安主持,現場一樣有陳建宇、陳彥丞,他們是在當時向我介紹AGL 的獲利,說投入3 萬美金就可以在3 個月回本到300%的獲利,上市後還可以賺進100 倍的獲利;跟我介紹AGL 投資方案的人有紀惠綺、陳彥丞、陳建宇,他們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介紹費或組織獎金等;我的投資款項是於104 年4 月15日提領現金102 萬元後交給紀惠綺,現場還有陳彥丞跟陳建宇,最後錢是由陳建宇拿走;我的直接上線是紀惠綺,我有找我的1 位同事郭諺辰當下線;LINE群組「131 億萬富翁聚樂部之總部(133 )」、「AGL 公佈欄」是我投資AG-L之後,紀惠綺幫我加入的群組,也是在討論投資AGL ,裡面會提到組織獎金、對碰獎金、介紹費等等,以及如何獲利、獲利倍數;「AGL 公佈欄」、「131 億萬富翁聚樂部之總部(133 )」的KEN 哥都是陳建宇,微信群組「2016確定上市(19人)」是我投資AGL 後,紀惠綺幫我加入的群組,是在討論AGL 的投資內容;「阿酷」是紀惠綺;我有參加過潮港城會議,陳建宇有上台,當時好像是AGL 回本大會;郭諺辰是我同事,我有看到郭諺辰把17萬元交給陳建宇,是為了投資AGL 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697 至703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證據足參,被告陳建宇亦不否認有收受證人劉桂林交付之102 萬元投資款(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703 頁)。故證人劉桂林前揭證詞,應屬實在。 ⒁證人即告訴人陳玉君於偵查中結稱:我跟紀惠綺是朋友,她用通訊軟體問我要不要投資,跟我說用1 千元可以賺20幾萬元,說改天要介紹她哥哥陳建宇、陳彥丞給我認識;103 年7 月時他們3 人來找我,告訴我馬勝基金的規則、如何獲利跟分享他們賺了多少錢等等,我於103 年7 月14日(應為13日之誤)投資馬勝基金3 萬4 千元,我有去他們的新竹辦公室聽說明會,又再投資34萬元,共投資37萬4 千元,兩次投資款都是匯款,第一次匯給紀惠綺,第二次是匯到林洛安帳戶內;陳星羽是林洛安助理,我在臺北襄陽路辦公室有見過,林洛安我有聽她講過說明會,也見過符仕育,聽林洛安說是她的合夥人(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522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透過紀惠綺知道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她說有1 個外匯是穩賺的,投資小金額就有大獲利,她找陳彥丞和陳建宇跟我碰面;一開始有透過LINE稍微講一下,後來碰面是講獎金制度及獲利;103 年7 月我在桃園的多那之咖啡店與陳彥丞、紀惠綺、陳建宇碰面,有講到自己投會有獎金,自己領分紅,下面有放人也會有介紹獎金,他們就叫我們先丟1,000 元美金,投資款我是匯到紀惠綺的戶頭;我有參加過襄陽路跟新竹辦公室及松山的說明會;襄陽路的說明會是林洛安主講,陳彥丞、紀惠綺、陳建宇都有去,林洛安講解完有找他們上去分享賺多少錢;我在參加完襄陽路的說明會後,有投資第二筆1 萬美金,匯到林洛安戶頭;我的上線是紀惠綺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43至49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5所載之證據可佐。 ⒂證人即告訴人葉榮安於偵查中證述:陳玉君是我老婆的姊姊,她告訴我馬勝投資訊息,103 年8 月16日我跟陳建宇、陳彥丞碰面,他們向我解說馬勝基金相關訊息,103 年8 月18日我就投資3 萬4 千元,我是用我老婆的帳號匯款給陳建宇,之後我跟陳玉君、我老婆一起去他們新竹辦公室聽說明會,說明會中陳建宇、陳彥丞輪流吹噓獲利、上台解說馬勝,後來我於103 年12月中旬貸款,以我帳號匯款34萬元給陳彥丞(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522 至52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經由我太太的姊姊陳玉君在一次吃飯時有提到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她大概說每個月投入多少,會有6%到8%的分紅,詳細內容是跟陳建宇、陳彥丞見面後瞭解的;103 年8 月10日經由陳玉君介紹,我、我太太、陳玉君、陳彥丞、陳建宇及他們帶來的人共6 、7 人在桃園麥當勞碰面吃飯跟講解馬勝的投資方案,由陳建宇、陳彥丞負責講解;第一次103 年8 月18日我投入3 萬4 千元,以我太太帳戶轉給陳建宇,第二次103 年12月29日用我的帳戶轉34萬元給陳彥丞,因為我是他們的下線,所以將投資款轉給這兩人,他們要求我把款項交給他們,並提供帳號給我匯款;第二次見面是在新竹辦公室,當時有說明會,陳建宇、陳彥丞一樣有放介紹影片及講解投資獲利;說投入金額每月可以領回6%到8%的分紅,18個月就到期;我只有去過新竹1 次,是陳玉君找我去的;我當時掛在陳玉君下面,她事後有把點數轉還給我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193 至197 頁),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7所列之證據為憑。 ⒃證人即告訴人郭仲祐於偵查中證述:我跟陳玉君是朋友,紀惠綺找我們兩人於104 年4 月一起去松山聽說明會,當時主講人是林洛安,本案所有被告也全都有在場,我匯款17萬元給陳彥丞,是投資AGL ,他們說明會時說AGL 是用電子股的方式,有電子平台,陳彥丞說我匯款給他後他會幫我開帳號,把電子股份撥給我,他說電子股會上漲,之後會拆分,說明會都在說如何拆分、教我們怎麼獲利等等(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52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陳玉君是紀惠綺的朋友,我是因為陳玉君關係才認識紀惠綺;紀惠綺告訴我們104 年4 月松山說明會的訊息,我陪陳玉君一起去,現場至少有20人,林洛安在台上主講投資複利,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都坐在台下,林洛安會舉例他們出來如何獲利比較快,他們在台下應答,幫忙說明投資相關內容;林洛安有提到找人當下線會有對碰獎金,獲利會更快;我於104 年4 月16日轉帳17萬元給陳彥丞;我的上線應該是陳彥丞,他用他的點數幫我開帳號,陳彥丞當初跟我講的,因為當時入金的時機比較好,他可以幫忙我,我轉現金給他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43至49頁),且經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證據為證。又證人郭仲祐投資AGL 股票之金額為17萬元,業據其證述如前,並有其提供之匯款單據可佐(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327 頁),是起訴書附表編號54記載證人郭仲祐之投資金額為17萬5 千元,核屬誤載,應予更正。 ⒄依證人劉殷明等人上開證詞及其等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之證據,足認告訴人劉殷明、吳成彬、蔡佩玲、蔡淑琳、邱婉如、徐筠甄、鄒貴美、葉俊麟、路傑堯、蘇莎琳、林庭君、林姵儀、劉桂林、郭諺辰、陳玉君、郭仲祐、葉榮安係由被告紀惠綺、陳彥丞、陳建宇等人或被告紀惠綺之下線成員所招攬加入馬勝基金或A -GL 股票之投資,並參加被告陳建宇等人在新竹香山區華北路承租之場地所舉行之小型說明會,由被告陳建宇、陳彥丞負責主講,被告紀惠綺亦會從旁協助說明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獲利方式與獎金制度,並以臉書、LI-NE 群組轉達發布、聯繫相關之投資、旅遊、說明會等訊息。再觀諸被告紀惠綺於103 年10月8 日在其成立之LINE群組「阿酷群」貼文稱:「九十天馬勝致富計畫:⒈先找出你心目中你認為最不錯的兩位人選。⒉開始約他們出來吃飯、聊天。(從聊天中聊最近生活、薪資、有無在投資、是否有存款、興趣或是想改變現況,丟危機意識等等)。⒊在九十天計畫平台,回報聊天的狀況。⒋在那一次的聚餐留下伏筆然後約下次見面。切記不要完全透露所有馬勝的事情,透露出自己也有在投資!還不錯,下次見面聊(要留下漂亮的伏筆)。⒌下次見面就是跟約對方有興趣的活動(例如:讀書會、分享會、吃飯等都可以,主要是讓他認識Ken 哥【即被告陳建宇】、多哥【即被告陳彥丞】,幫忙做邀約的動作)。⒍我們會邀請到正式的埸所辦公室~~試著做簽單的動作。備註:以上每一項都要確實執行且二~三週內完成,每週本身都要回歸到第一點繼續找兩位朋友,並且要持續追蹤自己找來的朋友以及做紀錄。」(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349 頁),足見被告紀惠綺藉由成立LINE群組,推行「九十天馬勝致富計畫」,鼓吹、教導其下線尋找下下線發展組織。此外,被告紀惠綺於103 年7 月3 日、同年月16日、同年9 月30日另在臉書上貼文表示:「有誰要美金定存的歡迎找我私聊唷,合約1 年半每月領分紅,1 年半之後依照銀行匯率還本金。目前7 / 15之前最低金額3 萬4 ,每月領900 元,7/15號後最低17萬每月領7,500 元,再來是34萬每月領1 萬8 ,金額越高分紅就越多,覺得每月分紅不錯想了解的歡迎找我喔」、「年收入百萬已經不算什麼了,我哥3 個月多就賺了130 幾萬了,而我算幼幼班才1 個多月就賺10幾萬多而已。我想賺更多的錢因為錢沒有人嫌少。我想每天睡到自然醒因為我很愛睡覺。我想改變固定領死薪水的日子。我不想時間再被公司綁住了,因為很浪費時間。我不想要看任何人臉色賺錢了,因為我是少爺。跟我有相同理念的朋友快快來找我了解吧。我們一起進步一起改變一起吃香喝辣賺摳摳。對不起,請原諒我(原諒我這麼晚才發現這麼好康)。謝謝你,我愛你(謝謝有這次的機會,讓我過更輕鬆的生活),想要跟我一樣邊玩邊賺邊吃喝玩樂的人快快找我吧,我向老天與上帝發了心願我一定耍幫助135 位朋友賺百萬以上。朋友們你們願意相信我的真心嗎?請讓我幫助你們吧!標記的人都已經是我的135 裡頭了,其他的人還在隱+ 中,我等你們來找我們吧」、「今天最後一天投資3 萬4 ,月領900 ,如果覺得這樣的投資與分紅比放在銀行、郵局還不錯的話歡迎找我。我個人現在領的分紅就月領快3 萬了,就算當零用錢花也還不賴」等訊息,持續以投資馬勝基金有高額獲利,積極鼓吹不特定人加入投資(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353 至357 頁)。復在微信上設立群組「2016確定上市(19人)」,張貼ROGP有關之訊息,及於103 年12月5 日在臉書上貼文稱:「內線交易,目前到月底前可買到一般原始股0.3 美金(美股是1 股1 張),過了這個月只能買0.6 起,1 年後至少漲10倍以上,要買的跟我聯絡吧,不要1 年後來跟我說後悔沒跟上,投資不是種投機是種商機,想買房買車或結婚的…或是想跟著我輕鬆過每一天的,就自己主動連絡我吧!機會是給看得懂商機賺的!」;於104 年3 月28日又貼文稱:「我投資的馬勝公司獲利來源,公開每檔外匯基金,每月固定分紅就從這來!!!現在母公司已上市,股市代碼ROGP都可查得到! ! ! 公司就是這麼賺錢,才發得出每月分紅,後金養前金不可能養好幾年,公司操盤手都是國際華爾街出生的,不是噗弄共市面上隨便的操盤手,要是想投資不要死在別人嘴巴,請去查獲利來源,才真正有意義!!!…」;於104 年4 月4 日先後貼文稱:「我強烈的告知所有朋友,如果你有17萬,請跟我一起投資買原始股,這支股票我敢保證我敢肯定一定會在美國上市,買少賺少買多賺多,我真心的想幫助所有人,只要跟我這一次我敢保證讓人絕對肯定不後悔!讓我用最真的心幫助各位好嗎!對不起!請原諒我!謝謝你!我愛你!」、「我投資的皇家控股集團又收購了別家金礦!這樣的公司我能不賺錢嗎!」;於104 年4 月15日貼文稱:「今天我哥跟我訂了個目標,就是股票起碼我要在年底投20萬美金,這個數字對我現況還差真多,但我真的要努力加倍的拼了。因為這樣屬於我的個人身價起碼就破上億,我真的要加油滾複利不可嚕。加油加油」(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351 頁、第359 至371 頁),可見被告紀惠綺不斷以現在以低價購入AGL 原始股,未來股票在美國上市後,股價將翻漲10倍以上,積極推銷不特定人與其聯繫投資A -GL 股票事宜,並宣稱馬勝集團之操盤手均係出自華爾街,及皇家控股公司收購其他家金礦公司股權,其將因此更賺錢;與其本人欲加碼投資,以滾複利之方式成為億萬富翁,藉此吸引不特定人投資,其顯係基於協助馬勝集團經營立場,以超額報酬及違法傳銷方式,誘引招攬下線投資人,幫助該集團非法吸金,並為己牟利之情,殆無疑義。 ⒉被告黃敬哲部分: ⑴證人陳慧華於偵查中證述:104 年3 月我聘請的工讀生郭彥一有投資R0GP,郭彥一介紹他的上線黃敬哲來跟我們介紹ROGP股票,黃敬哲信誓旦旦說股票已經在美國上市,皇家也是合法公司,之後會到紐約證交所上市,我於104 年4 月17日、同年月23日各匯款34萬元給黃敬哲,這些錢是我向陳沛茹借的,所以是由陳沛茹幫我匯款;104 年4 月27日我自己又分別匯款127,562 元、12,7568 元,這兩筆分別是購買ROGP股票5,000 元美金的單位;黃敬哲說馬勝新聞爆發後,公司不讓我們投資馬勝,要全力推R 股了,他說新聞是張金素個人事件,與公司無關,所以我於104 年6 月24日又匯款204 萬元給黃敬哲投資馬勝基金,匯過去後不到半個月,黃敬哲就說公司表示馬勝在臺灣不合法,因此要求馬勝基金的投資都要轉成R 股,到現在我沒有拿過一毛錢的紅利,公司又找來1 家傳承信託,硬要我們花500 元美金去開戶,極力安撫我們,又說買了IGC 公司,改推IGC 股票可以讓我們資金先解套,到現在都沒兌現;AGL 、ROGP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的制度,推薦獎金、組織獎金都是10% ,但後來組織獎金降到5%,組織獎金就是兩邊對碰;AGL 、ROGP沒有固定發放利息之制度,只保證公司股票105 年2 月26日會上市,但未保證獲利,只有講公司說到時每股價格一定是雙位數;我投資ROGP時,每股價格是浮動的,會隨投資之時間不同,所以是依網頁上的價格換算,大約是每股0.3 至0.9 美金不等(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12 至11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4 年1 月我在開鹹酥雞店,我店中有請1 個工讀生叫郭彥一,他每天會跟我講資訊,他就介紹他的上線黃敬哲,黃敬哲有一天到我店內跟我說明介紹,他當初說ROGP是合法公司,即將在NASDAQ上市,上市價格是30多,保證會上市,鼓吹我們加入;我總共在ROGP投資100 萬元,在馬勝投資200 萬元;陳建宇曾經有兩、三次到我店內消費,鼓勵我們可以介紹其他人賺取介紹費,新竹辦公室說明會及林洛安在臺北的說明會他們都會發訊息或電話告知我們;我有參加過說明會,臺北1 次,新竹2 次,是在新竹華北路,這是黃敬哲、陳建宇他們承租的辦公室;陳建宇、黃敬哲都有說過找人來參加可以賺取介紹費,應該是類似推薦獎金或對碰獎金,像我在他們下線,他們可以拿到6 % 至10% 不等的介紹費;「R (309 )」群組是上線用的群組,告訴我們ROGP公司的相關訊息;投資款部分,(104 年)4 月27日我有更新過,我本來以為是拿現金,後來我去台銀調轉帳單,我有請律師更新為16萬多,除了127,568 元那一筆之外,(偵查中所述的投資)時間、金額、項目都是正確的;款項都是匯到黃敬哲渣打銀行的帳戶;我投資204 萬元的馬勝基金,推薦人是黃敬哲,我有擷取他幫我加入馬勝開戶的帳戶跟點數的照片;我投入204 萬元到馬勝基金的獲利方式是每個月8%至9%的利息;ROGP股票到時在NASDAQ上市是30元,等於我是用原始價去買,上市後我們就可以用高於30元的股價賣掉;當初介紹時只有說保證一定會上市,DM上跟口頭都有講到股價一定會到30元以上(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576 至583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證據可考。另起訴書附表編號2 雖記載告訴人陳慧華投資AGL 股票之金額為2,970,513 元,惟告訴人陳慧華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證述其實際投資AGL 股票、馬勝基金之金額分別為949,148 元,204 萬元,且其於108 年3 月27日已具狀更正其投資標的、金額,並提出存摺往來明細、匯款單及申請書為證(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當事人書狀卷一第245 至248 頁),堪予採信,爰更正告訴人陳慧華之投資標的、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沛茹於偵查中結稱:104 年1 月我去我姊姊陳慧華的店內幫忙,因此認識店內工讀生郭彥一,郭彥一跟我們推薦他投資的R0GP股票,並介紹他的上線黃敬哲到店內跟我們介紹ROGP股票,當時黃敬哲說皇家集團是正派經營的公司,他們的股票會在美國上市,之後也會到紐約證交所上市;我於104 年4 月16日投資1 萬美金,匯款34萬元到黃敬哲在渣打銀行之帳戶,黃敬哲後來不定時會到我們店內分享他的投資資訊,所以我於104 年4 月29日、同年5 月26日分別又各投資5,000 美金,各匯款17萬元到黃敬哲上開帳戶,故我總共投資68萬元;黃敬哲會通知我們他的上線林洛安在新竹會所上課的時間,該會所是陳建宇租的,黃敬哲的上線就是陳建宇,陳建宇會找林洛安來上課,林洛安上課時會跟我們講要如何賺取複利、如何再找下線來投資;邱子晏則是陳建宇的上線;AGL 、ROGP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的制度,推薦獎金、組織獎金都是10% ,但後來組織獎金降到5%,組織獎金就是兩邊對碰;AGL 、ROGP沒有固定發放利息之制度;只說上市之後市值預期每股會是20至30元;我投資ROGP時,每股價格是浮動的,會隨投資之時間不同,所以是依網頁上的價格換算,大約是每股0.3 至0.9 美金不等(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12 至11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在姊姊的店內幫忙時,有1 位工讀生郭彥一的上線是黃敬哲,是透過黃敬哲向我們介紹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黃敬哲到我們店裡說他自己賺了多少錢,可以翻倍、做球,獲利會很好;他有帶1 本馬勝集團的資料來告訴我們投資內容,說投資1 萬美金,每個月可以分紅6%,他說會上市上櫃,賣出去就可以有獲利;他沒有告訴我們若股票賣不掉要怎麼辦,他只是信誓旦旦說一定會上去,一定要上市上櫃的;我投資ROGP股票,總共投兩次,(104 年)4 月16日投入34萬元,4 月29日、5 月26日兩筆匯款17萬元、17萬元,總金額是68萬元;在黃敬哲跟我介紹馬勝集團方案前,我不曉得有上述投資方案;我參加過黃敬哲、「阿良」跟「阿KEN 」(即被告陳建宇)在新竹市○○路00號的說明會,我每次去參加現場的人數都有20、30人以上,因為當初告訴我們要去參加說明會,要先跟上線黃敬哲報名,有人數管制,去之後他告訴我們RO-GP 是怎麼樣的投資,所以我認為該場合是說明會;我去過兩次,第一次是聽說明會,第二次是告訴我們如何登入帳號更改資料,主講人是黃敬哲、「阿良」、「阿KEN 」、林洛安;我的投資款都是交給黃敬哲,黃敬哲一開始叫我們投資是直接叫我匯入他的渣打銀行帳號,由他去幫我們申請帳戶;事後我才知道如果我們有介紹人進來,他們會有獎金,有對碰獎金或推薦獎金,但是我並沒有想找人來參加,我只想單純投資;黃敬哲、陳建宇、林洛安有說過找人參加有獎金制度,我的上線是黃敬哲,他的上線為陳建宇;微信群組「永不放棄R 分…(262 人)」、「131 億萬富翁聚樂部之總部」群組都是我的上線黃敬哲在我投資後把我拉進去的群組,其中「美少女戰士MOMO」是邱子晏、「Ken 」是陳建宇;我的入會資料推薦人雖然是寫郭彥一,但他只是告訴我這個投資方案,還是要經由我的上線黃敬哲帶我入會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555 至562 頁),且經其提出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9所列之證據以實其說。又告訴人陳沛茹投資AGL 股票之總金額為68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 誤載為69萬元,應予更正。 ⑶證人林佳儒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是朋友蔡明峽於103 年8 月介紹我認識馬勝基金這個投資方案,之後我有先投資馬勝基金1,000 美金,到104 年3 月20日我又投資AGL 股票1 萬美金,同年月25日再投資馬勝基金1 萬美金,同年月27日另投資AGL 股票1 萬美金,投資總金額新臺幣105 萬4 千元;我認識陳建宇、黃敬哲,我是他們的下線,陳建宇是黃敬哲的上線;我有去臺北、新竹等地參加過說明會,臺北的地點是在襄陽路,主講人為林洛安,我在臺北的說明會也有見過邱子晏,陳建宇邀請我去聽,但他沒有上台;新竹說明會是黃敬哲舉辦的,陳建宇有到場主講,林洛安偶爾也會來新竹(見106 年度他字第2910號卷第9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3 年8 月第一次接觸馬勝是由朋友蔡明峽邀約到新竹市華北路聽黃敬哲、陳建宇等人講解,他們聲稱1 千元美金加入投資,每個月會撥3%的獎金,1 萬元、2 萬元、3 萬元都是以6%、7%、8%不等計算;我大部分投資款是交給蔡明峽,有1 筆是直接匯到陳建宇戶頭;我的上線是蔡明峽,蔡明峽上去是黃敬哲,再來是陳建宇;當時有畫組織圖讓我知道加入後是在哪一個位置,就可以自己發展下線,因此獲利獎金;是陳建宇在新竹區華北路的說明會講的;我總共到新竹市華北路參加過約4 場聚會,在投資之前及之後都有,每次參加人數約10人,沒有資格限制;這4 場說明會的主講人是陳建宇、林洛安,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說明會結束後會針對不瞭解部分做個別說明,內容包括投資獲利及介紹更多人進來會有組織獎金,還有如何滾複利;我是從蔡明峽口中得知有說明會,說明會是由陳建宇主講,主要是說越早加入,電子股每股是0.3 元美金,越後面電子股漲起來後賺得就沒這麼多;有提到推薦獎金以介紹人加入的金額去算10% ,組織獎金的計算方式我不記得;陳建宇、陳彥丞都有做解釋,黃敬哲比較少主講;說明會後他們還有向我解釋這些內容,這時黃敬哲就會加入解釋;AGL 是未上市的電子股,1 股0.3 美元買入;他說買的人越多就會漲上去,上漲部分的股份可以拆分成股數,經過90天閉鎖期,可以交易其中20% ,若每增加30天可以再交易10% ,交易獲利70% 換成現金,另外30% 可繼續循環購入股票,增加股數及兌換現金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533 至542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1 所示之證據足參。 ⑷證人徐庶開於偵查中結稱:黃敬哲是我同學,他於104 年2 月介紹我投資AGL 股票,黃敬哲說上市後可以賣掉、有多少好處等等,說越多人加入,電子股價會上漲,就可以拆分,我於104 年4 月19日投資34萬元,投資款於當天及隔日分數筆匯款到黃敬哲的兩個帳戶;我沒有參加過馬勝的說明會或其他活動;有一次陳建宇有來苗栗,黃敬哲、陳建宇有約我出來見面(見106 年度他字第2910號卷第96至9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的同學黃敬哲告訴我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他說美金跟新臺幣1 :34入金,最低要入5,000 美金,幾個月內可以有200 % 以上的投資報酬率,我覺得還不錯就加入,我只有買AGL 股票,投資款項都是交給黃敬哲,我於(104 年)4 月19日、20日各匯1 筆,用2 個帳戶共匯款34萬元到黃敬哲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買1 萬美金的AGL 股票;黃敬哲有給我1 個網站,上面有帳號及我有多少股份;會員帳號是黃敬哲開給我的;黃敬哲有大概提過找人來參加會有推薦獎金;AGL 股票的獲利方式是經過幾個月後它會拆分,股價會慢慢上漲,若有人向我購買,就可以賣掉;我的直接上線是黃敬哲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543 至549 頁),復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20所載之證據為憑。 ⑸證人陳彥全於偵查中證稱:104 年3 月徐啟昇介紹我跟陳彥丞、陳建宇、蔡明峽在新竹1 間餐廳見面,他們向我介紹AGL ,主要向我介紹的人是陳建宇、陳彥丞,說AGL 將於105 年2 月在紐約證交所上市,可以翻倍獲利;我有於104 年3 月26日參加臺北八德會場林洛安主講的AGL 說明會,104 年4 月2 日我參加在臺中潮港城由陳澄玄舉辦的餐會,在此餐會中我投資了3 萬美金,我交付102 萬元現金給蔡明峽(見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41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是經由朋友徐啟昇在103 年4 月介紹,他說投資方案請我去新竹巨城跟陳建宇、陳彥丞瞭解,陳建宇、陳彥丞向我介紹馬勝AG-L股票投資方案,說獲利可以很多;我總共投資3 萬美金即新臺幣102 萬元,投資款交給蔡明峽,他說錢不是交給陳建宇就是林洛安;我的上線是徐啟昇、蔡明峽、黃敬哲、陳建宇、綽號「MOMO」、林洛安,最上面是張金素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543 至549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證據可佐。 ⑹依證人陳慧華等人前揭證言及其等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8至22所列之證據,並參酌被告黃敬哲於偵查中供稱:我認識陳慧華、陳沛茹這對開雞排店的姊姝,是郭彥一帶他們來新竹市○○路00號的聚會地點來瞭解;因為我們都有聚會,郭彥一帶陳姐他們來問我,我大概講一下狀況,有說這個東西是看個人;馬勝後來推出ROGP這個方案,那時有公告,大家都有看到,陳慧華、陳沛茹投資有問過我,她們有把錢匯給我,我再往上匯給林洛安或陳建宇;我有以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郭彥一、陳沛茹、陳慧華等人匯入的款項,都是馬勝或AGL 的投資款,是他們請我幫忙去向林洛安購買點數,我都是以轉匯或是提領現金交付給林洛安;有人投資的話,公司會提撥組織獎金;我的下線投資人要領取紅利是用點數向我換錢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33 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認證人徐庶開確實有匯款至其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乙情不諱(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550 頁),可知除告訴人徐庶開係經被告黃敬哲直接招攬而投資AGL 股票外,告訴人陳慧華、陳沛茹、林佳儒、陳彥全雖非被告黃敬哲之直接下線,然係由其下線成員招攬加入馬勝基金或AGL 股票之投資,且告訴人陳慧華、陳沛茹、徐庶開均有將投資款項交付被告黃敬哲,由被告黃敬哲轉向林洛安購買點數,告訴人陳慧華、陳沛茹、林佳儒並有參加被告陳建宇等人在新竹市○○區○○路00號所舉行之小型說明會,而被告黃敬哲固非主講人,但在說明會結束後會就參加人不明瞭之部分作個別說明,足見被告黃敬哲亦係與被告陳建宇等人共同基於協助馬勝集團營業立場,幫助該集團招攬投資,助其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而非僅係單純投資人。 ⒊被告陳彥丞部分: 依本判決書貳、一、㈠⒈部分之說明,並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紀惠綺於偵查中結稱:我當初是投資馬勝基金1 千美金,是我的兩位乾哥陳建宇、陳彥丞兩人同時找我投資的,後來我有追加投資,還貸款投資,我共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約100 萬元;我有去過陳建宇、陳彥丞在新竹華北路租的辦公室,他們之前有在該處開過一些馬勝基金的說明會,招攬下線投資馬勝;我們這條線組織之領導就是林洛安,林洛安再下來是邱子晏、符仕育,我們這條線是邱子晏這邊的;林洛安經常舉辦說明會招攬投資人投資馬勝相關投資方案,邱子晏會在說明會上出現並做講解,林洛安會請邱子晏的下線以同樣方式承租會所或辦公室招攬下線投資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82 至183 頁),及被告陳彥丞於偵查中供稱:我有使用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告訴人邱婉如、郭仲祐的馬勝投資款,很多人請我幫忙,因為有的沒時間,有的不想損失國外匯款的匯差,所以請我幫忙收,由於我自己也有投資,會獲得分數,有點數的話我就會轉給這些投資人,不夠的會請林洛安、邱子晏、陳建宇幫忙,我會交付現金給他們,他們再給我點數;我的下線投資人要領取紅利是用點數向我換錢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二第293 至294 頁);復觀諸被告陳彥丞在其成立之LINE群組「131 多多組(12)」內張貼關於投資馬勝基金之獲利方式,聲稱以1 萬至3 萬美金依投入金額每月分紅高達6%至8%,換算年利率為72% 至96% ,相較於銀行之年息僅有1.5%,又轉貼馬勝金融集團獲利來源與穩定度之相關報導,及「ROGP皇家控股集團原始股權配售說明及皇家AGL 千萬俱樂部活動簡介」、「皇家股票被搶瘋了!不可錯過的投資機會!」等訊息(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75 至479 頁),足認其有與被告紀惠綺、陳建宇共同招攬告訴人劉殷明等人加入馬勝基金或AGL 股票之投資,收取告訴人徐筠甄、郭仲祐、葉榮安等人之投資款後,轉向林洛安、邱子晏、陳建宇購買點數,並發放紅利與其下線投資人,又在新竹香山區華北路舉辦之小型說明會擔任主講人,及利用LINE群組發布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將享有穩定之高額獲利,吸引民眾投資,而擔任馬勝集團之重要職務,並積極參與該組織之擴散。 ⒋被告陳建宇部分: ⑴被告陳建宇於偵查中陳稱:陳彥丞是我朋友,他是我們這條線的投資人,是排在我下面,當初我有跟陳彥丞講這個訊息,當時他沒決定,聽他說他後來上網查了一下後選擇加入,就來找我,是我介紹的,他投資1 千美金;紀惠綺也是我介紹的,她在陳彥丞下面,她也投資1 千美金;黃敬哲不是我找來投資的,但我是他的推薦人,他也是排在我的下線,他不是在紀惠綺這條線,應該是在另外一邊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31 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敬哲於偵查中結稱:我約於兩年多前投資馬勝基金1 萬美金,是陳建宇介紹的,股票的部分是從馬勝基金所獲之點數轉過去的(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33 至134 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彥丞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ROGP股票,我的介紹人是陳建宇,我約於103 年3 、4 月間投資馬勝基金1 千美金,後來有投資AGL 、ROGP股票;紀惠綺是陳建宇的朋友,陳建宇請我過去幫忙跟紀惠綺分享馬勝的事,我就跟她分享馬勝是1 個外匯平台,可以自己下單操作,跟一般股票基金很類似,她後來投資是陳建宇處理的,當時她也是從1 千美金開始投資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32 至133 頁),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紀惠綺於偵查中所證:我當初是投資馬勝基金1 千美金,是我的兩位乾哥陳建宇、陳彥丞兩人同時找我投資的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82 至183 頁)大致相符,堪認被告陳建宇確有吸收同案被告陳彥丞、紀惠綺、黃敬哲為其下線,並透過其等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之投資人加入馬勝基金或AGL 之投資方案。 ⑵又被告陳建宇於偵訊時供稱:我有提供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收受告訴人徐筠甄、鄒貴美、林佳儒等人投資馬勝基金或AGL 股票之款項,並轉交與林洛安,因為這是多層次的,我會協助上開投資人以賺取組織獎金;「皇家R 股公佈欄」是我開設的LINE群組,原本馬勝有群組,但是公司把我們的投資全都轉成股票後,我就自己開了這個群組,公布一些公司之資訊,該群組內的人,都是我這個系統的,我的下線統計起來應該有100 出頭,我印象中LINE群組內的人數好像是這麼多;我的下線投資人要領取紅利是用點數向我換錢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二第291 至292 頁),並參照本判決書貳、一、㈠⒈至⒊部分之說明,足見被告陳建宇有發展下線組織,及收取告訴人徐筠甄、鄒貴美、林佳儒等人之投資款後,轉交林洛安以賺取組織獎金,並發放紅利與其下線投資人,另在新竹香山區華北路舉辦之小型說明會擔任主講人,及成立LINE群組發布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相關資訊,而有積極參與拓展該組織之行為。 ⒌另被告陳建宇、陳彥丞在推展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投資馬案之業務中擔任重要職務,且與被告紀惠綺均領得高額不法獎金之利益,亦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告訴人鄒貴美於偵查中提出之103 年9 月1 日馬勝說明會錄音影檔,其間提及:「林洛安:歡迎阿KEN (即被告陳建宇)從1,000 美元加入到現在賺了200 多萬」、「陳建宇:我跟我那個partner 『多多』(即被告陳彥丞)一開始分享,5 個月內賺210 幾萬,感覺好像在做夢一樣,…現在在外面已經沒有人在討論馬勝是真的或假的,現在只在討論這個% 數什麼時候會掉,105 年8 月之後% 數可能會掉,掉到多少不知道,公司會公布,你只有趁這個時期,因為你已經錯過1 個10% 了。10% 我賺得很爽、真的。我們在林洛安老師身上學布局。進來我的組織底下進來的朋友有1,000 、有5,000 、有1 萬甚至有好幾萬美金。『多多』的媽媽透過1 個餐會決定投入5 萬美金,來辦公室透過老師布局,現在裡面的本變65,000美元,現在是每月領139,000 臺幣。我現在底下的組織我這邊已經變成超級大邊,因為最近都不小心去撿到大單,我也很不可思議」、「林洛安:多多來一下,他們兩個很棒,我每次在收錢都需要他們兩個當保鑣,他們從入1,000 美元,現在談的case都是20萬至30萬美元。『多多』要不要分享一下」、「陳彥丞:洛安姐說明我就加入了,多多找媽媽加入」、「林洛安:7 / 12下午來了1 個兼職夥伴紀惠綺,從加入1,000 元投入至今已賺了10幾萬臺幣,吳寶炤、趙子欣、多多做見證」、「紀惠綺:我紀惠綺感謝馬勝金融集團,讓我從加入至今已經賺了10萬元了」、「林洛安:她(即被告紀惠綺)現在已賺了2 、30萬了,她至今已推薦了10幾位了,都有成功」(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337 至341 頁)。由上可知,被告陳建宇、陳彥丞、紀惠綺確因積極發展組織而取得高額不法獎金。 ⑵被告邱子晏(LINE暱稱「MOMO」)在「R (309 )」LI-NE 群組PO文稱:「我的管道真的有限,…我想問這平台當初各小組的領導:小婷(即被告張婉婷)、海燕(即被告梁海燕)、阿Ken (即被告陳建宇)、多多(即被告陳陳彥丞)、逸秀姐、鎔楨、啟勝(即被告梁啟勝)、羅哥(即被告羅福源)、堂毅(即被告張堂毅)、星羽(即被告陳星潔)、小曹(即被告曹盛翔):我還在,目前靠我1 個是無法服務那麼多夥伴,…,但當初我忙家裡的事時,你們也靠自己把組織做很大…今天才有這麼多人在這平台…」(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58頁),足見被告陳建宇、陳彥丞在同案被告邱子晏之組織體系內,係位居小組領導者之地位,而與一般單純之投資人有別。 ㈡被告張婉婷、梁海燕招攬投資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部分: 被告張婉婷、梁海燕皆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被告張婉婷辯以:我當時認為馬勝公司是真的,因為我曾經用點數跟公司換過現金,我是投資人也是受害者,我的上線是邱子晏,我有跟梁海燕、林正芳分享投資馬勝的訊息,但最後是她們自己決定要加入的;魏瑞福、施媖中我都不認識,我只有代收過魏瑞福的投資款交給林洛安;我不記得是否有因梁海燕、林正芳的投資而獲得公司發給的馬勝幣獎金,也不記得有無取得過組織獎金;我有轉貼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的訊息給其他已經投資的投資人云云。其辯護人主張:被告張婉婷僅向其他投資人轉貼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訊息,並非向他人招攬傳直銷,且未積極遊說,實際投資行為皆係由告訴人自己所為之決定;又被告張婉婷亦有投資馬勝基金4 萬美金,本身亦為受害者,其並未以此做為收入來源;至告訴人魏瑞福之投資款係由被告張婉婷代為收受,且旋即轉出給上層人員,是被告張婉婷客觀上並無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亦無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云云。被告梁海燕辯稱:我是投資人也是被害者,我當時相信馬勝公司是合法的公司,若我知道馬勝是不合法的,我絕對不會介紹給我的客戶;我的上線是張婉婷,我有跟我的客戶施媖中在聊天過程中分享到投資馬勝的事,施媖中表示她有興趣想要了解,要我如果有什麼訊息再告知她,後來我有跟她說馬勝投資會的訊息,她就自己去參加,我不記得有無因施媖中或其他人投資馬勝而獲得公司發給的獎金或點數云云。其辯護人則以:被告梁海燕為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僅單純分享相關投資訊息予施媖中並無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之犯意,與其他被告更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群組內以「小組長」稱呼被告梁海燕,僅係相互之暱稱,並非正式職稱;另被告梁海燕並未加入馬勝集團之直銷系統,亦未以介紹他人為收入來源,未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云云為其置辯。經查: ⒈被告梁海燕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施媖中於偵查中證述:梁海燕介紹我於103 年6 月22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聽1 場馬勝臺北千萬富豪高峰會,當天主講人是林洛安,之後梁海燕繼續邀約我加入,103 年8 月15日我在邱子晏家中聽完她的說明會後,當天提領現金共3 萬4 千元交給梁海燕,開立馬勝帳戶,103 年9 月3 日我依邱子晏指示匯款到邱子晏的3 個帳戶,總金額為142 萬8 千元,也是開立馬勝帳戶,後來梁海燕跟我說馬勝母公司有開始發行電子股,鼓吹我加入,我依梁海燕指示於103 年12月22日匯款824,160 元至梁海燕帳戶,再由梁海燕提領出來交現金給林洛安,這一筆是開AGL 帳戶;我的直接上線是梁海燕,梁海燕的上線是張婉婷,上去是邱子晏、林洛安、再上去是陳澄玄、張金素;我去邱子晏家中聽說明會時,在說明會之前,是張功奇再跟我介紹一次馬勝的,介紹後由邱子晏開說明會,她說明完後,梁海燕跟張婉婷又再次跟我遊說,遊說過後由梁海燕帶我去樓下提款直接加入(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312 至31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懷孕要訂月子餐,而梁海燕是月子餐服務人員,相談甚歡而認識的;梁海燕也是馬勝集團的投資者;我經過梁海燕介紹得知馬勝投資方案,在投資前,我有參加103 年6 月22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的說明會、8 月15日在邱子晏家中聽過1 次說明會,我在8 月15日加入的;我總共匯款3 次,第一次8 月15日我在邱子晏家中聽完說明會後,有一個最低入單金額是美金1,000 元,所以我當日到樓下提款機領了3 萬4 千元交給梁海燕,梁海燕說會幫我交給邱子晏;第二次是投入142 萬8 千元,我分了三筆匯入邱子晏提供給我的邱子晏及邱○騫的帳戶,以上兩筆都是投資馬勝基金;第三筆投資AGL 股票,我是匯款824,160 元至梁海燕的帳戶,梁海燕再幫我轉交給林洛安,而林洛安有簽名;說明會上介紹的馬勝投資內容有分配套,1,000 、1 萬、3 萬美金,每個月會有固定獲利,如:3%、5%、8%,及如果有推薦人會有推薦獎金,安置會有對碰獎金;要投入最低美金1,000 元,才能成為會員,可以看得到一些東西,投入後確實有看到他們所說的% 數,因此第二次才會再投入142 萬8 千元,相當於美金5 萬元,第三次投入是由於當時馬勝集團的母公司即皇家集團要發行電子股,他們告訴我們的優惠是入單有期間,要預購排隊入場,如果在這期間有買,1 股是0.3 元,在期間過後就會到0.6 元,我是在103 年11月24日得知這消息,他說在104 年1 月左右要上市,在上市後賣出就會有獲利,所以我才加入AGL 股票;我加入後,沒有每會必到,有些資訊我如果沒有參加,我會詢問梁海燕有沒有新公布訊息是我不知道的;(103 年)8 月15日在邱子晏家,聽完邱子晏的說明會後,梁海燕跟張婉婷到她們家中房間,再問我對方才的有沒有疑問,有表示這投資獲利蠻高的,可以加入之類的;我的上線是梁海燕,梁海燕的上線是張婉婷;如果照組織他們的介紹,梁海燕推薦我一定會有推薦獎金,她安置我也會有對碰獎金;我第一筆投資3 萬4 千元,梁海燕並未把她可獲得的推薦獎金退還給我,或是給我點數;第二筆投資142 萬8 千元,是我自己當推薦人;第三筆投資A -GL 股票推薦人應該還是梁海燕,因為他們說皇家集團認購股權時是原組織搬移,這筆投資梁海燕也沒退還獎金或點數給我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231 至243 頁),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證據為憑。 ⑵證人包國言於偵查中證稱:我太太施媖中去瞭解馬勝集團投資方案時,是我騎機車載她去的;103 年8 月中施媖中從朋友那邊得知這個方案,受邀去邱子晏位於板橋新府路的住所聽邱子晏說明,我有陪施媖中去聽,當時邱子晏有說明,梁海燕有上去分享,邱子晏有說最低單位是1 千美金,還講了一些成功的案例,意思是說這個投資案是有成果的,後來梁海燕一直多方說服、鼓吹施媖中投資,所以當天聽完後施媖中就到樓下板信銀行領了2 萬元,我領了1 萬4 千元,我的財產都是我太太管理的,所以這些全都是我太太的投資款;我們領了錢交給梁海燕後,我們也沒上樓,就是梁海燕幫忙上去轉交給邱子晏去做入金等動作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卷第33至34頁),核與告訴人施媖中上開所述第一次參與本件馬勝基金投資之過程尚屬一致,而可佐證告訴人施媖中前揭指述內容之真實性,且被告梁海燕於106 年11月14日偵查中亦自承:施媖中是我推薦投資馬勝的;我是在做月子餐生意,我告訴施媖中我投資這個獲利不錯,她說她有興趣,當時林洛安在台大會議中心有個會場辦說明會,我就請她去聽,施媖中將她的投資款交給我,我全部轉交出去,第一筆的1 千美金是交給邱子晏,之後施媖中的投資款我是轉交林洛安,有些是依照邱子晏指示匯款,我記得施媖中的現金投資款都是投資馬勝基金;施媖中有於103 年12月22日匯款824,160 元給我,這是施媖中投資AGL 的錢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355 至357 頁),堪認告訴人施媖中確係因被告梁海燕之遊說、招攬及同案被告邱子晏之說明,而加入本案投資,並將部分投資款項交由被告梁海燕轉交邱子晏或林洛安。 ⑶又被告梁海燕於107 年8 月3 日偵訊時自承其有提供帳戶予AGL 股票之投資人匯款,並將款項轉交邱子晏,及其有在邱子晏、張功奇成立之老鷹團隊擔任小組長,分享AGL 股票之相關訊息等情(見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卷第67至70頁)。再參以被告梁海燕屢次在同案被告邱子晏成立之「老鷹首部曲」群組內散布如下訊息:「號外!號外!3/21日電子e 股價,漲到0.345 美金了,目前已經開始速度越來越快,大家把握住都要發財了」、「又要漲了」、「有A3的人趕快準備掛單了」、「好消息:皇家控股集團ROGP原始股權,電子e 股票回本大會令,台灣已經確定在4/1 日,大陸福建泉州4/3 日,請夥伴預先邀請朋友參加這個令人興奮的日子」、「5 月份馬來西亞雲頂高原千人會議,因為機位有限,請各位盡快報名詳細的名單」、「上海行的16會員們請留意:原本機+酒無行程是NT20,000/ 人,現決定走5 天有行程的方式費用更改為:現金:NT28,000/人,刷卡:NT 28,500/ 人。PS:請之前己經繳過20,000的會員補繳8 ,000。請大家最晚星期六(10/11 )把費用交齊給我哦。謝謝大家的配合。」(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03 頁、第205 頁、第211 頁),足見被告梁海燕有向投資人收取款項後轉交同案被告邱子晏,並在被告邱子晏之組織體系內擔任小組長之重要職務,且一再利用上開群組,鼓吹成員加碼投資AGL 電子股、報名參加相關大會,並轉達、發布、聯繫旅遊訊息及協助相關費用。嗣於104 年5 月28日馬勝集團吸金案經媒體報導後,馬勝集團公告公司資產及AGL 股權已由香港傳承信託公司託管,通知所有股東須於105 年1 月31日前在傳承信託完成註冊開戶,逾期傳承信託及公司不負任何責任,被告梁海燕即在其成立之群組「Rich」貼文稱:「香港傳承信託確定於2016 /01 /01台北,02台中,03高雄舉行台灣地區信託開戶活動,地點確認後另行通知,敬請所有領導配合宣導,讓尚未辦理信託的夥伴全面辦理信託,謝謝大家!」,同案被告張婉婷、告訴人魏瑞福、施媖中均在下方留言報名參加之場次,更於105 年1 月1 日香港傳承信託公司在臺北凱薩大飯店舉行之臺灣地區信託開戶活動現場,與同案被告邱子晏、陳星潔協助投資人辦理信託開戶等情,有被告梁海燕、同案被告邱子晏上開群組貼文之截圖照片,及被告邱子晏、陳星潔、梁海燕等人105 年1 月1 日臺北場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131 頁、第133 頁、第135 頁、第139 頁),益徵被告梁海燕係立於馬勝集團經營者立場,與被告邱子晏共同協助該集團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 ⑷再觀諸同案被告張堂毅於103 年10月1 日在臉書上轉貼被告邱子晏之貼文內容略以:「馬勝千萬俱樂部-老鷹團隊的總召+特助+ABCD組長為大家馬勝會員做服務~~親愛的老鷹夥伴家人,為了跟平台上的家人們共創美好的未來。我成立1 個核心團隊為自己跟家人們一起合作【是合作,敬請配合,因為我們都是投資者,沒有誰有任何義務要做事,唯有拿出你的真心抱持一顆感恩的心,才能自助跟互助】。核心人物如下:總招:邱子晏。特助:張功奇。經理A 組:張婉婷,梁海燕。經理B 組:張堂毅,曹盛翔。經理C 組:楊鎔禎,楊力甄。經理D 組:梁啓聖,羅福源。以上10人」(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45頁)。另同案被告邱子晏於103 年8 月4 日亦在社群媒體上發文稱:「老鷹團隊的夥伴們:6/12臺中潮港城的月例會【馬勝兩岸高峰會】【有馬勝高層會蒞臨】,我們團隊共有7 桌,2 台遊覽車的人數。請要當領導人的各位,用認桌的方式。【每桌10人,含自己/5000 元/ 每人500 元】。邀約自己,夥伴,新朋友一起。統計你以下的人數。這活動是馬勝大型活動,邀約新朋友最棒。以下5 組招集人們請回應我。讓我們有效率的做事,馬勝是大事業,讓我們團結把事情做好、做大。⒈Nick(即被告張功奇),啟聖(即被告梁啓聖),兆民。⒉堂毅(即被告張堂毅),Hana(即被告林怡伶)。⒊小婷(即被告張婉婷),正芳,海燕(即被告梁海燕)。⒋逸秀,楊姐。⒌吳老師,陳姐。以上5 組人馬,我們坐滿7 桌,2 台遊覽車。餐費請各組第一人統一收齊。當天我們一起搭遊覽車我來招待。載各位到台中潮港城參與盛會。@ 請報第X 組:邱子晏【自己】,宥勝【子晏邀】,張婉婷【夥伴】。以上舉例,好統一做報表。感恩大家。」(103 年8 月4 日),其後並傳送「潮港城車位配置圖.pdf」、「潮港城名單0402啟勝組3 桌.pdf」、「潮港城名單0402nick3 桌.p-df 」(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35 頁、第239 頁)。被告梁海燕於偵查中復坦認其有在邱子晏、張功奇成立之老鷹團隊擔任小組長之職務(見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卷第67至70頁),足見被告梁海燕在同案被告邱子晏之組織體系內,係居於小組領導者之地位。是被告梁海燕辯稱其僅係投資者亦為被害人云云,尚難憑採。 ⒉被告張婉婷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魏瑞福於偵查中證述:一開始是劉淨蓮介紹我去聽邱子晏辦的說明會,地點在邱子晏板橋家中,在說明會中認識了林秉忠、林正芳、梁海燕、張婉婷,他們都是我這條線的上線,我的直接上線是劉淨蓮,再來是林秉忠,再來是林正芳,再來是張婉婷,再來是邱子晏,再上去是林洛安,再上去是張金素;我的部分金流與梁海燕無關,我的投資款前5 筆都是匯款到張婉婷帳戶,第六次是依張婉婷指示匯款到鼎程特公司,我匯款到張婉婷帳戶的部分都是投資馬勝基金,只有最後一次匯款到鼎程特的部分是投資AGL ;張婉婷算是我們這條線的小組長,我們下線的投資款大部分都是張婉婷在處理,張婉婷手上有點數,可以直接幫我們開戶,她若點數不夠,會去跟她上面的人換(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311 至312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103 年7 月劉淨蓮找我去聽說明會,地點有在邱子晏家中、邱子晏承租板橋三民路、林洛安承租臺北市八德路;我投資馬勝基金238 萬元,匯款給張婉婷;AGL 股票是34萬元,張婉婷、邱子晏要我匯款給張金素的鼎程特公司帳戶;在參加的過程中,幾乎每個月都會與張婉婷見面1 、2 次;張婉婷有個別對我遊說投資馬勝基金,也有轉發馬勝基金的訊息給我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225 至230 頁),並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24所列之證據為憑。被告張婉婷於偵查中亦供稱:我有收魏瑞福的投資款轉交給林洛安;魏瑞福的上線是劉淨蓮,因為劉淨蓮要上班,就委託我幫她處理,所以我有用跟林洛安換來的點數幫魏瑞福開戶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卷第15至17頁)。由上足認告訴人魏瑞福確係由被告張婉婷本人及其下線成員共同招攬加入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投資,且被告張婉婷有收受告訴人魏瑞福之投資款再轉交林洛安購買點數,並為告訴人魏瑞福開立投資帳戶。 ⑵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梁海燕於106 年11月14日偵查中證稱:我的上線是張婉婷,我剛開始是於103 年約5 、6 月間投資馬勝基金1 千美金,是張婉婷找我加入的;張婉婷是邱子晏的下線,邱子晏會舉辦一些小型說明會向投資人介紹馬勝基金或AGL ,她都會請她的下線再去找人去聽說明會,包括張婉婷、我(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355 至357 頁);於107 年8 月3 日偵訊時證稱:我在水悟空工作時就認識邱子晏、張功奇,張婉婷也是我當時的同事;張婉婷把我帶到邱子晏、張功奇家,由張功奇跟我解說,我是先投資1 千美金,之後有追加投資,總共投資了20幾萬美金,其中有約800 多萬元都是我用自己的錢投資的;我的下線都是屬於張婉婷的,張婉婷的下線則全是屬於邱子晏的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卷第67至70頁)。復參以被告張婉婷於偵訊時供承:我於104 年間馬勝被查獲之前加入投資,是邱子晏找我投資的,我投資馬勝基金1 萬美金,後來有投資AGL3萬美金;我有找梁海燕投資馬勝基金;施媖中是梁海燕下面的人,魏瑞福的上線是劉淨蓮;施媖中、魏瑞福是我下線體系的人等情(見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卷第15至17頁),堪認被告張婉婷確有吸收同案被告梁海燕等人為其下線,並透過其等招攬告訴人施媖中、魏瑞福等人加入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投資方案,而有發展下線組織之行為。 ⑶再觀諸被告張婉婷(暱稱「nana」)於103 年9 月6 日在臉書張貼馬勝金融公司將應邀參加第十二屆上海理財博覽會之訊息,同案被告邱子晏、張功奇並在下方留言表示參加;又於103 年9 月8 日在臉書上發文:「關於:Rookie Challenge促銷延長至2014/9 .l9。優惠時間:2014.8.8-9.19 。5 萬-9.9萬美金可額外享受5%介紹獎金,10萬-19.9 萬美金可額外享受6%獎金,20萬-30 萬美金可額外享受7%獎金。註1:該項獎金會進入CP1 帳戶。註2:該項獎金只針對2014年3 月、4 月、5 月、6 月、7 月、8 月、9 月加入馬勝會員,還有這是累積制度,不是單筆五萬一顆球哦!」,而藉此散布在特定期間投資馬勝基金將有額外獎金之訊息;復於103 年9 月10日張貼關於林洛安將於103 年9 月13日在松山八德會館舉辦「讀書會+馬勝金融分享會」之資訊;再於103 年12月31日貼文公告AGL 匯款帳戶(鼎程特公司聯邦銀行五股分行帳戶、烜茂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市府分行帳戶、漮鴻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市府分行帳戶);另於104 年1 月10日在「Rich」群組內轉貼陳澄玄、陳淑燕邀請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投資人參加104 年1 月23日在臺中舉辦之「皇家千萬俱樂部2014尾牙聯歡酒會」之訊息,並要求有意參加之群組成員在記事本報名,以方便其統計;又在「老鷹首部曲」群組內轉貼陳澄玄鼓吹皇家千萬俱樂部團隊領袖儘快拋售持有之AGL 股份,再儘速將銷售獲利購買新單,以複利滾存方式使財富極大化等訊息(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13 至221 頁),足見被告張婉婷積極散布馬勝基金、AGL 股票各項優惠促銷投資資訊,鼓吹加碼投資,並發文邀請投資人參與馬勝金融說明會及尾牙聯歡酒會,且依上述同案被告邱子晏於103 年8 月4 日在社群媒體上之貼文(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35 頁),被告張婉婷係擔任「老鷹團隊」之組長,遇有馬勝集團舉辦之大型說明會,即負責邀約下線成員或新人參加、統計報名人數、安排車次、桌位、支付餐費等事項,以協助活動順利舉行,而擔任馬勝集團之重要職務,協助該集團招攬投資,助其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甚為明確。 ㈢被告梁啓聖、羅福源招攬投資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部分: ⒈被告梁啓聖: 被告梁啓聖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我的行為有觸犯法規,我自己也是投資人,我相信這家公司是真的;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當初介紹我投資的人是張功奇,我有跟羅福源提過馬勝基金,我認識林麗清,我們在台大的說明會她坐在我隔壁,那天的會場有提到馬勝投資的相關資訊,我只是跟她一起去想多瞭解我投資的東西,她並不是我的下線;至於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是我的,因為有些投資人不願意將投資款匯給波蘭銀行,所以便匯到我的帳戶,我再匯款或拿現金給張功奇,我是匯款給張功奇的兒子邱○○,由邱子晏、張功奇給我點數,我們只要有點數就可以在網路上自行開啟合約云云。其辯護人則主張:被告梁啓聖僅有與其友人即共同被告羅福源合夥加入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中,至告訴人何念純、游秀英、林章星、林麗清等人,均非被告梁啓聖所招攬或遊說;至卷內通訊軟體群組擷取之圖片中記載「D 組:梁啓聖、羅福源」,及被告梁啓聖有在群組內張貼訊息等,均僅係截自其他訊息,有些投資會員亦會在群組內張貼訊息,而該群組所有成員皆係已投資馬勝方案之人,該等訊息內容並非引導其等加入之誘因,故不宜逕以被告梁啓聖有轉傳或轉貼訊息而認定其有何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云云。經查: ⑴被告梁啓聖有吸收同案被告羅福源為其下線,並共同或透過其他下線成員招攬如附表一編號25至29所示之人加入馬勝基金或AGL 之投資方案,有下列證據可佐: ①證人即告訴人游秀英於偵查中證述:何念純是我朋友的妹妹,我們在朋友家中聚餐時聽何念純聊到投資馬勝的事,我那時覺得不錯,103 年8 月間請何念純帶我去襄陽路聽說明會,我陸續共投資258 萬4 千元,我的投資款是匯款給梁啓聖或鼎程特公司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235 頁反面至236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25所列之證據在卷足考。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星於偵查中結稱:我是先投資AGL ,是何念純103 年11月間介紹我投資的,後來才投資馬勝基金;之後何念純的姪女帶我去林洛安那邊聽說明會,當時有看到邱子晏、林洛安、張功奇,我於103 年12月22日投資193 萬8 千元,因為不夠,所以第二天我又補給林洛安10萬2 千元,103 年12月25日我又匯款34萬元,104 年1 月16日投資馬勝基金,先拿現金11萬9 千元給何念純,下午匯款22萬1 千元,共34萬元,104 年3 月17日拿現金34萬元給何念純投資AGL ,我總共投資306 萬元;大會時有見過梁啓聖,他有來介紹,羅福源我不熟,他們都會出現在馬勝活動裡,我去過兩次,他們兩人是何念純的上線,我的事情都是交給何念純處理(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236 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透過何念純知道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我有去松山、臺中參加過說明會;在說明會上有提到找人來參加可以賺錢;我的投資款有部分是匯款,現金部分是交給邱子晏跟林洛安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110 至114 頁),復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26所載之證據供參。 ③證人即告訴人何念純於偵查中證述:梁啓聖、羅福源於103 年7 月間告訴我馬勝基金這個投資方案,他們帶我去板橋新埔路的邱子晏家聽說明會,說每月分紅有3%至8%不等,後來他們又帶我去林洛安位於襄陽路的辦公室聽符仕育、林洛安的說明會,之後我才決定加入;我第一次投資1 萬美金,投資款是以現金34萬元拿到林洛安的襄陽路辦公室,其中有26萬元是我嫂嫂廖月桂的,我出8 萬元,後來我陸續有追加投資,包含AGL 股票及馬勝基金的部分,我總共投資2,878,372 元;AGL 的制度是閉鎖期3 個月後可以開始賣,全球每賣出100 萬美金,股價就升0.01美元,所以股價會因為銷售而增加,升到0.9 美元時沒賣掉的股票就會拆分,本來100 股就變成200 股,總共有拆分過2 次,當時說105 年2 月26日會上市,上市後股價會漲到10美元、20美元,我原始買的時候是買0.3 美元,但是後來再買價格就有變化,最高是買到1 塊多美元;梁啓聖、羅福源是合夥人,上面是張功奇(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235 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是由梁啓聖、羅福源處得知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我在股研所上課認識羅福源,之後羅福源介紹我認識梁啓聖,他們之前有合夥,在馬勝也是合夥;他們告訴我每個月投入3 萬元美金,每個月有7 萬2 千元可以領;我有去聽過說明會,參加說明會都要報名,因為他們是組長,所以我們要向組長報名,我有去參加張功奇跟邱子晏在家舉辦的說明會,每個星期三都會舉辦,有時會再加開;現場有時10幾人,也有1 、20人,梁啓聖、曹盛翔、張堂毅、張功奇、邱子晏都會輪流講;我的投資款第一筆1 萬美金跟第二筆3 萬美金都是投資馬勝基金,我到林洛安辦公室要報名,梁啓聖跟羅福源都有在場,我錢拿給梁啟聖、羅福源,他們再交給林洛安,只要下面有人要加入拿錢,他們都會在,林洛安那裡有點鈔機;他們告訴我是在7 月中,我第一筆投資在8 月8 日,我聽過好幾次說明會才加入,有去邱子晏跟張功奇家,還有在襄陽路林洛安的場地聽林洛安跟符仕育講,林洛安與符仕育是合夥關係;在說明會上都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對碰獎金,他們說在7 月底前對碰獎金是10% ,從8 月1 日開始對碰獎金改成5%,找人加入下線就會有對碰獎金;我的上線是羅福源跟梁啓聖,他們的上線是張功奇,張功奇跟邱子晏是夫妻,一起經營;梁啓聖、羅福源說之前他們有投入,有拿到錢,不是騙人的,他們跟我講時我會心動,且他們說真的有領到錢,我就去聽說明會,說明會上也說都不是騙人的,我就決定投資;我於103 年8 月8 日、103 年8 月14日、103 年9 月17日投資馬勝(基金),於103 年12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30日投資AGL ,第一筆跟8 月8 日、8 月14日是到林洛安辦公室,我拿給梁啓聖或羅福源,他們拿給林洛安,第4 筆、第5 筆、第6 筆我直接匯給鼎程特公司;馬勝投資的獲利方式及成數是5 千元美金為6%即250 元美金,1 萬元美金是600 元美金;AGL 股票是投進去半年可以3 倍回本,股票上漲後就拆分,原本1 張股票會變成2 張股票,在上漲中可以去賣股票,保證半年回本3 倍;我有加入梁啓聖這個組,是梁啓聖下線的群組,LINE也有一個群組,張功奇跟邱子晏有1 個大群,裡面有經理,每個經理都會成立小群,我聽完說明會後就加入張功奇跟邱子晏的大群,小群是投資之後加入;我認識游秀英、林章星,他們是經由我獲知馬勝基金及A -GL 股票的訊息,我跟游秀英是合夥,因為是我介紹的,所以是我的下線;游秀英及林章星的投資獎金及組織獎金是由我領取,我有退還他們;所有分紅、組織獎金、對碰獎金公司都是以點數來支付,我們再拿點數跟梁啓聖換現金;若我是匯款到鼎程特公司或交錢給林洛安或其他人,一樣都是由梁啓聖開好戶交給我,我把匯款單據給上線或林洛安,梁啓聖就會幫我們開戶,我把錢及匯款單據交給林洛安時,也是梁啓聖給我帳戶,反正我跟林章星、游秀英的帳戶都是梁啓聖給我們的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32至53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證據可稽。 ④證人即告訴人林麗清於106 年4 月7 日偵查中證稱:我是於103 年9 月18日至104 年間,經友人介紹陸續投資馬勝集團及AGL ,梁啓聖、羅福源一起鼓吹我投資,總共匯款好幾次,目前確定的有6 次,總共6,837,400 元,款項有匯到梁啓聖、邱子晏、張金素所提供之帳戶(見106 年度他字第2367號卷第9 頁);於106 年5 月23日偵訊時結稱:我於103 年9 月經由張喜文介紹我馬勝投資案,帶我到台大徐州路2 號的國際會議廳聽林洛安的說明會,張喜文在說明會時介紹我認識梁啓聖、羅福源,張喜文是我的上線,梁啓聖是張喜文的介紹人,也是上線,羅福源與梁啓聖跟我說他們兩人是合夥人,該次馬勝外匯基金說明會林洛安、符仕育說明後,梁啓聖、羅福源又再跟我解說,他們說投資美金1 萬元,每月可以獲得6%,我第一次投資1 萬美金,之後陸續有再投資,剛開始都是投資馬勝基金,後來有AGL ,我狀紙上列的總投資金額6,837,400 元是我到103 年前的投資金額,但我在104 年還有繼續投資AGL ,AGL 的部分都是林洛安在公開說明會時說的,會在松山會館、襄陽路會館、臺中潮港城大型餐會說明,她說這是美國粉紅單的股票,公司有意做成上市櫃股票,這是電子股,股數會倍數成長,然後可以拆分,30% 可以套現,其餘70% 會留著讓它上漲,這70% 也可以連結粉紅單的股票;我的投資款有200 多萬元的現金,是梁啓聖、羅福源說他們只要拿現金,林洛安也在公開說明會時說他們只收現金,所以我就配合他們,後來他們又改說要匯款,因此有部分款項是匯入他們指定之帳戶;邱子晏是梁啓聖、羅福源的上上線,梁啓聖、羅福源帶我去邱子晏、張功奇板橋家中聽說明會,聽了很多次,每次都有10來個人以上,他們有介紹馬勝基金,也有介紹AGL ,大部分都是邱子晏在講,有時候曹盛翔、梁啓聖、張功奇也會協助說明,這些人都是同一條線,張功奇是邱子晏的下線、梁啓聖、羅福源的上線(見106 年度他字第2367號卷第51至5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朋友張喜文介紹我認識羅福源、梁啓聖,當時在台大會館,羅福源坐我旁邊,說加入馬勝不到1 個月得到1 萬元美金,他說這是值得投資,現場是林洛安主講,主要向我介紹馬勝集團投資方案的人是羅福源與梁啓聖;我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投資款項交給梁啓聖;羅福源與梁啓聖兩人都有說過他們是生意及馬勝案件的合夥;他們有提過找人參加會有紅利獎金制度;雖然我的介紹人是張喜文,但我的錢是直接拿給梁啓聖,梁啓聖還幫我做帳;梁啓聖與羅福源都是同時出現,我錢交給梁啓聖時,羅福源都在旁邊看,我會說我要投資多少錢;我告訴梁啓聖我不會用電腦,梁啓聖說可以幫我做帳目整理,而且不只我1 人,他幫忙好幾人作帳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60至71頁),並經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證據為證。 ⑤證人即告訴人林春燕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透過同學羅洛羚分享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然後於104 年2 月28日去松山會館聽林洛安的說明會,當天就投資AGL 美金1 萬元,是梁啓聖幫我用點數先入單,梁啓聖是我們這一組的組長,LINE群組內馬勝公司的資訊都是梁啓聖發布的,所以我應該是他的下線;之後我又去松山會館聽說明會,每次的說明會都會介紹馬勝基金及AGL ,104 年3 月9 日我又投資馬勝基金3 萬美金,我是匯款給梁啓聖,104 年3 月16日我匯款給梁啓聖投資美金1 萬元的AGL 股票,104 年4 月7 日我拿現金交付羅洛羚投資AGL 美金1 萬元,羅洛羚再幫我轉交梁啓聖;另外我朋友104 年5 月11日投資AGL 股票1 萬美金,後來改成我的名字,也是交付現金給羅洛羚請她轉交梁啓聖,美金匯率都以1 比34計算,所以我總共投資馬勝基金91萬8 千元、AGL 136 萬元;梁啓聖是我們的組長,我有加入他的LINE群組,跟公司方面的聯絡都是透過梁啓聖布達的,邱子晏是梁啓聖的上線,也會出現在梁啓聖的群組內;羅福源跟梁啟聖是合夥的,羅福源說年輕人電腦比較懂,所以都是交給梁啓聖幫我們入單,基本上羅福源、梁啓聖都是一起行動,他們是合夥人(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18 至119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同學羅洛羚向我介紹投資馬勝基金跟AGL 股票;第一次去松山參加說明會時,台上主持人林洛安說是最後一天,影片上有介紹公司規模很大、投資半年會有200%,以後上市會有3 、10(美)元,馬勝基金投資5 千元美金每月5%、1 萬元美金每月6%、3 萬元美金每月8 % ,利潤很大;林洛安一直說當天(104 年2 月28日)股票最後一天有優惠,隔天就回復原價要兩倍的價錢;我當場有寫AGL 股票的入金單,但因為(104 年)2 月28日休息,梁啓聖、羅洛羚先幫我用點數入單,我在104 年3 月2 日匯款給羅洛羚;我的上線是羅洛羚,羅洛羚的上線中間我不清楚有誰,但應該有梁啓聖及羅福源,要入單時,他們會教我放在哪裡,介紹人就是上線;我是3 月2 日匯款34萬元投資AGL 股票,3 月9 日匯款美金3 萬元給梁啓聖投資馬勝基金、3 月16日匯款美金1 萬元給梁啓聖投資AGL 股票,4 月7 日拿現金34萬元給羅洛羚投資AGL 股票,5 月12日拿34萬元給羅洛羚投資AGL 股票,5 月12日(應為5 月11日之誤)這一次原先是我朋友的投資,但在5 月底時,報章雜誌就報導,我便退錢給我朋友,等於是我的投資;我們有LINE的群組,其中比較大的群組板主是邱子晏,陳澄玄也會在群組做重要佈達,另外一個群組是梁啓聖擔任板主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37號卷三第38至42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29所載之證據在卷可按。被告梁啓聖亦坦承告訴人林春燕為其下線無誤(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七第434 頁)。足認告訴人林春燕確係由被告梁啓聖之下線招攬加入本件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投資,並將投資款項交由羅洛羚轉交被告梁啓聖或直接匯至被告梁啓聖之帳戶。 ⑥證人即共同被告羅福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參加過馬勝集團或馬勝投資者所舉辦的會議,第一次是在台大國際會議廳,是梁啓聖告訴我這個訊息,梁啓聖說投資馬勝還不錯,我就投入1 千元美金試試看,我是想捧他的場;梁啓聖是我的上線,他沒有收取我的推薦獎金;去參加大型的臺中說明會或餐會,梁啓聖會登記人數、上車點人數、出國旅遊點人數、作帳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72至74頁、第76至77頁)。 ⑵再參諸同案被告邱子晏在其成立之「老鷹首部曲」群組內傳送訊息稱:「報告報告:股票狂飆大家都很興奮,但還是有認真的夥伴想要把這樣的好機會跟親友們分享,所以我也會盡全力協助各位,但請要分享給人的夥伴事前要說清楚講明白,就是一個超級棒的投資,比房地產投資更好,更棒,值得你撥空了解,不允許自己錯過喔。兩場VIP 分享會,地點我家。⒈今天星期四晚上7 點Nick哥(即被告張功奇)主講。⒉後天星期六下午兩點啟勝(即被告梁啓聖)主講」(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27 頁),並佐以證人何念純、林麗清上開證詞,足見被告梁啓聖亦曾在被告邱子晏住處舉行之說明會上擔任AGL 股票投資案之主講人。另參以前述被告邱子晏在「R (309 )」LINE群組(見106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71頁)、103 年8 月4 日在社群媒體上之發文(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35 頁、第239 頁)及經被告張堂毅轉發之貼文(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45頁),亦可知被告梁啓聖、羅福源在被告邱子晏之組織體系內,均身兼「老鷹團隊」之組長,遇有馬勝集團舉辦之大型說明會,即負責邀約下線成員或新人參加、統計報名人數、安排車次、桌位、支付餐費等事項,以協助活動順利舉行,而擔任馬勝集團之重要職務,協助該集團招攬投資,助其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灼然甚明。 ⑶又觀諸被告梁啓聖於103 年9 月26日在社群網站上貼文稱:「近期活動10/11 臺中下午兩點外匯課程,每入五百。10月11日星期六下午2 點台中潮港城馬勝千萬俱樂部金融外匯專業研習班,並邀請馬勝首席外匯總操盤官Jaso -n Lin 專業課程,你的人生最少要知道什麼是金融,人數有限,請提早訂位預約。請各位領導盡快統計桌數,下午2 點開始外匯技術分析課程,晚上千萬俱樂部晚宴。以上Jacky 說。洛安姐已經跟陳玄訂25桌了,所以大家趕快確認自己底下人數:⒈小婷+海燕。⒉啟聖+羅哥。⒊堂毅+小曹。⒋鎔禛+楊姐。以上組長確認人數+是否搭乘遊覽車告知小婷,方便訂遊覽車,謝謝配含」(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86頁);於103 年11月6 日發文稱:「各位夥伴們12月馬勝皇家考察行程請趕快報名唷。五天四夜…皇家高階考察研習會及吉隆坡高階外匯研習會。行程包含:皇家金礦總部考察及高階外匯研習班,名額限定100 人,參加本次會議者需滿足以下條件方能報名:⒈必須是馬勝會員〈提供姓名以及會員用戶名〉。⒉馬勝團隊業績達到50萬人民幣< 300 萬台幣〉。費用:本次高階會議全程費用800 美金/ 人(不包含簽證)。請各領導人通知各團隊會員統計好名單確定報名。確定報名者請轉800 的點數到an1 399 的CP 1」(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127 頁),足見被告梁啓聖有利用社群網站傳達關於馬勝基金之說明會、出國考察活動之資訊。此外,被告梁啓聖復自行成立「奇開得聖…」微信群組,在群組內轉發陳澄玄團隊之訊息:「公告各位太陽的團隊的領導們,近來有外界關於公司上市的問題造謠生非到處流傳,造成會員間以訛傳訛錯誤地接受了很多不正確的信息,也對公司造成了諸多的不良的影響!現鄭重重聲明:今後所有有關公司上市進程的信息只要是非經由我們太陽團隊體系發出的信息或公司官方網站的公告,都與我們太陽體系無關!今後所有的活動及信息都用我們太陽團隊最強的力量去執行,相信我們太陽團隊永遠都是最強的,也相信我們該走的路,直到邁向紐約上市的那一刻,讓我們共鑄財富夢想!」、「太陽團隊就是陳玄團隊」,並發布「太陽體系全球傳承信託開戶會議時間及地區安排」之資訊,及傳送報名參加信託開戶之表單連結網址,要求群組成員全力協助信託,利用有空時間完成表格,方便統計現場人數及狀況,益徵被告梁啓聖係立於馬勝集團經營者立場,與被告邱子晏等人共同協助該集團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 ⒉被告羅福源: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福源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二編號25至29所列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羅福源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屬實。 ㈣被告林怡伶、曹盛翔、陳星潔、張堂毅招攬投資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部分: ⒈被告林怡伶部分: 訊據被告林怡伶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稱:我是透過張堂毅的介紹投資馬勝基金及後來轉成AGL 股票;我有去過幾次在竹北的聚會場所,主要是在說明我們自己投資的股票及如何將它轉成信託;黃崇智部分,他是我同學,他主動詢問我想瞭解這個投資案,我陪同他去臺北聽說明會,他聽完後決定投資,便將投資款項交給我,請我轉交給張堂毅,我的下線就是黃崇智,因為我推薦黃崇智投資AGL 股票,系統應該有撥點數到我的帳戶云云。其辯護人則以:林怡伶介紹投資之對象除告訴人黃崇智外,其餘多為借用至親好友之名義進行投資,故林怡伶介紹投資之對象並非「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又林怡伶係經黃崇智之同意,逕將其投資款全數轉交與同案被告張堂毅,並未納為自己所有,或充作自己之投資點數,不符向黃崇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構成要件;再林怡伶參與AGL 股票投資,非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而係為謀求股票上市後之差額利潤,故與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實屬有間;另林怡伶並未擔任馬勝基金、AGL 股票之重要職務,亦無合意決定重大營運事項,復未積極參與馬勝基金、AGL 股票之組織擴散,且非馬勝基金、AGL 股票之高聘參加人,或領有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云云為其置辯。經查: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崇智於偵查中結稱:104 年3 月同學會時我經由林怡伶介紹我投資馬勝,她說她在馬勝賺了很多錢,而且是合法的,當時林怡伶說馬勝已經進入尾聲,要我們投資ROGP,投資3 個月可以獲得3.8 倍的獲利,我於104 年4 月13日向我母親借了100 萬元,又跟我太太去提了70萬元,我們拿著170 萬元現金去交給林怡伶投資ROGP,林怡伶要求我們要用現金付款,期間有陸續去臺北、新竹、竹北等處聽林洛安、林怡伶、張堂毅的說明會,張堂毅是林怡伶的上線,竹北會館的說明會由林怡伶、張堂毅主講,參加者有2 、30人,臺北會館主要是林洛安說明、推廣;聽過說明會後,我於104 年5 月21日又拿68萬元交給林怡伶投資ROGP;AGL 、ROGP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的制度,獎金都是10% ,但後來組織獎金降到5%,組織獎金就是兩邊對碰;我的上線林怡伶說3 個月內可以獲得3.8 倍的獲利(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112 至11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的高中同學林怡伶在同學會上提到馬勝集團投資方案,說她在這個投資案有賺到錢,日後我有問她這件事,她有跟我介紹這個投資方案的獲利;在我投資前,林怡伶或她哥哥有帶我到臺北參加林洛安的說明會,後來我有投資100 多萬元,再之後她跟張堂毅在竹北開說明會,在竹北說明會上有在招募,主講人為林怡伶、張堂毅,主要內容是宣傳馬勝、ROGP的投資獲利及獲利方式,有提到找人參加對碰、代數、直接介紹獎金等等;我參加過2 、3 次竹北的說明會,每次現場都有3 、40人,聽完說明會後我還有再投資68萬元;我第一筆投資款是在林怡伶家中以現金交給林怡伶,她當場開戶,第二筆投資款是在竹北說明會交付林怡伶;在竹北說明會是以點鈔機現場點鈔,有很多人拿現金去現場交給他們,包含我的第二次投資款;我的上線是林怡伶,林怡伶有介紹過她跟張堂毅是上下線關係;張堂毅跟林怡伶有1 個群組,他們會在群組內發布竹北說明會開會的相關訊息;「Hana團隊」(群組)的「Hana」為林怡伶的筆名,這是林怡伶旗下的小群組,為林怡伶所建立,我也是成員;卷附「AGL 帳戶」教學資料是林怡玲自己製作教學的投影片,她在說明會有使用這些投影片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167 至179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證據為憑。 ⑵證人陳昱銍於偵查中證述:104 年2 月底、3 月初時林倉宏介紹我說有好的投資方案,隔天帶我去臺北參加說明會,該說明會主講人是林洛安,邱子晏、張堂毅都在場,曾寶珠、林怡伶、張堂毅有向我解說AGL 及馬勝基金,我於104 年3 月2 日投資200 萬元,其中包含馬勝基金及AGL 各100 萬元,投資款是曾寶珠及林怡伶帶我去臺北林洛安辦公室,由我親自交付現金給張堂毅;我投資後有去竹北1 個會場,該處都是林怡伶、張堂毅在主導、說明;大部分參加的投資人都是已經投資的,主要是在說明投資的後續事宜,但張堂毅、林怡伶也有鼓吹我們追加投資或再找人來投資,並向我們說明招攬人加入可以獲得組織獎金;我第一次參加說明會就有看到陳澄玄、張功奇,張功奇與邱子晏常常到竹北跟投資人見面,竹北會場主導、主講的是張堂毅、林怡伶,張功奇、邱子晏下來都是一起吃飯;竹北會場參加的人連同上線大約可以開3 、4 桌(見106 年度他字第2910號卷第9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朋友林倉宏介紹我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後來介紹他的上線曾寶珠(即被告林怡伶之母),他們說投資馬勝100 萬元1 年,每個月可以回多少錢;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和AGL 各100 萬元,是曾寶珠、林怡伶帶我到臺北市襄陽街5 樓林洛安辦公室,當場交給張堂毅跟陳星羽(筆錄誤載為陳心怡)兩人在點現金;繳完錢我才參加竹北的說明會,該說明會是由林怡伶與張堂毅主講,內容為參加後繳多少錢每個月可以退多少,還介紹AGL ,及找人加入投資的事,現場大約10幾個人;我的上線是林倉宏,他的上線為曾寶珠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158 至167 頁),並經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證據為證。 ⑶依證人黃崇智、陳昱銍前揭證言及其等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34至35所列之證據,可知告訴人黃崇智、證人陳昱銍係經被告林怡伶或其下線成員招攬,而加入本件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投資,且告訴人黃崇智之投資款項係交由被告林怡伶轉交被告張堂毅,被告林怡伶並有與被告張堂毅在新竹縣竹北市承租場地舉行小型說明會,擔任主講人,講解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獲利方式、獎金制度,由鼓吹、遊說與會者追加投資或找人投資;再參酌被告林怡伶在其成立之「Hana…團隊(81)」群組中轉貼同案被告張堂毅關於將馬勝基金轉換成AGL 電子股之發文、張堂毅轉貼林洛安在臺北松山會館、臺中麗加園邸酒店等處舉辦說明會之消息、張堂毅發布之林洛安團隊獎勵計畫,及張堂毅在社群網站上宣稱其成為皇家千萬受益者中的其中一份子,鼓吹投資者跟進與其共享財富人生自由之文章;復自行製作「AGL 帳戶」教學投影片資料供群組成員下載(見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83頁、第87至101 頁),藉此吸引民眾投資,而積極參與該組織之擴散,自非單純之投資人可比。是被告林怡伶之辯護人上開主張,即不足採。 ⒉被告曹盛翔部分: 被告曹盛翔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而以: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我的推薦人是陳星羽;我只認識告訴人蔡一郎、蔡孟修,蔡一郎是自己跑來找我說要瞭解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我有向他說明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的運作情形及投資方案,蔡孟修本來就是我的好朋友;蔡一郎、蔡孟修大部分的錢都是自己拿去給林洛安,有部分因為他們請我幫忙,所以匯到我的帳戶,我再拿現金給林洛安;蔡一郎及蔡孟修有無自己的下線我不清楚,但我猜附表的告訴人有一些應該是他們的下線,他們也有把我的帳戶給他們的下線,我有因此獲得組織獎金及推薦獎金也就是點數,但必須是在雙軌中比較小的那一邊我才會獲得點數云云置辯。其辯護人主張:被告曹盛翔本身共投資馬勝基金美金143,000 元,AGL 美金195,000 元,合計美金338,000 元,被告曹盛翔係基於相信所投資之事項確屬可信,否則無須以個人及家族資產投資如此龐大之金額;又馬勝集團雖有提供投資人組織獎金及對碰獎金,但以組織獎金而言,其僅有第一次推薦左右兩線直接下線投資人時方能領取,且僅能領取1 次,故投資人若以領取推薦獎金作為招攬下線投資人之誘因實屬薄弱;而對碰獎金雖係按左右兩線實際下線投資人是否達到馬勝集團所訂之對碰標準,作為是否能領取對碰獎金之依據,然此仍無法否認上線投資人與下線投資人同,均以本身資產參與投資之事實,上、下線均為投資人之身分,而非馬勝集團之成員,亦未從馬勝集團獲取其他之不法利益,況被告曹盛翔領取之獎金又以復投方式,繼續投資馬勝基金或AGL 股票,被告曹盛翔並未因投資馬勝基金或AGL 實際獲有利益,亦可證被告曹盛翔並不知悉馬勝集團係以非法方式吸收投資人存款,否則無須以自有資金、獎金持續投資,而甘受損失;另被告曹盛翔雖為其他告訴人之上線,但此僅顯示被告曹盛翔係早於其他告訴人參與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並無從以此逕認被告曹盛翔即為馬勝集團之成員,有共同經營馬勝集團之事實,而有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之犯行;又被告曹盛翔固有協助轉交投資款,但其僅係基於協助自己朋友立場所為,並非係依照馬勝集團之指示、任務分配或有受領自馬勝集團任何常態性或經常性之薪資或報酬;再被告曹盛翔雖受有推薦獎金或組織獎金,惟該獎金制度之設計非其可左右,以本案告訴人而言,若有下線投資人者,均同受有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故縱被告曹盛翔受有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然尚不足以認定其與馬勝集團之負責人就吸金行為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末以被告曹盛翔固參與馬勝集團之投資方案,惟其並非馬勝集團之高聘參加人,亦無權決定馬勝集團任何事項,而其受有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部分則與所有投資人同,並未因參與投資或提供投資資訊而領得馬勝集團其他額外高額之獎金或獎勵,是被告曹盛翔與多層次傳銷事業負責人應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經查: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一郎於偵查中證述:曹盛翔於104 年3 月13日在士林區星巴克向我介紹馬勝跟皇家控股之投資項目,我是因為他太太而認識他,當天我們第一次見面,曹盛翔主動跟我推薦,他先介紹馬勝基金,說可以固定拿利息,最高每月可以拿8%,後來轉而推銷皇家控股,就是AGL ,說馬勝是AGL 底下的子公司,因馬勝獲利很高,所以皇家要上市,上市之前先販賣原始股,也就是ROGP股票,又跟我說他們自己的團隊業績做得非常好,他們賣的是電子E 股,不是ROGP股票,說等ROGP上市後,電子E 股可以依比例轉換成ROGP股票,並且可以在市場上買賣,最剛開始是0.3 (美元)的股價,當很多人投資,投資金額達一定比例後,股價會上漲,當上漲到0.9 (美元)時,就會拆分,拆分後股價會變成0.3 (美元),但股數會變成3 倍;閉鎖期為3 個月,閉鎖期過後可以賣20% ,之後每個月可以賣10% ,賣掉後會轉成點數在個人帳戶內,再用點數跟公司換現金,不管ROGP有無上市都可以賣;帳戶等級有分成5 千、1 萬、3 萬(美元)的等級,可以賣掉的股數依帳戶等級而有不同限制,比如5 千(美元)的帳戶只能賣到1 萬(美元),就不能再賣,我聽過後就決定投資,我共投資2,748,650 元;投資過程中我有接觸過陳星羽、張功奇、林洛安、邱子晏、符仕育,陳星羽是林洛安的助理,她幫林洛安管帳,所有林洛安的帳都是她做的,包含帳戶管理也是她,我們投資款也全是現金交給陳星羽,陳星羽會將點數從林洛安的帳戶撥給我們,幫我們KEY 單開戶;張功奇與邱子晏是夫妻,邱子晏是我們這些人的上線,是林洛安的下線,邱子晏會召開說明會,並在LINE群組內發佈馬勝、皇家之訊息安撫我們這些投資人;曹盛翔是邱子晏下頭某一組的組長,他們都是以傳直銷之手法在做這些事情(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5 頁反面至236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曹盛翔的太太,後來曹盛翔在天母星巴克向我解釋AGL 股票投資方案的內容,說這個投資案保證獲利,月利率大概是6%的高獲利,也有說ROGP是美國上櫃公司,準備上市,不斷向我誆稱保證獲利這幾個字,也提到AGL 是上市公司,加入會有股權憑證,這些股權憑證都可以拿到各個期貨交易所去跟他們證實是真的,之後就請我參加說明會,並說假如我們不參加,我們就準備窮一輩子,利用這樣的激將法,讓我們去相信他所說的是真實的,然後去參加說明會,在說明會中有林洛安、邱子晏等人,他們就繼續用這樣的方式鼓吹我們加入,當時我們就加入了;我投資AGL 的款項都是交給曹盛翔;我有提供曹盛翔104 年3 月14日跟我推銷的錄音給朋友,動機是當時曹盛翔說這個金額只要越大,滾利速度越快,若能貸款投資也OK,所以我那時想向親朋好友集資,獲利部分會比較大,後來我有把錄音檔給朱勇全、林翰煒、段仁誠、陳雅慧、余忠原、黃聰秉等人聽,他們聽完錄音檔去參加說明會後才決定投資;陳雅慧是我新北市消防局的同事,她有參加AGL 股票投資,她交付投資款時我都在場,有一次在曹盛翔位於板橋縣民大道住處1 樓交錢,第二次是在亞東醫院捷運站,交錢時還有一起去吃午餐,陳雅慧這兩次各交付34萬元;這次我自己有交付現金51萬元給曹盛翔;我認識余忠原,他有投資AGL 股票,他交款時我有在場,他是直接拿現金到臺北市襄陽路林洛安承租的一個地方去給曹盛翔;段仁誠是我表哥,他有投資AGL 股票,他的投資款項第一次是102 萬元,第二次408 萬元,都是交給曹盛翔跟陳星羽,兩次交款時我都在場;朱勇全、黃櫻惠、林翰煒、段仁誠、陳雅慧、余忠原、黃聰秉投資的現金,通常是我帶他們去找曹盛翔或陳星羽時,他們把錢先拿給我,我轉手給曹盛翔或陳星羽,只有余忠原是帶著錢在臺北襄陽路直接拿給陳星羽或曹盛翔;在說明會時林洛安會跟我們介紹陳星羽,說陳星羽是她的助理,陳星羽也會幫她架設電腦、管理帳戶、接受現金去打單、新增帳戶;我若拿投資款給曹盛翔就是曹盛翔幫我KEY 單,若拿給陳星羽,就是陳星羽現場幫我們KEY 單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40至45頁、第55頁、第60至63頁、第65頁),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證據為證。 ⑵證人即告訴人黃櫻惠於偵查中證述:我與蔡一郎是夫妻,我只有投資AGL 共2,019,041 元,蔡一郎跟曹盛翔的錄音我有聽,聽完隔天我有去臺北市市民大道的松山會館參加林洛安主講的說明會,然後我就投資了;陳星羽、邱子晏、張功奇我都接觸過,都是在林洛安舉辦的說明會上看到的,陳星羽是林洛安的助理,會協助放投影片、收護照、收錢,邱子晏是我們這條線的上線,在LI-NE 群組內比較活躍,但現場主要是引導我們進去聽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7 頁正、反面),且有如附表二編號36 所列之證據足參。 ⑶證人即告訴人段仁誠於偵查中證述:我跟蔡一郎是親戚,蔡一郎有將他與曹盛翔的錄音放給我聽,我於104 年3 月14日有參加松山會館的說明會,主講人是林洛安,我於104 年4 月2 日、104 年4 月14日各投資408 萬元、102 萬元,總共投資510 萬元,第一次的投資款是跟蔡一郎一起到襄陽路辦公室以現金交給陳星羽,陳星羽當場幫我換成點數KEY 單,第二次的投資款是在松山會館以現金交給曹盛翔;我有加入邱子晏的LINE群組,事發後邱子晏一直在群組內安撫我們(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8 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經由我的表弟蔡一郎告訴我有投資機會,並播放曹盛翔的錄音檔,內容主要是曹盛翔跟蔡一郎講這投資標的很多元,每月會有紅利、獎金,我聽了之後感興趣,後來我於104 年3 月14日去參加八德會館(應為松山會館之誤,見106 年度他字第1126號卷第6 頁)林洛安的AGL 說明會後想要投資,我跟蔡一郎到會館交現金給曹盛翔及陳星羽,我分兩次交錢,第一次是在(104 年)4 月2 日交給陳星羽,第二次是(104 年)4 月14日交給曹盛翔;我們離開會館後,都有被加入1 個群組,邱子晏有在群組內講一些相關經過,算是群組中的版主;我拿錢給曹盛翔、陳星羽後,蔡一郎有把一些錢給我說是獎金的返還,他說這是因為親友,沒有收我的介紹費,所以有退我一些錢,他退還我現金10幾萬元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49 至460 頁),並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44所載之證據為憑。 ⑷證人即告訴人朱勇全於偵查中證述:我跟蔡一郎是多年好友,曹盛翔跟他推銷AGL 股票後,蔡一郎有將他們錄音內容概述給我聽,曹盛翔的太太陳雅婷也是我跟蔡一郎的共同好友,所以我們有信任關係,我沒有聽曹盛翔本人介紹,但我有去參加他們在松山會館舉辦的說明會,主講人應該是林洛安;我有加入邱子晏的LINE群組,104 年4 月2 日我有去臺中潮港城參加AGL 大會,應該是陳澄玄辦的;我的投資款主要是透過蔡一郎交付,只有一次是104 年4 月3 日當面交給陳星羽,當時蔡一郎在場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5 頁反面至237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39所列之證據可佐。 ⑸證人即告訴人陳雅慧於偵查中結稱:我跟蔡一郎是同事,閒聊時得知皇家AGL 股票,之後有在松山會館參加林洛安舉辦的說明會,然後我就投資,我共投資兩次各34萬元,第一次是跟蔡一郎一起交付投資款給曹盛翔,那次我還有跟曹盛翔一起吃飯,他又再介紹一次AGL 的投資制度,第二次投資我也是將現金交給曹盛翔,蔡一郎也有跟我一起去(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7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蔡一郎之前是公司同事,他有跟我提到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也有給我聽過錄音檔,後來我有去聽說明會,在市民大道上,由林洛安主講,還有一次類似小聚會,在說明投資的好處,由邱子晏主講,旁邊有幾個人也會幫忙講,約有50、60人;我交錢時有與曹盛翔碰過面,我們第一次交錢是在亞東醫院的3 號出口,我們還有一起吃午餐,當時蔡一郎也在場;用餐時曹盛翔有講過AGL 有獎金制度,之後會有類似錢滾錢的意思;我是投資AGL ,兩次各34萬元,共68萬元;我的投資款第二次也是交給曹盛翔,我領出來後去他家樓下,交錢時在場的有我、蔡一郎跟曹盛翔,是在曹盛翔板橋區住處之府中站;我的上線是蔡一郎,他的上線應該是曹盛翔;蔡一郎有給我獎金,他是分次拿現金給我,好像是幾千元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31 至439 頁),並經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40所載之證據供參。 ⑹證人即告訴人林翰煒於偵查中結稱:我跟蔡一郎是同事,104 年4 月聊到AGL 的投資方案,我有聽曹盛翔的錄音檔,也有參加林洛安在松山會館舉辦的說明會,後來我決定投資,共投資2 次,第一次是16萬,第二次是17萬,共投資33萬元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7 頁反面),且有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之證據為憑。⑺證人即告訴人余忠原於偵查中證稱:我跟蔡一郎是好友,他有跟我提到AGL ,我就跟著他去投資,我於104 年4 月2 日共投資34萬元,是跟蔡一郎一起去林洛安位於襄陽路之辦公室交付現金給曹盛翔;我(辦理)傳承信託時在板橋的辦公室見過邱子晏,我有加入邱子晏的LI-NE 群組,她會在群組內分享相關訊息,也是開設這個群組的人(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8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由友人蔡一郎告訴我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有一天他來耕莘醫院探望我老婆時,順便跟我提到有很不錯的投資方案,請我參加,隔兩天就請我交錢;在我投資前,蔡一郎並未找我去聽說明會,只拿馬勝DM給我;我投資AGL 股票1 萬元美金,蔡一郎帶我拿著現金到襄陽路的1 個據點,現場有邱子晏和1 位胖胖的女生,我把錢交給那個女生;我在偵查中會說把錢交給曹盛翔,是因為蔡一郎說我的錢是交給他的上線做入金,而我知道曹盛翔是蔡一郎的上線,所以我才這樣回答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41 至448 頁),復有如附表二編號42所列之證據可查。 ⑻證人即告訴人黃聰秉於偵查中證稱:我跟蔡一郎是親戚,我有投資AGL ,我是將現金102 萬交給蔡一郎幫我轉交給他的上線;我只有加入邱子晏的LINE群組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8 頁),且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43所載之證據為憑。 ⑼證人即告訴人蔡孟修於偵查中證述:103 年8 月10日我遇到我高中同學曹盛翔,他找我去他位於臺北市中山北路6 段的家中向我介紹馬勝基金,他說馬勝基金是做外匯的,有固定配紅利,是國外新的東西,剛進臺灣,因為他有特殊管道接觸得到上線,隔天我就投資3 千美金,投資款匯入曹盛翔帳戶內,103 年8 月12日他們在臺中潮港城餐廳辦馬勝大會,我有去參加,該次大會主要是陳澄玄帶頭,包含林洛安、邱子晏也都有帶他們的下線去,我們是屬於老鷹團隊,領導是邱子晏、張功奇,曹盛翔是團隊的幹部,負責開發市場,後來曹盛翔有帶我去林洛安位於臺北市襄陽路的辦公室,我才知道我們是林洛安的下線;馬勝基金的部分,我陸續共投資452 萬元,之後馬勝的案件上新聞,他們就改推AGL 電子股之投資,我也有投資,AGL 是隸屬於皇家控股集團的子公司皇家礦業集團(RMC ),投資方案內容是投資5 千至5 萬美金不等,一種是可以買電子股E 股,一種是可以買實體股票,就是R 股,我當時是投資電子股,我們這個團隊投資的全部都是E 股,R 股是張金素他們在推的,E 股有一套拆分制度,所有投資人可以以每股0.3 元美金買入,如果是3 萬美金就能獲得10萬股,0.3 元美金的價位有100 萬股可以賣給投資人,全部賣完後,股價就會往上漲0.005 美元,下一檔股價就是0.305 美元,這個價位一樣會有100 萬股可以賣,賣完後又漲0.005 美元,以此類推股價不斷上漲到1 個價位,公司規定只要漲到0.9 美元,股價就會回到0.3 美元,但股數會變成3 倍,有設幾個門檻,剛入單進去前90日不能賣,第一次是可以賣20% ,之後每30天可以賣10% ,因為股數會不斷拆分,所以是賣不完的,也可以選擇把E 股轉成實體的R 股,是以當時電子股股價與R 股股價為基礎去轉換,理論上投資時間夠長的話,所有E 股都可以賣掉,但是這個平台實際上沒有維持這麼久;AGL 部分我投資了510 萬元,都是以現金在臺北天母的台新銀行提款後當場直接交付給曹盛翔;我有介紹親友加入,有些人聽說我在投資這個,看到我生活的轉變,會找管道詢問我,這些人的投資款我都是交給曹盛翔,透過曹盛翔往上交;曹盛翔說他當初是透過網路搜尋馬勝資訊時找到陳星羽,陳星羽是他的直接上線,陳星羽是林洛安的助理,曹盛翔隸屬於邱子晏這個團隊,林洛安下面左右兩線中最大的團隊就是邱子晏、符仕育(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42至4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曹盛翔告訴我在網路上有看到馬勝集團的投資方案,他有找到聯絡人,請我過去聽他講解,我聽完後沒有馬上加入;我有參加過1 次臺中潮港城的說明會跟2 次國外考察活動;我投入馬勝及AGL 的款項第一次102,000 元是匯款至曹盛翔所提供之帳戶,第二次是在103 年10月7 日由我父親提領向台新銀行貸款所得款項340 萬元,當日在我的住處先以現金交付給曹盛翔,再與曹盛翔一同至林洛安襄陽路辦公室交給林洛安;第三次103 年12月23日投資102 萬元是在林洛安襄陽路的辦公室交給曹盛翔,該筆102 萬元是我老婆的錢,只是由我處理,以我名義投資;第四次104 年3 月30日投資510 萬元,由曹盛翔陪同我至林洛安襄陽路辦公室交現金給陳星羽點鈔;我加入馬勝基金及AGL 投資後有取得後台帳戶,帳號密碼都是由曹盛翔告訴我的;「老鷹團隊」是經由上線張堂毅分享動態有出現這個字眼,後來我又有接收 LINE的動態有老鷹團隊的組織圖成員表,才知道「老鷹團隊」這四個字;我是依據老鷹團隊動態消息的截圖顯示,得知老鷹團隊的領導是邱子晏、張功奇,曹盛翔是團隊幹部;我們到襄陽路交錢時,陳星羽有幫我點鈔;蔡錦樺是我的哥哥,他有投資馬勝基金,因為當時我沒有住臺北,蔡錦樺是交錢給曹盛翔;宋永裕是我的叔叔;蔡惠青是我工作上的朋友,李秋珠與蔡惠青是同事,林巧霓(即證人蔡孟修之妻,筆錄誤載為李巧妮)是因為我投資,且也認識曹盛翔,基於信任關係跟著我一起投資;樊仲豪是經由吳俊毅認識的朋友;馬蘭欣是我姊姊的朋友;劉程洋是我老婆的同學,他應該是看到我在網路上分享的生活動態,所以來詢問我現在在做什麼事情,當時我投資馬勝後就沒有上班,他好奇我的動態為何可以常帶我老婆出去;郭定澄是我及曹盛翔的高中同班同學,當時郭定澄和我及曹盛翔3 人一起出來聊天;黃姿心是我老婆的朋友,她經由我老婆的臉書動態才知道這項投資;廖怡茹是我在臺中新認識的朋友,她本身有在做傳直銷,因為當時我想找副業兼差,所以認識她,由於傳直銷有相互交換資訊,她有興趣也來試試看馬勝;游宜璇(筆錄誤載為游依璇)是廖怡茹的朋友,她是因為廖怡茹有投資,她們是好朋友所以一起投資;林秀霞、廖凰妙為上一份工作的同事介紹的朋友;施韋欣是經由吳俊毅女友介紹認識;吳依蓓是我老婆的同事,她看到我老婆的臉書,生活形態改變;王心儀是我新竹的朋友;上述這些人的投資款有部分是經由銀行轉給我,我再轉交上去(給)上線;他們入單開立電子帳戶後,系統會自動轉入點數(到我帳戶);我是代他們轉交錢,幫他們處理投資項目的手續、傳達訊息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60 至476 頁),並提供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證據以實其說。又告訴人蔡孟修投資馬勝基金之金額為4,522,000 元,AGL 股票則為510 萬元,合計9,622,000 元,有附表二編號38所列之證據可佐,起訴書附表編號17誤載兩者之投資金額總計為9,622,010 元,應予更正。另告訴人蔡錦樺、宋永裕、蔡惠青、李秋珠、樊仲豪、吳俊毅、馬蘭欣、劉程洋、郭定澄、黃姿心、游宜璇、廖怡茹、林秀霞、吳依蓓、施韋欣、王心儀、廖凰妙係經由證人蔡孟修直接或其下線投資人引薦而於附表一編號46至62所示之時間,投資馬勝基金或AGL 股票如附表一編號46至62所載之金額,亦有如附表二編號46至62所列之證據可佐,並經證人蔡孟修證述如前,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⑽證人即告訴人林巧霓於偵查中結稱:我是蔡孟修的太太,我只有投資馬勝基金,因為曹盛翔到家中跟我們解釋馬勝基金,剛開始是蔡孟修先加入,到103 年12月底我才到臺北天母那邊的郵局提領102 萬元現金直接到臺北市襄陽路辦公室交給曹盛翔,曹盛翔幫我拿給陳星羽用點鈔機點鈔,點收金額確定後就拿進去交給林洛安,然後他們便幫我開設馬勝帳號;之前他們在臺中寶麗金餐廳辦了1 個大型餐會,主要是表揚做得很好的上線,當時有看到陳澄玄、林洛安、邱子晏等人;我有聽過老鷹團隊,我是有時聽到蔡孟修跟曹盛翔講話時提起,曹盛翔是屬於老鷹團隊,蔡孟修則是曹盛翔的下線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4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7所列之證據在卷足考。 ⑾證人即告訴人郭定澄於偵查中證述:蔡孟修找我投資,後來蔡孟修的上線曹盛翔一起進來鼓吹我投資馬勝基金,103 年12月我就投資17萬元,投資款是轉帳給蔡孟修,之後紅利點數一直有出來,我除了領過一次現金2 萬元,是蔡孟修轉交給我的以外,都是放在裡面繼續滾;我認識的上線最高就是到曹盛翔(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10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和曹盛翔及蔡孟修是高中同學,他們有介紹我去投資馬勝,是在1 間咖啡廳,他們有1 張傳單,上面有寫投資多少錢會有多少獲利,兩人都有跟我講解;曹盛翔有提到投資馬勝基金每月固定獲利多少,而獲利金額是看投資金額多少;投資5,000 元美金每月獲利至少6%,及推薦其他人加入投資馬勝基金,我可以獲得推薦獎金、組織獎金;我聽完他們的說明後就決定投資馬勝基金5,000 美金;我是匯款給蔡孟修,我有取得投資的帳號密碼,是直接寄到我的電子信箱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78 至484 頁)。 ⑿證人即告訴人吳俊毅於偵查中證述:我女友蔡孟修認識後,蔡孟修跟我女友分AGL 投資方案,說AGL 是電子股,利用股票拆分讓金額變大,投資金額變大後,可以把本金跟部分獲利領出來,其餘部分則轉ROGP,ROGP上市後又可以再獲利,我跟我女友討論過後決定投資,我於104 年4 月17日匯款17萬元至蔡孟修帳戶,投資AGL 股票5,000 元美金;我有參加過林洛安主辦的說明會,是蔡孟修通知我去的,在說明會有看過林洛安、曹盛翔、陳星羽、邱子晏,但主講是林洛安,曹盛翔就是蔡孟修的上線,認識曹盛翔後,他一直鼓吹我們投資各個項目,包含馬勝、AGL 及之後其他項目都有(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1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我前女友認識蔡孟修,我們約在士林區的咖啡廳,我前女友也在場,蔡孟修向我介紹AGL 的制度,我總共投資17萬元,錢是交給蔡孟修,蔡孟修告訴我他將錢轉交給曹盛翔;認識蔡孟修後,後來有接觸到曹盛翔,公司有招待我們去泰國旅遊,曹盛翔也有去,有聊天過,並加入LINE好友;AGL 的事都是曹盛翔,甚至再上面的人,有一群人比較偏上層,我們會透過他們去得知消息;我有填寫過AGL 申請書,推薦人欄位是填蔡孟修;主要是蔡孟修跟我分享AGL 股票,我認識曹盛翔後,以口述、微信、LINE群組的方式透過他們得知的資訊,我去問,他們也會跟我講,我因為他們得知資訊才知道這東西如何;他是分享這東西很優質,用口述或是手機群組;在泰國旅遊這段期間,曹盛翔口頭上有說找人加入可以獲得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85 至492 頁)。 ⒀證人即告訴人蘇雅玲於偵查中證述:我和簡良恩認識曹盛翔,他跟我們說AGL 是電子股,現在股價很低,但上市後可能會到美金20元,若我們現在先投資17萬元,就能以最低股價買到這麼多電子股,電子股到一定價格會拆分,3 個月後我就可以先賣掉一部份把本金拿回來,其餘會繼續拆分、上漲,再賣掉獲利,本來3 個月到期時,股數真的有拆分變多,當時曹盛翔說我們若有需要他可以把現金給我們,但我們貪心沒有領回;我投資兩次,第一次是跟簡良恩一起共投資17萬元,以簡良恩名義註冊,我的部分是4 萬元,其餘是簡良恩的;第二次是我自己個人又投資17萬元,有6 萬是交付現金給曹盛翔,其餘是104 年7 月29日匯款至曹盛翔兆豐銀行帳戶;我有參加過臺中潮港城的活動,全場大約有4 、50桌的人,分別從臺灣各地過去,臺北下去5 台遊覽車,當天還有抽獎,陳澄玄、林洛安、邱子晏、陳星羽都有上台分享;104 年5 月還招待我免費出國去馬來西亞,他們有帶我們去1 間公司說那是他們的總公司,當時陳澄玄也有去,還帶我們去看雲頂的房子,說是他們投資的,未來可以用電子股買這些房子,曹盛翔還說他用電子股換了1 間房子;我也參加過松山會館、襄陽會館、板橋的說明會,有時是林洛安、有時是邱子晏辦(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11至12頁);於108 年6 月5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經過曹盛翔介紹才知道有AGL 的投資方案,以前他在士林做開關業務,我們公司的產品設備有使用到(因而認識曹盛翔),幾次與曹盛翔聚餐時都有提到AGL 投資方案,最後一次是在新莊茶坊,還有簡良恩;在新莊茶坊見過面後,第一次是跟簡良恩一起投資17萬元,用簡良恩名義註冊,第二次我自己又投資17萬元,有6 萬元左右是以現金方式交付曹盛翔,其他是在104 年7 月29日匯到曹盛翔的兆豐帳號;我投資後有去參加松山、板橋跟臺中等地的說明會,主講人為林洛安、陳澄玄,有幾場都是有人上台分享,邱子晏、陳星羽在說明會上有上台分享過,陳星羽有分享她是蠻困苦的孩子,因為參加投資現在過著不錯的生活;曹盛在介紹AGL 方案時有說找人來參加會有對碰獎金,我自己有找下線,我分享給黃政浩跟莊于慶,我的上線是曹盛翔;我認識楊小貞,她有投資AGL 股票,她的推薦與組織獎金是曹盛翔直接給她,沒有經過我的手;我不是黃政浩的上線,我只是介紹分享,排線、對碰都是曹盛翔安排的,當時我跟黃政浩分享有這個投資,我告訴他我看到的金額,我還去參加一次馬來西亞活動之類的,小曹(即被告曹盛翔)還有分享帶我們去這個活動,我問他要不要參加,其實大家都認識,他也認識曹盛翔,他就拿了102 萬元到板橋會所親自交給曹盛翔,當天剛好辦說明會,我跟簡良恩、黃政浩一起在那裡,我當場有看到黃政浩把102 萬現金交給曹盛翔;莊于慶是因為在跟我吃飯閒聊時得知投資(AGL 股票)有三倍獲利一事,莊于慶的推薦與組織獎金是曹盛翔當場拿給我,我交給莊于慶(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94至103 頁),並提供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證據為證。又告訴人楊小貞、莊于慶係經由證人蘇雅玲之介紹而於附表一編號64至65所列之時間,投資AGL 股票如附表一編號64至65所載之金額,亦有如附表二編號64至65所示之證據可佐,並經證人蘇雅玲證述如前,而足認定屬實。至證人楊小貞於108 年11月13日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其係借錢與蘇雅玲投資AGL 股票,其自身並未投資,蘇雅玲有承諾其3 個月內會還錢;其於104 年5 月4 日有轉帳1 筆34萬元到曹盛翔兆豐銀行的帳戶,另1 筆34萬元係於104 年5 月21日以現金交付給蘇雅玲云云(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540 至551 頁),然為證人蘇雅玲所否認,並於於109 年5 月13日本院審理時結稱:我與楊小貞生意往來好幾年,我有向楊小貞提過我投資AGL 的事,我告訴她我跟曹盛翔有投資AGL 股票,它的獲利率有多高,後來有約曹盛翔一起跟楊小貞分享;因為我們都缺錢,她當時也需要錢,她對於這個獲利比很心動,她好像就解掉1 張保單去投資;她的投資款第一筆是匯到曹盛翔的帳戶,第二筆是我與曹盛翔到楊小貞的公司跟她拿了2 、30萬元現金,是交給曹盛翔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五第62至71頁),且證人楊小貞嗣於109 年5 月13日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有印象蘇雅玲曾將AGL 帳戶的帳號密碼交與其,其向蘇雅玲說不用,其不會操作,蘇雅玲用唸的告知其帳號密碼;另其交付現金時蘇雅玲在場,其交給蘇雅玲後,蘇雅玲在其面前推給曹盛翔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五第67至72頁),則若證人楊小貞並非自行投資AGL 股票,而係借款與證人蘇雅玲投資,何以證人蘇雅玲會告知其以其名義開立之AGL 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是證人蘇雅玲上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應較值採信,堪認證人楊小貞確有於附表一編號64所載之時間投資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之金額。 ⒁證人即告訴人簡良恩於偵查中證述:我有投資AGL ,是因為認識曹盛翔才投資的,曹盛翔說3 個月可以回本,我於104 年1 月29日投資17萬元,當天以現金交付曹盛翔,我跟蘇雅玲是一起的,其中蘇雅玲所佔比例是4 萬元,其餘是我的;我有參加過在新竹、板橋、松山的說明會,都是曹盛翔找我們去的,說明會主講人是林洛安,陳星羽、邱子晏、曹盛翔都是在旁協助(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10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曹盛翔是朋友,曹盛翔約我在喝茶地方,告知我馬勝集團AGL 投資方案的制度與內容;曹盛翔介紹AGL 方案時,有說找人來參加會有獎金;在投資後我有參加過幾次說明會,是在松山會館、板橋、臺北市;蘇雅玲是我同事,我們一起合資投資AGL ,用我的名字是當戶頭,我們兩個是共同持有,她不是我的下線;黃政浩以前跟我是同事,有器材上買賣,在曹盛翔分享投資過程後,他也有投資AGL 股票,他在板橋交錢給曹盛翔,我有在場看到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86至94頁),並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66所列之證據為憑。 ⒂證人即告訴人黃政浩於偵查中證述:我的好友簡良恩於104 年3 月找我吃飯聊天時提到AGL 投資方案,他說是曹盛翔介紹他投資,說皇家股權有投資黃金、木薯等很多東西,投資之後3 個月會漲3 倍,其中一部分可以變成電子股,另一部分連結到ROGP股票,我覺得蠻有興趣就投資了3 萬美金即102 萬元,我於104 年5 月15日在第一銀行領出102 萬元至張功奇、邱子晏位於板橋區三民路1 段122 號13樓的會館親手交給曹盛翔,當時我的朋友簡良恩、蘇雅玲陪我一起去,張功奇、邱子晏也都在場(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253 至254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蘇雅玲跟簡良恩分享給我AGL 投資方案的訊息,他們帶我去曹盛翔家聽AGL 的投資及如何獲利;我總共投資102 萬元,是在板橋會館拿現金交給曹盛翔,當天還有很多人,簡良恩跟蘇雅玲有看到我交錢給曹盛翔;曹盛翔在跟我介紹AGL 方案時,有說找人參加會有對碰跟抽取分享金或佣金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104 至109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67所載之證據可佐。 ⒃依證人蔡一郎等人上開證言及其等所提如附表二編號36至67所示之證據,可知被告曹盛翔係先以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會有高額獲利,遊說、招攬告訴人蔡一郎、蔡孟修、蘇雅玲、簡良恩加入投資,再由告訴人蔡一郎、蔡孟修、蘇雅玲、簡良恩引薦如附表一邊號36至37、39至44、46至62、64、65、67所示之人投資馬勝基金或AGL 股票,且告訴人蔡一郎、段仁誠、余中原、陳雅慧、蔡孟修、林巧霓、蘇雅玲、楊小貞、簡良恩、黃政浩等人均有將部分投資款項交付被告曹盛翔或其上線即被告陳星潔,被告曹盛翔亦自承其有因此獲得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之點數,而積極參與組織之擴散。再觀諸同案被告邱子晏在其成立之「老鷹首部曲」群組內貼文稱:「我大平台再發一次,其它小平台各領導自行搞定。以下有3 段請夥伴們清楚明白,每次我們要協助的事項。星期五【5/15】老鷹團隊板橋會館第一場學習會小曹要教如何申請iAccount,如有夥伴不會,不懂使用,請遨請他們來,如會的就不用來。請各領導人給我人數喔。…講師:小曹(即被告曹盛翔)。地點:板橋三民路1 段122 號13樓。時間:下午2 :00【樓下郵局】。各位夥伴我們一場一場來解決大家的問題,讓大家都可以獲利更多。」(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33 頁),足見被告曹盛翔亦曾在被告邱子晏承租之板橋辦公室講解AGL 股票之投資事宜。另參以前述被告邱子晏在「R (309 )」LINE群組(見106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71頁)之發文及經被告張堂毅轉發之貼文(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35 頁、第45頁),亦足認被告曹盛翔在被告邱子晏之組織體系內,係擔任「老鷹團隊」之組長職務,共同協助該集團招攬投資,實屬無疑。 ⒊被告陳星潔部分: 訊據被告陳星潔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詞略以: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的股票,因為我是張堂毅的助理,張堂毅去跟邱子晏聊過天後,知道馬勝基金及AGL 的投資訊息,回來告訴我他要投資,我就跟張堂毅說我也要投資;我有跟我爸說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我的朋友COCO及黃景雲自己知道消息跑來問我,我跟她們說明後,她們也覺得很好,因此也有加入投資;我只是借用綠之道社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5 樓的辦公室做插畫的工作,不是林洛安的助理;當時我們原本沒有辦公室,後來知道林洛安有個地方可以租借,所以才在那邊做插畫的工作;我有幫馬勝集團的一些會員處理過投資款的事宜,因為他們常來辦公室,又不知道要怎麼樣支付投資款,我就好心幫他們處理,他們把錢交給我,我再把錢轉交給公司或林洛安,之後她們就會得到點數,有時我會跟這些投資人一起去匯款給公司,我並未因此拿到推薦獎金或組織獎金;我沒有幫忙註冊會員,她們自己拿到點數後,由於不懂如何操作,我有教她們如何加入會員;我也不曾幫忙安排會員出國,因為我們都是投資人想去看投資的標的,所以我有幫忙收取會員繳交的旅費轉交給旅行社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陳星潔雖曾提供馬勝基金與AGL 股票投資訊息予「COCO」、「黃景雲」,然其所提供資訊之對象極為特定與少數,並未達到數量廣泛而具大眾性之程度,不符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多數人」之要件;又被告陳星潔雖早於本案其他告訴人投資馬勝集團,惟其仍屬投資人身分,而非馬勝集團成員,亦未受有馬勝集團之其他利益,是核被告陳星潔所為,尚與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要件不合云云。經查: ⑴證人林春燕於偵查中證稱:陳星羽是林洛安的助理,每次我去松山會館她都在,林洛安都介紹陳星羽是她助理,也因投資馬勝賺了很多錢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19 頁)。證人蔡宜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聽過林洛安講課,陳星羽在旁邊輔助幫忙弄電腦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67至74頁)。證人吳成彬於偵查中證述:我只有接觸過林洛安、陳星羽,陳星羽是林洛安的助理,說明會時她有在現場幫林洛安處理事情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6 至497 頁)。證人葉俊麟於偵查中結稱:陳星羽都是在林洛安身邊當助理,我在襄陽路辦公室也看到陳星羽收過投資款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2471號卷第497 至498 頁)。證人施媖中於偵查中證述:陳星羽一直是當林洛安助理,如果有說明會她都在一旁協助,出國活動她也會處理,說明會時她有上台分享說她原本有負債,靠馬勝過得不錯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312 至313 頁)。證人魏瑞福於偵查中證稱:馬勝出國活動手續都是陳星羽辦的,她是林洛安的助理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311 至312 頁);證人蔡一郎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結稱:投資過程中我有接觸過陳星羽、張功奇、林洛安、邱子晏、符仕育,陳星羽是林洛安的助理,她幫林洛安管帳,所有林洛安的帳都是她做的,包含帳戶管理也是她,我們投資款也全是現金交給陳星羽,陳星羽會將點數從林洛安的帳戶撥給我們,幫我們KEY 單開戶;朱勇全、黃櫻惠、林翰煒、段仁誠、陳雅慧、余忠原、黃聰秉投資的現金,通常是我帶他們去找曹盛翔或陳星羽時,他們把錢先拿給我,我轉手給曹盛翔或陳星羽,只有余忠原是帶著錢在臺北襄陽路直接拿給陳星羽或曹盛翔;在說明會時林洛安會跟我們介紹陳星羽,說陳星羽是她的助理,陳星羽也會幫她架設電腦、管理帳戶、接受現金去打單、新增帳戶;我若拿投資款給曹盛翔就是曹盛翔幫我KEY 單,若拿給陳星羽,就是陳星羽現場幫我們KEY 單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5 頁反面至236 頁,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40至45頁、第55頁、第60至63頁、第65頁)。證人黃櫻惠於偵查中證述:我在林洛安舉辦的說明會上看過陳星羽,陳星羽是林洛安的助理,會協助放投影片、收護照、收錢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7 頁正、反面);證人段仁誠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4 年4 月2 日投資408 萬元,款項是跟蔡一郎一起到襄陽路辦公室以現金交給陳星羽,陳星羽當場幫我換成點數KEY 單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8 頁正、反面,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49 至460 頁)。證人朱勇全、林巧霓於偵查中及證人蔡孟修於本院審理時亦均證稱有將投資款交付被告陳星潔點收等節(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5 頁反面至237 頁,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44頁,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60 至471 頁)。是由上述證人之證詞互核以觀,並參酌被告陳星潔自承有收取馬勝集團會員之投資款再轉交公司或林洛安、協助投資者加入會員、幫忙收取會員出國考察之團費等情不諱,堪認被告陳星潔確有在林洛安舉辦之說明會協助處理會場事務及收受投資款、註冊會員、安排會員出國等業務,而擔任馬勝集團之重要職務。 ⑵再觀諸被告陳星潔於103 年7 月23日在社群媒體上貼文稱:「各位老板們:這次的峇里島五天四夜之旅,9/20的馬勝晚宴是今年最大的國際型年會,會議人數逼近三千人…請大家踴躍報名,也邀請朋友們參加,千萬不要錯過盛會…有重要人士會到現場…可以帶給各位更大的信心,請大家一定要去喔!…請趕快把資料發給星羽,只要在平台報名你的名字就可以喔,其它私密的資料請私line給我…7 月26日前裁止報名…大家動作要快哦」;於103 年8 月25日、同年9 月12日又貼文公告關於馬勝投資說明會之相關訊息(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80至82頁),足見被告陳星潔遇有馬勝集團舉辦之大型年會或馬勝集團投資案之相關說明會,即負責邀約下線成員或新人參加、統計報名人數,以協助活動順利舉行;復參以被告陳星潔自承被告曹盛翔為其直接下線,且其有因被告曹盛翔投資馬勝基金美金1,000 元而獲得美金100 元之推薦獎金點數,亦有獲取金額不詳之組織獎金點數(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當事人書狀卷一第468至469頁),被告曹盛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稱其在馬勝集團之推薦人為被告陳星潔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240 頁),且被告曹盛翔招攬之投資人所交付之款項,多有由被告陳星潔收取乙情,業如前述,則被告陳星潔亦有發展下線組織,積極參與該組織擴散之行為,同可認定。 ⒋被告張堂毅部分: 被告張堂毅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以:我有投資馬勝,我的上線是邱子晏,第一筆錢是我自己出的,加碼是由我家人出資,但都是以我的名義,因此我是推薦自己,我有因而拿到推薦獎金;我與陳星羽是在同一個地方工作,陳星羽主動來找我,她需要一個推薦人,所以我是她的推薦人;另外林怡伶是我一起插畫工作的朋友,我有跟她分享我投資馬勝的經驗,她知道後也想投資,我陪同她一起去瞭解評估,故我也是林怡伶的推薦人;封宜廷部分,是我插畫的朋友王敬諺的母親有投資馬勝,王敬諺怕他母親被騙,就來詢問我有關馬勝出國考察的事,封宜廷是王敬諺母親教會的朋友,他知道王敬諺母親獲利很好,就主動去找她,王敬諺便帶他母親及封宜廷來找我,問我如何操作電腦,由於馬勝基金後來轉換成AGL 股票及電子股,他們不懂如何轉換,就請我幫忙,找了我之後,王敬諺才在我這邊投資;我沒有因為封宜廷或王敬諺加入馬勝集團而拿到推薦獎金,獎金是王敬諺的母親取得,但是後來AGL 股票無法轉換成現金,封宜廷便直接來問我,也請我幫忙收購他的股票換成現金;黃崇智部分,他是林怡伶的朋友,他想透過林怡伶了解馬勝的相關資訊,我出國考察回來,會在竹北的聚會場所分享有關馬勝基金的相關訊息及如何辦理信託,黃崇智也會來參加,由於我是林怡伶的推薦人,且是我跟林怡伶對外,因此黃崇智才會對我與林怡伶提告,他繳交投資款現金的部分,我與林怡伶均未經手,只是陪同他把現金兌現成投資點數云云。其辯護人主張:被告張堂毅起初係因邱子晏之介紹投資馬勝基金,被告張堂毅係基於自己投資之判斷,認為所投資之事項確屬可信,並認為僅憑個人投資獲取之報酬已屬足夠,無須藉招攬他人加入之獎金獲利,被告張堂毅雖有介紹陳星羽、林怡伶參與投資,但並未積極招攬其他人加入馬勝集團之投資方案,且陳星羽、林怡伶均係被告張堂毅之好友,對象亦僅寥寥數人,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多數人」之要件不合;再被告張堂毅固早於本案其他告訴人投資馬勝集團,然其仍屬投資人身分,而非馬勝集團成員,且其亦未受有馬勝集團之其他利益,是其所為,不符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要件云云。經查: ⑴證人即告訴人封宜廷於偵查中證述:吳雪麗、林秀鴻是我在教會認識的朋友,他們知道我有投資馬勝,104 年4 月間打電話給我要我去臺北市襄陽路那邊,我在那裡認識了吳雪麗的兒子王敬諺,後來又認識了張堂毅,王敬諺、張堂毅都是畫家,他們好像有一起合開漫畫方面的公司,然後我在那裡認識了林洛安,林洛安都在該處主講,當天是張堂毅講完後換林洛安講,他們是在介紹AGL 股票,說投資後可以翻倍、拆分,很快就能在3 、4 個月後將本錢拿回來,後來我依王敬諺指示將投資款匯入溏鴻國際有限公司之帳戶,前後我共投資170 萬元;我有參加過他們舉辦的活動或說明會,有三個地方,第一次是在臺北市襄陽路,第二次在臺北市八德路,第三次在板橋邱子晏家,另外他們還在板橋租了1 個會議中心我也去過,聽說是邱子晏跟她先生租的;我有加入1 個LINE群組,裡面的18個人都是張堂毅的下線,發消息都是張堂毅、王敬諺主導;我有不懂的問題,他們都叫我問王敬諺,不然就叫我找林秀鴻,他們說林秀鴻是我的上線(見106 年度他字第2910號卷第53至5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吳雪麗打電話給我說要請我喝咖啡,她的兒子叫王敬諺現在有改名,約我在襄陽路見面,說王敬諺畫漫畫的同事是張堂毅,後來張堂毅在襄陽路上解說複利,比較好賺,還可以拆分;張堂毅在黑板上寫的那些,我一開始聽不懂,我當初沒有意願要投資,後來吳雪麗跟王敬諺一直打電話給我,說這個非常好,但是我聽不懂根本沒有意願,之後張堂毅又介紹上線林洛安,所以我才認識他們;投資前我參加過襄陽路的說明會4 、5 次,主講人主要是張堂毅、林洛安,內容是說這個(即AGL 股票)很好賺,拆分比較快,比當初(投資)馬勝(基金)100 萬元可以拿7.2 萬元(利息)還快,說王敬諺跟張堂毅是有去其他國家看過,有好多的產品,他們拿照片說服我說會比之前的更好;第一次去只有吳雪麗、王敬諺、張堂毅、林洛安,當場我根本聽不懂,他們一直說複利、拆分,我一開始沒有投資,之後王敬諺跟吳雪麗不斷說這個很好,要投資要搶在前;林洛安說他們都是拿現金,我看到好多現金,為了避免查帳,王敬諺就叫我匯到漮鴻國際有限公司的帳戶,避免現金流進出遭人懷疑;我是在參加完襄陽路說明會後加入馬勝集團;除了襄陽路外,我還有參加過張堂毅跟他的上線張功奇的太太在某處的說明會;另外臺北市八德路的說明會是林洛安主講,張功奇和張堂毅也在場;「T .RUN .KS創兆資…」LINE群組發文者都是張堂毅、王敬諺、林洛安,裡面的人全是投資者,成員都是張堂毅的下線,是張堂毅自己加的,裡面有些人我不認識,我就是他的下線;我有問過張堂毅、王敬諺我的上線是何人,王敬諺說我的上線是林秀鴻,林秀鴻之後才是他;我投資AGL 的部分是王敬諺幫我KEY 單,王敬諺就拍給張堂毅,都是王敬諺幫我加入群組,張堂毅跟王敬諺再告知我要怎麼做;我主要接觸的對象是王敬諺和張堂毅;我第一筆AGL 股票投資款是現金100 萬元交給王敬諺,時間大約是在104 年4 月23日第一筆匯款前1 個月內,之後在104 年4 月到5 月間有陸續匯款總共170 萬元到漮鴻國際有限公司的帳戶,王敬諺跟張堂毅有給我網址連結證明我確實有在AGL 裡面開戶,在手機內幫我註冊;王敬諺就是證人王嘉煜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329 至344 頁),核與證人王嘉煜於偵查中所證:我有投資馬勝基金跟AGL 股票,我在馬勝基金的上線是我母親吳雪麗,她是朱春美這條線的,我AGL 股票的上線是張堂毅,我跟張堂毅算同行,張堂毅向我介紹AGL ,本來是我母親想要介紹,但是朱春美那邊不贊成AGL ,所以我才去問張堂毅,之後我就透過張堂毅投資AGL ;我母親跟她朋友林秀鴻及封宜廷是同一個教會,當天林秀鴻約了封宜廷過來館前路的星巴克見面,之後我們就去林洛安的會館跟張堂毅聊,接著林洛安過來,封宜廷又跟林洛安聊;封宜廷投資時是在我投資兩、三天之後,當時我還不會KEY 單;封宜廷之後的投資款是轉帳到林洛安指定之漮鴻國際有限公司帳戶;我自己、吳雪麗、林秀鴻及我們介紹投資的人相關投資事項都會跟張堂毅聯繫,張堂毅會負責收錢、他的助手陳星羽會KEY 單;張堂毅有跟著林洛安在做組織,但張堂毅上面還有邱子晏,邱子晏再上去才是林洛安(見107 年度偵字第3837號卷第9 至11頁),及本院審理時所述:一開始我不知道馬勝到底好不好,後來我母親有跟我說,我也有去參加說明會,講完我就先加入馬勝,當時也有聊到AGL ,那邊人年紀較大不太希望投資AGL ,我想知道差異在哪裡,所以去問張堂毅,問完張堂毅後我就決定加入,張堂毅有要我去找其他下線;我在偵查中提到張堂毅有在做組織,是指我們要做兩條線,兩邊的家人跟朋友各找一邊去找人;我在AGL 的上線是張堂毅,林秀鴻是我在AGL 的下線,封宜廷是林秀鴻下線的下線,封宜廷會掛在我下線是因為她有一次去找林秀鴻跟我母親到臺北車站喝咖啡,剛好那裡有林洛安的辦公室在講AGL ,就一起上來聊天;封宜廷曾交付100 萬元現金給我,我再拿去辦公室交給張堂毅,其他投資款項是轉帳到漮鴻國際有限公司的帳戶,該帳戶是林洛安提供給所有投資者的(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344 至352 頁)等節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封宜廷提出如附表二編號33所載之證據以實其說。被告張堂毅亦供承:因為我自己有出國去新加坡考察,王嘉煜發現我跟他母親去同一個地方,問我是否有投資馬勝,我才說有,並問他為何知道我有投資,他說他母親有投資,且他跟我都有去考察,想問我馬勝好不好、是什麼狀況,剛好他問我的時間點,馬勝剛轉成AGL ,所以我告訴他我只知道現在要轉股票,我是信託操作,他覺得股票這塊比較安全,因此他才投資;我的組織為何會特地去招攬,是由於他們得知我有投資,就來找我投資,我另外1 個投資者就是我自己的助理,因為我們都在同一工作室;我會產生兩邊,是基於1 個是我的助理來找我投資,另1 個是工作上的伙伴他們來找我投資,所以產生兩邊,我自然就會產生公司設定的獲利;另我有協助封宜廷講解股票,及陪同將該筆現金拿去換取點數等節(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二第342 頁、第351 至352 頁),足見告訴人封宜廷雖非被告張堂毅之直接下線,惟係由其下線成員招攬加入AGL 股票之投資,並將部分投資款項(100 萬元)交由證人王嘉煜轉交被告張堂毅,再由被告張堂毅轉向其上線購買點數。又起訴書附表編號56雖記載告訴人封宜廷就AGL 股票部分之投資款為170 萬元,然依告訴人封宜廷、證人王嘉煜及被告張堂毅上開證言與供詞,告訴人封宜廷之投資金額除170 萬元匯款外尚有100 萬元之現金,金額總計為270 萬元,起訴書此部分容有誤載,應予更正。 ⑵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怡伶於偵查中結稱:我是因為工作關係在設計協會認識張堂毅,一開始張堂毅介紹我投資馬勝基金,後來又介紹我投資AGL ,我的投資款有部分是給張堂毅,有部分是交給林洛安,是張堂毅介紹我認識林洛安的;我去臺北襄陽路或松山火車站附近的會場時會遇到其他投資人,有些人是還沒加入投資的,我不認識他們,我只知道每次都很多人,這些人應該是張堂毅找來的,因為張堂毅會跟他找來的人坐在一起,並向這些人解釋、說明關於馬勝或AGL 之事,但主講人不是張堂毅,是林洛安;我及我親友的投資款,我都是往上交,除了張堂毅以外,我經手的投資款還會拿到臺北襄陽路交給林洛安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2910號卷第85至88頁),及被告張堂毅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有兩邊,一邊是林怡伶,一邊是陳星潔乙情,堪認被告張堂毅有吸收同案被告林怡伶、陳星潔為其下線之左右兩線,並透過其等招攬如附表一編號34至67所示之投資人加入馬勝基金或AGL 之投資方案。 ⑶另參諸被告張堂毅於103 年8 月2 日在社群網站上張貼林洛安主講之「複利加時間大過原子彈」之演講資訊;於103 年8 月14日在「老鷹首部曲」群組之記事本內轉貼林洛安103 年8 月份之行事曆,其中標明每星期三晚上7 點舉行老鷹團隊學習會,8 月14日下午4 點舉辦說明會,由被告張堂毅講解匯款模式與網站操作,8 月26日晚上7 點為「仕育(即被告符仕育)團隊OPP (冠凱+惠馨【即被告鄭惠馨】)」,8 月28日下午4 點之學習會則由被告鄭惠馨說明如何入新單;於103 年8 月12日上傳馬勝金融臺中高峰會活動照片,並發文稱:「洛安團隊第一名頒獎120 萬臺幣喔!!太神了。」;於103 年8 月20日張貼林洛安、Laila 主講如何邀約之說明會訊息;於103 年10月4 日再發布「洛安老師團隊獎勵計畫公布拼到月底喔!」,並上傳林洛安之投影片內容照片:「凡9/1-12/31 入單達到800 萬美金以上,取全球第五名…贈送PORSCHE 」、「策略:推薦人寫給指定編號一同參與比賽」、「回饋獎勵:即刻領取,不用等半年。1 萬:送台幣3,000 ,2 萬,送台幣6,000 」;於103 年10月8 日轉貼林洛安在臺北松山會館、臺中麗加園邸酒店等處舉辦之說明會訊息;於104 年4 月12日轉發同案被告邱子晏鼓吹投資人短期內快速買賣AGL 股票以複利滾存方式達成財富快速、神速、飛速倍增之文章(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58頁、第70頁、第87至88頁、第128 頁,105 年度他字第5902號卷一第88頁、第89頁);於104年5月6日在社群網站上貼文稱:「 CNN專題報導皇家股票,皇家已逐步完成上市前收購的 準備工作,所以我想說:你的懷疑阻止不了我的前進步伐,因為你的懷疑讓你沒有成為皇家受益的一分子,機會不要死在別人嘴裡,所以你不相信你懷疑,你錯過了,而我因為簡單的相信,成為皇家千萬受益者中的其中一分子,所以此刻我很堅信!三年的時間創造了無數人的財富人生,此刻的你還疑的繼續懷疑,相信的請跟緊我們的步伐!一起享受皇家給予我們的財富人生自由」;復自行成立「T.RUN.KS創兆資…」LINE群組,在群組內散布、傳達關於GCL網址、ITS股數查詢網址、傳承信託電子郵件帳號、股票轉換說明等訊息(見106年度他 字第2910號卷第23至29頁、第33頁)。是被告張堂毅以傳達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說明會、演講、學習會、團隊競爭獎勵及投資AGL股票可快速致富等訊息之方式,吸 引不特定人投資,並在學習會上負責講解匯款模式與網站操作,顯係基於協助馬勝集團經營立場,以超額報酬及違法傳銷方式,誘引招攬下線投資人,幫助該集團非法吸金,並為己牟利等情,應堪認定。 ㈤被告邱子晏、張功奇部分: 訊據被告邱子晏、張功奇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被告邱子晏辯詞略以: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我也是受害者,當初我認為這一切都是真的,我去找林洛安瞭解馬勝基金的投資訊息,因為那時我父母生病,我需要錢,所以我想要找個投資方案,用錢賺錢;最早張堂毅、陳建宇有來我家看我母親,他們關心我當時的狀況,我分享我投資馬勝,他們回去後認為不錯,因此也加入投資;我只有直接介紹張堂毅及陳建宇,林怡伶、陳彥丞、羅福源、陳星潔、梁啓聖、曹盛翔是我下線的下線;我加入馬勝有獲得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的點數,我有把點數全部複利再創造出更多的帳號;我從以前在亞歷山大就是擔任總監,陳建宇及陳彥丞是業務,當時我便成立業務團隊,這個團隊對我來說是為老闆效力,我需要成立主管級的人來讓業務更好,後來加入馬勝後,我也有在老鷹團隊分享馬勝的投資狀況及安全度;另外投資人匯到我兒子帳戶的款項我也是要往上匯,不是留在我兒子的帳戶內云云。其辯護人主張:被告邱子晏之直接上線為林洛安,其直接下線僅有張婉婷、張功奇、陳建宇及張堂毅等4 人,其餘起訴書所載之告訴人,均非被告邱子晏所招攬,而係電腦系統隨機編排,至於系統編排何人,被告邱子晏俱不知曉;又被告邱子晏在新北市板橋區新府路之租屋處與其他參加馬勝基金之人進行餐敘討論,係因被告邱子晏有前往海外參加年會,其他投資者希望被告邱子晏可以提供參加年會過程中所獲知之新資訊,讓其等有所知曉,故被告邱子晏方會應其他投資者之請求在住處餐敘討論,並非對其他人進行招攬,而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辦公室,係由於被告邱子晏有經營販售各類「水」之業務,該處為放置「水」等物品之倉庫,其他投資者有時亦會前往該處尋訪其,然其並未在該處招攬不特定人;另被告邱子晏於投入資金後,曾因馬勝公司之邀請而前往馬來西亞參觀馬勝集團所投資之相關產業,並在該產業看見馬勝集團所投資之事業實況,對於該集團之經營充滿信心,且認為經營頗具規模,同行之人中亦多有本件告訴人等,顯見被告邱子晏與其他投資者相同,均係相信馬勝集團之經營實在,並進而投入更多資金,若被告邱子晏果真與馬勝高層有共同經營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豈有可能亦被蒙在鼓裡,而投入大筆金額之理;再者,被告邱子晏因馬勝公司之邀請,與其他投資者一同前往香港辦理傳承信託,在過程中,傳承公司確實有說明AGL 股票之價值問題,使其等相信投資AGL 股票之真實性,可見被告邱子晏與其他投資者相同,均僅係聽從上手之說法而共同前往辦理,並堅信投資馬勝集團不會損及其權益。從而,被告邱子晏應係馬勝基金案之投資者及被害者,並未基於違反銀行法等犯意,經營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云云。被告張功奇辯稱:我從林洛安處獲知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的訊息後,回家告知邱子晏,當時我們也很怕被騙,張堂毅、邱子晏、陳彥丞都是以前的同事,後來我們集合大家的力量去看馬勝是不是詐欺集團,發現馬勝不是騙人的,且我推薦的梁啓聖又對外匯很熟悉,他認為馬勝是真的可以投資下單的,他也有親自下單操作,並透過MT4 這樣的外匯交易平台確認可交易外匯,我覺得林洛安值得我們信任,所以我們才投資馬勝;因為當時邱子晏的母親生病,邱子晏希望我能在家照顧母親,她每月付我5 萬元的薪水,我將這5 萬元請邱子晏幫我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我只有推薦梁啓聖,我僅收過梁啓聖的1,000 塊美金,其他人應該沒有匯款或交付現金給我;紀惠綺、黃敬哲、陳星潔、曹盛翔、林怡伶、羅福源都不是我直接介紹他們來投資馬勝的,我是透過陳建宇、陳彥丞、張堂毅、陳星羽才認識他們;我有與邱子晏一起經營老鷹團隊,舉辦讀書會,內容是一些激勵課程、出國旅遊,由於林洛安也會舉辦讀書會,因此有時我們會請她來說明心靈成長的課程;我沒有與邱子晏在新北市板橋區的租屋處及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的辦公室舉辦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的說明會云云。其辯護人則以:馬勝投資案係張金素以「馬勝集團」之外國公司名義為號召,對外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功奇為「馬勝集團」之成員或員工,或與張金素之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就其違反銀行法部分為無罪諭知;又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功奇有在「馬勝集團」擔任重要職務,或參與「馬勝集團」重大營運事項之決策,或積極發展下線組織,或已領得高額獎金之不法經濟利益,尚難認被告張功奇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罪云云為其辯護。經查: ⒈被告邱子晏有在其板橋區新府路之住處及板橋區三民路之辦公室舉辦說明會,由其本人、張功奇或邀請林洛安擔任主講,解說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之內容,並提供本人及其子之帳戶與投資人匯入款項;被告張功奇則協助舉行說明會、收取投資款,及擔任說明會之主講人或在旁協助解答個別投資人之疑問等情,有下列證據為憑: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宜蓁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4 年3 月左右聽朋友葉婷婷提到馬勝外匯及AGL 電子股之投資方案,她說投資馬勝外匯5 千至3 萬美金不等,可以每月領取固定紅利,投資期間是18個月,AGL 電子股則是股價會漲,之後會拆分,股數會越拆越多,終極目標是它連動的ROGP股票會在紐約上市,我聽了後對AGL 有興趣,所以我就分4 次投資AGL ,總金額為227 萬8,850 元,投資款除了有一次是拿現金到邱子晏辦公室交給張功奇外,其餘都是匯款,前兩次是匯款到葉婷婷帳戶,後來認識邱子晏、張功奇後,錢就直接匯到邱子晏帳戶;葉婷婷上線是張功奇、邱子晏;這半年中間我們一直有去松山會館聽林洛安講解AGL ,符仕育是在襄陽會館,但我一直都是在板橋及松山會館聽課,所以沒有聽過符仕育的;我一開始不認識邱子晏、張功奇,後來葉婷婷帶我去邱子晏家聽他們講解AGL ,我才認識邱子晏、張功奇,他們兩人一直都是一起出現,邱子晏也會去林洛安的松山會館講解AGL ,我每次去上課,邱子晏、張功奇都會在現場招待、布置(見106 年度他字第1067號卷第95至9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朋友葉婷婷跟我說有AGL 的投資方案,問我要不要參加,我於104 年4 月、5 月有去張功奇跟邱子晏在板橋住所參加說明會,現場約有20到25人,在講投資方案的好處,可以領多少紅利,有蠻多人在講,我忘記有無主講人,我比較知道張功奇跟邱子晏都有介紹AGL 制度;之後我有去參加在板橋三民路辦公室舉行的說明會約5 次以內,當時我已經投資,板橋三民路的辦公室是邱子晏跟林洛安負責主講;我前後約有5 、6 筆投資款,第一筆是請葉婷婷轉交給邱子晏,當時我沒有她的帳戶,是用匯款,後來陸續幾筆我直接匯邱子晏帳戶內,有一次是在板橋三民路交付現金給張功奇;我是聽葉婷婷及邱子晏跟我講我才會投資;在說明會上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類似對碰、回饋獎金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67至74頁),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證據為憑。 ⑵證人即告訴人張昌隆於偵查中結稱:我是投資AGL ,是葉婷婷告知我有此投資方案,104 年4 月2 日我匯款100 萬元給葉婷婷,葉婷婷再把錢匯給邱子晏;104 年4 月13日我交付現金200 萬元給張功奇,是柳福源陪我去的(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51 至152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投資300 萬元的AGL 股票,當初去張功奇家中,他告訴我投資方案,當時除張功奇外,還有邱子晏、葉婷婷及我,共4 人在場;我於104 年4 月2 日加入投資,我是匯款給我的朋友葉婷婷,請她匯給張功奇他們;另外200 萬元是104 年4 月13日我和我的朋友柳福源拿現金過去張功奇家中交給張功奇;我在投資前不到一週參加說明會;我的上線是葉婷婷,我有填寫入會申請書,介紹人填葉婷婷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37號卷三第42至45頁),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非供述證據為憑,被告張功奇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104 年4 月2 日證人張昌隆匯款予證人葉婷婷後,證人葉婷婷有偕同證人張昌隆攜帶現金100 萬元至被告邱子晏之住處,其有在場幫忙點鈔,及於104 年4 月13日,因金額很大,其有在旁點200 萬元之現金等情(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37號卷三第4 至45頁),而可佐證告訴人張昌隆前揭指述內容之真實性,堪認告訴人張昌隆確有於附表一編號31所列之時間投資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金額購買AGL 股票。 ⑶證人即告訴人葉婷婷於偵查中證述:邱子晏是我的保險客戶,她告訴我馬勝基金及AGL 投資方案,後來我決定投資AGL ,我於104 年2 月開始陸續匯款88萬6,142 元,全部都是匯給邱子晏;張功奇跟邱子晏是夫妻,我有去邱子晏、張功奇家聽說明會,也去過他們在板橋三民路的會場,我沒有接觸過符仕育(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52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於104 年2 月投資AGL 股票,我會加入投資是因為當初去收保費時遇到邱子晏,她告訴我現在做這塊,要不要到她家中聽這部分,股票會上市櫃,過幾個月會返利;我參加過8 、9 次會議,地點在邱子晏家中、松山會館、板橋三民路、臺北車站附近,主講人主要是林洛安、邱子晏,其他人比較少;張功奇有時也會解釋;張昌隆於104 年4 月2 日匯款100 萬元給我,是為了投資AGL 股票,而我和邱子晏有辦國泰世華的約定轉帳,可能又跟我比較熟,所以才轉給我,由我再轉給邱子晏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37號卷三第46至49頁),復有如附表二編號32所載之證據足考。 ⑷證人林麗清於106 年5 月23日偵查中結稱:邱子晏是梁啓聖、羅福源的上上線,梁啓聖、羅福源帶我去邱子晏、張功奇板橋家中聽說明會,聽了很多次,每次都有10來個人以上,他們家很大,有70幾坪,他們有介紹馬勝基金,也有介紹AGL ,大部分都是邱子晏在講,有時曹盛翔、梁啓聖、張功奇也會協助說明,這些人都是同一條線,張功奇是邱子晏的下線、梁啓聖、羅福源的上線,而且我有部分投資款是匯入邱子晏小孩的帳戶(見106 年度他字第2367號卷第5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去邱子晏家中參加過說明會,內容是在講推薦馬勝基金的事,有提到招攬下線,用電腦看投資報表,主講人除了邱子晏外,梁啓聖、張功奇、曹盛翔也會幫忙講解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67頁)。⑸證人林春燕於偵查中證述:邱子晏是梁啓聖的上線,也會出現在梁啓聖的群組內,但她自己有更大的群組,張功奇是邱子晏的先生,邱子晏在板橋三民路有租一間會場專門用來發展組織;我去過兩次邱子晏位於板橋區新府路史丹佛大樓的家,邱子晏、張功奇會在他們家說明馬勝相關事宜(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19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邱子晏承租的板橋三民路要報告公司狀況時,我每次都會去;林洛安在松山的說明會我也每次都會去,主持是林洛安,助理是陳星潔,邱子晏、張功奇等人都會上去說;我有參加過邱子晏在新府路住處舉辦的活動2 次以上;我們有LINE的群組,其中比較大的群組板主是邱子晏;「老鷹團隊」的板主是邱子晏,只要有投資就會加入LINE群組,有相關資訊會在LINE告訴我們,例如何時要開會等,大家都能去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37號卷三第39至40頁)。 ⑹證人施媖中於偵查中證述:103 年8 月15日我在邱子晏家中聽完她的說明會後,當天提領現金共3 萬4 千元交給梁海燕,開立馬勝帳戶;103 年9 月3 日我依邱子晏指示匯款到邱子晏的3 個帳戶,總金額為142 萬8 千元,也是開立馬勝帳戶;張功奇跟邱子晏是同居人,共同有小孩,我去邱子晏家中聽說明會時,在說明會之前,是張功奇再跟我介紹一次馬勝,介紹後由邱子晏開說明會(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312 至31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3 年8 月15日在邱子晏家中聽過1 次說明會,我在當日加入,該次說明會應該有10、20人,主講人是邱子晏、張功奇;我總共匯款3 次,第一次8 月15日我在邱子晏家中聽完說明會後,有一個最低入單金額是美金1,000 元,所以我當日到樓下提款機領了3 萬4 千元交給梁海燕,梁海燕說會幫我交給邱子晏;第二次是投入142 萬8 千元,我分了三筆匯入邱子晏提供給我的邱子晏及邱○騫的帳戶,以上兩筆都是投資馬勝基金;我去邱子晏家中聽說明會時,因為我已經先聽過台大的,而且我有早到,他們再找我去時,問我有沒有哪裡不懂想瞭解的,所以張功奇先跟我講,之後再一起聽在他們家舉辦的說明會,有power point 在前面主講,我們後面的一起聽;他那時講類似是外匯很像是銀行定存概念,可是每個月固定給的% 數比銀行定存還要高;我是聽過他們的講解認為有獲利可能才決定加入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231 至243 頁)。 ⑺證人魏瑞福於本院審理時結稱:103 年7 月劉淨蓮找我去聽說明會,地點有在邱子晏家中、邱子晏承租板橋三民路、林洛安承租臺北市八德路;家裡人數20、30人,在租的辦公室活動場地有100 人以上;說明會的主講人在邱子晏家中就是邱子晏,在林洛安的場地就是林洛安;我在邱子晏家中有看過張功奇,吃飯時,張功奇有針對我說明投資美金1 萬元每月有百分之幾分紅,投資美金2 萬元會有百分之幾分紅,當時吃飯只有我是新的下線,其他好像是他們已經先認識的人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225 至230 頁)。 ⑻證人何念純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有去參加張功奇跟邱子晏在家舉辦的說明會,每個星期三都會舉辦,有時會再加開;現場有時10幾人,也有1 、20人,梁啓聖、曹盛翔、張堂毅、張功奇、邱子晏都會輪流講;在說明會上都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對碰獎金,他們說在7 月底前對碰獎金是10% ,從8 月1 日開始對碰獎金改成5%,找人加入下線就會有對碰獎金;我的上線是羅福源跟梁啓聖,他們的上線是張功奇,張功奇跟邱子晏是夫妻,一起經營;張功奇跟邱子晏有1 個大群,裡面有經理,每個經理都會成立小群,我聽完說明會後就加入張功奇跟邱子晏的大群,小群是投資之後加入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32至53頁)。 ⑼證人即共同被告梁海燕於106 年11月14日偵查中證稱:張婉婷是邱子晏的下線,邱子晏會舉辦一些小型說明會向投資人介紹馬勝基金或AGL ,剛開始是在她家,位於板橋史丹佛社區24樓,後來她另外在板橋租了1 間辦公室,她都會請她的下線再去找人去聽說明會,包括張婉婷、我;林洛安是我們的共同上線,林洛安上去就是陳澄玄;林洛安會透過邱子晏叫我們找人來聽說明會,林洛安在襄陽路、臺北松山會館有辦說明會,林洛安早期有在台大會議中心辦過說明會,邱子晏會發布一些訊息、跟林洛安接觸,張功奇算是邱子晏的助手,因為他是邱子晏的先生,實際聯絡下線成員的是張功奇、邱子晏,張功奇、邱子晏都是一起開小型說明會(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355 至35 7頁);於107 年8 月3 日偵訊時證述:我在水悟空工作時就認識邱子晏、張功奇,張婉婷也是我當時的同事;張婉婷把我帶到邱子晏、張功奇家,由張功奇跟我解說,張功奇說馬勝是做外匯的,因為我懂期貨,我認為外匯是OK的,張功奇說會按投資金額給我每月3%至8%不等之利息,最低投資金額是1 千美金,最高的投資單位是3 萬美金,我是先投資1 千美金,之後有追加投資,總共投資了20幾萬美金,其中有約800 多萬元都是我用自己的錢投資的,張功奇有說拉人加入可以賺取推薦、對碰獎金;我有在老鷹團隊中擔任小組長,老鷹團隊是邱子晏、張功奇的,因為我無法接觸到上面的人,所以這個團隊中邱子晏、張功奇會把消息跟我們分享;我的下線都是屬於張婉婷的,張婉婷的下線則全是屬於邱子晏的(見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卷第67至70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於103 年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我有參加張功奇講的說明會,他跟我們幾個人分析,我聽完後,認為可以,地點在會議室、在家中,大家聚會,我參加過很多次類似的活動,主講人是林洛安、邱子晏、陳澄玄,張功奇沒有上台主講;邱子晏在三民路舉辦說明會時,張功奇都在旁邊,有時講幾句話,有時我們不懂會詢問他,他會幫忙講解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49至56頁)。 ⑽證人即共同被告羅福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去邱子晏家中聽有無更新的資訊,因為我也是投資者,想瞭解會不會有問題,是否正常在運作,想瞭解投資是否可以更快;我應該參加過10次,大部分都是邱子晏在講,林洛安見過1 次,在該場合有提到AGL 股票及馬勝外匯投資獲利的部分,請還沒有加入的人進去聽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78頁)。 ⑾被告邱子晏於107 年6 月22日偵查中陳稱:最早有一些夥伴會來我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新府路的住處,互相分享馬勝相關資訊,板橋區三民路的辦公室則是(馬勝基金)轉成股票之後,我們需要學習如何操作股票,而且張功奇是做貿易的也需要一個辦公室,所以才租這間辦公室;張功奇在我家的聚會中,應該也有向投資人說明馬勝制度,馬勝的制度我們一般沒有在家講,是襄陽路、松山區那種大型說明會才會講,我們在家都是分享投資經驗等語(見107 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卷第15至22頁)。 ⑿觀諸被告邱子晏在社群媒體或群組之貼文:「千萬俱樂部老鷹團隊每週三固定的會員交流會。…在記事本的留言欄裡報名喔」(103 年7 月22日)、「即日起每週三固定舉辦會員交流會…晚上7 :30-9:30是馬勝會員交流會,如有新朋友要來,可提前5 點左右先來了解。」(103 年7 月30日)、「這星期三我家新府路的交流會我希望你們找新朋友來。對夥伴是學習。對新朋友請引導他們來了解我們真實的獲利。一定要幫到大家才行,歡迎大家一起來合作。」(103 年8 月25日)、「星期三晚上投資分享會…每星期三晚上7 點…邀約新朋友/ 剛加入夥伴/ 把馬勝當事業的夥伴…內容:談馬勝的獲利」(103 年9 月29日)、「明天星期三板橋新府路分享會,有新人我們就辦就分享。重點:協助各位在馬勝快速獲利,快速財富自由。…歡迎新夥伴更深入了解。更歡迎有帶新朋友的夥伴們,讓我們學習成功。」(103 年11月18日);另在其成立之「老鷹首部曲」群組內傳送訊息稱:「我家今晚7 點有分享會,今晚預約新朋友約5 人」、「因今天我家小型vip 是臨時有新朋友才決定開場的」、「報告報告:股票狂飆大家都很興奮,但還是有認真的夥伴想要把這樣的好機會跟親友們分享,所以我也會盡全力協助各位,但請要分享給人的夥伴事前要說清楚講明白,就是一個超級棒的投資,比房地產投資更好,更棒,值得你撥空了解,不允許自己錯過喔。兩場VIP 分享會,地點我家。⒈今天星期四晚上7 點Nick哥(即被告張功奇)主講。⒉後天星期六下午兩點啟勝主講」、「我家一早10:00有人入單。11:15左右有新朋友來分享。有新朋友可能來的歡迎共襄盛舉。」、「我大平台再發一次,其它小平台各領導自行搞定。以下有3 段請夥伴們清楚明白,每次我們要協助的事項。星期五【5/15】老鷹團隊板橋會館第一場學習會小曹要教如何申請iAccount,如有夥伴不會,不懂使用,請邀請他們來,如會的就不用來。請各領導人給我人數喔。…講師:小曹(即被告曹盛翔)。地點:板橋三民路1 段122 號13樓。時間:下午2 :00【樓下郵局】。各位夥伴我們一場一場來解決大家的問題,讓大家都可以獲利更多。…我的新office不會有其他營業項目,就是會議室。重點如下:協助已入會的夥伴自己管理自己的財富。還有如有新夥伴我會用VIP 開場。場次會多。每埸不超過12組人為主。各領導要能當講師,我只是協助。星期二老鷹團隊全體還是以洛安老師,松山會館為主要的出席地點。所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星期二松山會館見。星期二老鷹團隊辦公室不開放喔。」,足見被告邱子晏多次在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新府路住處及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辦公室舉辦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說明會,邀請已加入之投資者及新人到場參與。是被告張功奇辯稱其與被告邱子晏並未在上開板橋住處與辦公室舉行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說明會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難採信。 ⒉被告邱子晏、張功奇均有積極發展下線組織之行為,且皆有領得高額不法獎金之利益: ⑴被告邱子晏於107 年5 月26日偵訊時供稱:我有跟朋友說我在馬勝的投資,我自己也有投資4 萬美金;陳建宇、張堂毅、張婉婷是我本來在亞歷山大健身房、水悟空健身房的下屬,我是這兩間健身房的總監,這些人後來加入我的老鷹團隊;我們幾個都是做行銷,我們不管在健身房時或者在馬勝時,都稱呼我們的團隊為老鷹團隊,我們這個團隊會開會討論自己的投資案,也會找其他投資人來投資,包括這些投資人的親朋好友,我們會在我當時板橋區新府路1 號的住處開會(見107 年度偵緝字第1785號卷第29至31頁);於107 年6 月22日偵查中陳稱:我一直在服務業上班,因父親得癌症我無法工作要照顧他,張功奇在樂活館上班,旁邊就是林洛安位於襄陽路的辦公室,我去找張功奇時因此認識林洛安,我於102 年底或103 年初時有跟林洛安聊到我的狀況,林洛安有跟我提到她在投資馬勝基金,說投資3 萬美金每月可領8%,我就投資了3 萬美金;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張堂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源、陳星羽、曹盛翔算是排在我下面;張婉婷、梁海燕都是水悟空的業務,全在我的下線體系內,我有跟她們提過馬勝基金的事,她們也有加入;我有看過我在馬勝系統內的獎金點數,我賺的CP2 獎金點數大約是我投資金額的3 、4 倍跑不掉等語(見107 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卷第15至22頁)。 ⑵被告張功奇於107 年6 月22日偵查中供陳:本來邱子晏和林洛安不熟,因為林洛安跟我老闆娘認識,他們談事情時我聽到馬勝這兩個字,在此之前我就有聽別人說過馬勝,但是當時不敢投資,後來聽到林洛安講,我想說老闆娘認識林洛安,應該是很正派的人,不可能騙人,所以邱子晏就投資了;我做健身業務時直接認識陳建宇、陳彥丞、張堂毅,梁啓聖是因工作認識,梁海燕、張婉婷做健身業務時跟我同一個團隊,其他人都是透過梁啟聖、陳建宇、陳彥丞、張堂毅等人認識的,這些人投資馬勝,都是因為我,我是最初的源頭,由於我知道馬勝這個投資案,我有告訴他們我聽到林洛安來跟我們老闆娘投資馬勝;後來因為介紹人進來會有獎金,所以他們又找人進來;邱子晏在馬勝的投資都是我在幫忙看,我把他們找進來了若又讓他們賠錢不好意思,因此我就很細心在觀察獲利情形;我知道馬勝投資案有推薦、對碰獎金等傳銷制度,找這些人來投資、組織一直擴展,會讓我跟邱子晏的獲利增加,獲利應該是幾百萬有,至於有沒有上千萬我不清楚;陳建宇等人都會跟邱子晏互調點數,因為邱子晏在忙他父母的事,平台比較是我在看,我會幫邱子晏撥點數給這些人;陳建宇等人會主動約一些朋友來板橋新府路家裡吃吃喝喝,在上開聚會中一定會向陳建宇他們帶來的人講到馬勝相關事宜;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梁啟聖、羅福源、陳星羽、曹盛翔、張婉婷、梁海燕等人都有在發展各自的下線等語(見107 年度偵緝字第1771號卷第22至26頁)。 ⑶依被告邱子晏、張功奇前揭供述,並參照本判決書貳、、㈠至㈤部分之說明,被告邱子晏確有建立「老鷹團隊」,陸續吸收被告陳建宇、張堂毅、張功奇、張婉婷為下線組織成員,再由被告陳建宇招攬被告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為下線成員,被告張婉婷招攬被告梁海燕為其下線,被告梁啓聖則經被告張功奇招攬加入,並吸收被告羅福源為下線成員;被告張堂毅招攬被告林怡伶、陳星潔為其左右兩線,並安排被告曹盛翔為被告陳星潔之下線,而積極參與組織之擴散,並因其等發展下線組織而獲取高額不法獎金之利益等情,應可認定。 ⒊被告邱子晏、張功奇係共同基於協助馬勝集團經營之立場,以超額報酬及違法傳銷之方式,誘引招攬下線投資人:⑴參諸被告邱子晏在社群媒體或群組貼文稱:「老鷹團隊的夥伴們:6/12臺中潮港城的月例會【馬勝兩岸高峰會】【有馬勝高層會蒞臨】,我們團隊共有7 桌,2 台遊覽車的人數。請要當領導人的各位,用認桌的方式。【每桌10人,含自己/5000 元/ 每人500 元】。邀約自己,夥伴,新朋友一起。統計你以下的人數。這活動是馬勝大型活動,邀約新朋友最棒。以下5 組招集人們請回應我。讓我們有效率的做事,馬勝是大事業,讓我們團結把事情做好、做大。⒈Nick(即被告張功奇),啟聖(即被告梁啓聖),兆民。⒉堂毅(即被告張堂毅),Hana(即被告林怡伶)。⒊小婷(即被告張婉婷),正芳,海燕(即被告梁海燕)。⒋逸秀,楊姐。⒌吳老師,陳姐。以上5 組人馬,我們坐滿7 桌,2 台遊覽車。餐費請各組第一人統一收齊。當天我們一起搭遊覽車我來招待。載各位到台中潮港城參與盛會。@ 請報第X 組:邱子晏【自己】,宥勝【子晏邀】,張婉婷【夥伴】。以上舉例,好統一做報表。感恩大家。」(103 年8 月4 日),其後並傳送「潮港城車位配置圖.pdf」、「潮港城名單0402啟勝組3 桌.pdf」、「潮港城名單0000nick3 桌.pdf」(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35 頁、第239 頁)、「親愛的各位伙伴,大家新年好……恭喜大家,賀喜大家,由於春節期間,銀行無法匯款的關係,以致延誤大家入單,因此公司決定延長電子股0.6 元/ 股& 及ROGP 0.3元/ 股的優惠到2 月28日止,敬請把握!另外,陳玄特地初八回台灣,將在以下三天舉辦新春座談會,請大家踴躍參加……謝謝大家!2 /27 (五)台中晚上7 :30新春座談會(通豪酒店)。2/28(六)台北下午2 :00新春座談會(松山會館)。3 / 01(日)高雄晚上7 :30新春座談會(蓮潭國際會議中心)。就在明天,松山會館。市○○道0 段00號。【豪城飯店旁】請準時下午2 點正式開始。」、「Momo姐提供的機場接送一台車可以8 人,兩台共可搭16人。還有2 個名額喔。明天新加坡年會出發囉。還有2 個名額找小婷報名喔。」(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23 至237 頁),顯見被告邱子晏多次在群組發布馬勝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訊息,鼓吹加碼投資,及散布馬勝集團舉行之大型說明會或活動訊息,邀請群組成員偕同新人參加並負責統計人數、提供機場接送、認桌(支付餐費)、安排車次及桌位;又在群組內公告AGL 匯款帳戶(鼎程特公司聯邦銀行五股分行帳戶),要求投資人統一將款項匯至該帳戶後,拍照給直推領導及林洛安,以便協助追查美金點數及進場KEY 單(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53頁、第131 頁、第139 頁)。嗣於媒體揭露馬勝集團非法吸金一事後,被告邱子晏更在群組內貼文呼籲:「尊敬的各位領袖:緊急時期,團隊及市場最需要的就是:溫暖、擁護和愛戴!在台灣事件公司承冤報導之時,此時公司上下,領袖會員更應團結一心,以最說服力的成績證明一切。同時我們再次也建議各位領袖:⒈凡是有電話或者微信諮詢的會員或投資者,一律及時接聽或回覆信息,不可隱瞞或逃避目前市場現狀,以最積極的態度去答覆公司的目前良好的健康運行狀況以及說明台灣目前事件的起因。⒉凡有會員有不理解或持懷疑態度的,要及時引導,以最100%樂觀向上的態度去教育和解釋。⒊維護公司形象,禁止向任何人轉發有關公司負面新聞報導。⒋推動市場工作的進程不可停滯,各國家地區繼續按照原有市場部署推進工作!⒌公司派遣律師團隊已到達臺灣與臺灣當地律師團已對接配合,今明兩天將會有實質性進展,請大家勿念。感恩所有領袖和會員與公司心手相連!」、「我們各領導會全力配合」(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47 頁)。另於馬勝集團公告公司資產及AGL 股權由香港傳承信託公司託管,通知所有股東須於105 年1 月31日前在傳承信託完成註冊開戶後,被告邱子晏除在群組內轉達上述訊息外,並積極號召組織成員參加香港傳承信託公司於105 年1 月1 日至同年月3 日分別在臺北、臺中、高雄所舉行之臺灣地區信託開戶活動,更於105 年1 月1 日在臺北場現場與同案被告陳星潔、梁海燕一同協助投資人辦理信託開戶,結束後復在群組貼文感謝各組組長稱:「謝謝啟聖這段期間幫了大家的忙!今天他等團隊都完成手續,自己安排最後一位墊後才離開。」、「大家應該為我們上市的那天,給與喜悅的祝福。謝謝公司,謝謝領導,謝謝相信相挺的夥伴,為自己賀彩吧!加油」等情,有被告邱子晏在微信群組文截圖照片、被告邱子晏、陳星潔、梁海燕等人105 年1 月1 日臺北場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131 頁、第135 頁、第137 頁、第139 頁)。足認被告邱子晏係立於馬勝集團經營者之立場,與被告張功奇共同協助該集團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且其參與角色係高於各線投資組織領導之上之主導地位,而非僅係單純之投資人,殆無疑義。 ⑵被告張功奇(Nick Chang)於104 年1 月9 日在社群網站上轉貼陳澄玄、陳淑燕邀請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投資人參加104 年1 月23日在臺中舉辦之「皇家千萬俱樂部2014尾牙聯歡酒會」之訊息,並要求夥伴向各小組報名;於104 年1 月14日張貼馬勝新加坡年會之資訊,要求欲報名參加者繳交5,000 元與同案被告陳星潔,並同時報名馬來西亞3 月份之行程;於104 年2 月22日貼文稱:「由於春節期間,銀行無法匯款的關係,以致延誤大家入單,因此公司決定延長電子股0.6 元/ 股& 及ROGP 0.3元/ 股的優惠到2 月28日止,敬請把握!另外,陳玄特地初八回台灣,將在以下三天舉辦新春座談會,請大家踴躍參加……謝謝大家!」(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100 至102 頁);於103 年10月4 日張貼臺中潮港城千萬俱樂部10月份例會訊息,表示將邀請皇家控股集團高層「阿雄」來到現場,會以更全面與專業的角度為各位講解馬勝金融,被告邱子晏隨即在下方留言稱:「我們團隊我跟nick出遊覽車一台來回接送。A 區【小婷、海燕1 桌】。B 區【堂毅、小曹3 桌】。C 區【逸秀、鎔禛、楊姐2 桌】。D 區【啟勝、羅哥1 桌】。以上共7 桌。請夥伴們找自己核心經理報名…特助NI-CK 哥,請統一人數及各區名單匯集。感恩大家。夥伴們請快速報名。大家都是投資者一定要去,好好瞭解馬勝的盛會」,被告張功奇旋又在下方留言:「各區經理週六下午松山會館聚會時,請統計告知各組欲從板橋出發搭乘遊覽車人數」(見106 年度他字第1607號卷第41頁);復參以前述被告邱子晏在103 年8 月4 日在社群媒體上之發文(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235 頁、第239 頁)及經被告張堂毅轉發之貼文內容(見106 年度他字第2084號卷第45頁),可知被告張功奇在被告邱子晏之組織體系內,係身兼「老鷹團隊」之特助,遇有馬勝集團舉辦之尾牙聯歡酒會、年會、出國考察活動、大型說明會,即負責邀約下線成員或新人參加、統計報名人數、安排交通接送等事項,以協助活動順利舉行,並在社群網站上發布馬勝集團之優惠促銷投資訊息,鼓吹加入投資,而擔任馬勝集團之重要職務,協助該集團招攬投資,助其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等情,灼然甚明。 ㈥被告柯智偉招攬投資人投資AGL 股票部分: 被告柯智偉對前揭犯罪事實皆供認無訛,且有附表二編號68至75所列證據為憑,堪認被告柯智偉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吻合,而足憑採為真。 ㈦被告洪可潔招攬投資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部分: 訊據被告洪可潔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並以:我是馬勝的投資人跟受害者,我的介紹人是朱育辰,我只有跟我的朋友蔡濬洋分享我的近況,藉由蔡濬洋的關係帶來了蘇君佶(即告訴人蘇世明與陳燕慧之子),一開始蘇世明跟陳燕慧參加了我們很多聚會,自己評估後想要參與這項投資,因此我有幫他們轉交款項,有進我的戶頭也有現金的部分;我也有通知陳燕慧、蘇世明臺中通豪飯店、麗加園邸舉辦的說明會之訊息;蔡淑苓、廖祚祺是蘇世明介紹的,蘇世明把向他們收取的款項委託給我向公司換取開戶的點數,廖永祺則是蘇君佶介紹的;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到7 的投資人由於不是我介紹的,所以我不會拿到推薦獎金,但如果跟我同一線的,我會拿到組織獎金,推薦跟組織獎金都是公司系統的點數,並不是現金云云置辯。其辯護人則以:被告洪可潔僅係單純之馬勝會員、投資者,幾乎不認識馬勝集團之經營者,其主觀認知上,只是投入款項作為投資之用,對於馬勝集團有涉嫌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節根本不清楚,又如何會與張金素等人有犯意聯絡?又被告洪可潔雖曾幫告訴人陳燕慧、蘇世明等人匯款至林洛安帳戶,然均係出於幫助友人投資之意,與林洛安之間並無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云云為其辯護。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燕慧於偵查中證述:103 年9 月我透過小孩的朋友Allen 認識了洪可潔,洪可潔帶我跟我兒子及其他3 、4 人至臺中通豪飯店見符仕育、林洛安,符仕育講了1 個多小時介紹馬勝基金,他說他是億萬富翁,說馬勝多好多好,我信以為真;另外我也有去麗加園邸聽林洛安、符仕育的說明會,通豪飯店我去過好幾次,陳澄玄也有出現過,林洛安、符仕育、陳澄玄都在台上推廣,洪可潔都在台下,有時會協助播放投影片;我總共有4 次匯款、2 次交付現金,第一次交付現金是林洛安跟洪可潔一起來收錢,第二次是洪可潔來我臺中家中收錢,後來陸續匯款、交付現金給洪可潔,其中有一次是匯款給鼎程特公司,帳號是我兒子在臺北襄陽會館聽說明會時符仕育給的;我除了馬勝基金外,也有投資AGL ;洪可潔除了收受投資款外,也一直在招攬投資人投資AGL ,我們有誰不懂,她都會一直出來招攬,並在群組中推廣、也有開說明會;林洛安、符仕育每一場在臺中的說明會中,林洛安都會介紹符仕育是她的伙伴,是合夥人的感覺,通常是林洛安講前半場,後半場是符仕育講(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82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兒子蘇君佶的朋友蔡濬洋叫Allen ,他跟我兒子說有1 個投資機會,要邀我兒子跟我在103 年9 月2 日星期二到通豪飯店,我在飯店門口看到洪可潔,洪可潔帶我們到通豪飯店某一樓,進去符仕育跟林洛安在那裡,符仕育跟我講1 個多小時賺大錢理論,例如巴菲特、在人家不相信時你相信你就會成為富有的人;會後洪可潔自我介紹,說她在做馬勝,可以賺很多錢,還畫制度給我們看,希望我們去推廣,剛開始我們很存疑,後來慢慢被會場氣氛影響,逐漸才相信;在這介紹之後,洪可潔就不停拉我們夫妻,她們不斷在群組上PO文鼓吹我們加碼投資;我們有去臺中通豪飯店、麗加園邸飯店、潮港城、薇閣餐會,每次去都很多人,在通豪飯店約有100 人,大場時有陳澄玄、林洛安、符仕育、陳淑燕、洪可潔都會在,他們會在說明會上不停鼓吹馬勝公司是正當公司,美國納斯達克很快要上市,我們就不知不覺誤信詐騙,而不斷地投錢;這幾次說明會符仕育、林洛安、陳澄玄都有上台主講,洪可潔在旁放POWER POINT ,也會說明制度及推廣;我投資馬勝基金306 萬元,匯了3 次,AGL 股票(第一次)是4,035,800 元,這一次是洪可潔跟林洛安約在麗加園邸交款,有留1 張收據給我,她也在群組替林洛安PO文確認,還有1 張她抱錢的照片,證明她確實有收走我的錢,我當時有跟我兒子說一定要請她開收據,她如果不給我收據,我不會給她錢,收據上面有洪可潔的署名跟身分證字號,另外還有一次是匯款204 萬元到鼎程特(公司帳戶),這是符仕育、洪可潔、林洛安告訴我們的帳號,還有一次是在104 年5 月,(105 年)3 月我們從新加坡回來後,我誤認這是1 家很好的公司,因為新加坡人很多,我去信用貸款95萬元交給洪可潔,我請兒子打電話給洪可潔來拿錢,我總共受害金額是1,008 萬5,800 元;洪可潔知道我們夫妻有一點錢,林洛安跟洪可潔、符仕育都鼓勵我們貸款投資,很多臺中的投資大眾都傾家蕩產,我的土地、房子都賣掉了,還揹了很多貸款;林洛安還說在1 年內要創造出千萬、億萬富翁等等,洪可潔在群組上會替林洛安代為PO文,及代為確認我們匯款進去的金額;洪可潔、林洛安、符仕育都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推薦獎金或組織獎金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42至46頁),並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82所示之證據為憑。 ⒉證人即告訴人蘇世明於偵查中結稱:陳燕慧是我太太,陳燕慧加入後我知道有馬勝基金及AGL 投資方案,一開始我是去麗加園邸聽符仕育、林洛安的說明會,後來洪可潔又邀我去富信飯店聽符仕育的說明會,我另外多次在臺中青海路85度C 樓上的會場聽符仕育講解,也參加過通豪飯店、潮港城、薇閣的說明會,及去馬來西亞參加公司年會;我的投資與陳燕慧是分開的,投資款項我都是匯款或交付現金給洪可潔;蔡淑苓、廖祚祺是我的好朋友,有時他們會匯款給我,我再一起匯給洪可潔;林洛安有在說明會中說洪可潔是臺中的聯絡人,投資款都交給她,所以我自己、我親友的投資款我都是交給洪可潔(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8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3 年9 月23日陳燕慧有參加馬勝,因此我才跟去臺中麗加園邸飯店,聽符仕育、林洛安說明,在當時認識洪可潔;在說明會現場林洛安交代若我有要參加,指定洪可潔跟我收款,除此之外,洪可潔還負責發布訊息,幫林洛安處理電腦,向我說明投資相關事項;我第一次參加馬勝是在103 年9 月29日;我還參加過103 年11月27日麗加園邸林洛安主講的說明會、103 年12月臺中薇閣國際會議中心主辦的馬勝A -GL 說明會,大型會議張金素、陳澄玄、林洛安、符仕育等人都會上台,還有其他人也會上台說明;我的投資標的一開始是馬勝基金,到11月底又加入AGL 投資;馬勝參加過7 次,AGL 是11次,投資款項都是交給洪可潔,因為林洛安指定臺中由洪可潔負責;在組織上洪可潔是我的上線;在說明會時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推薦獎金跟組織獎金,我有找教會中的蔡淑苓及蔡淑苓的好友廖祚祺等人,照公司制度來說她們是我的下線,我只有領到推薦獎金,因為我跟蔡淑苓是教會好友,所以我有把點數轉給蔡淑苓;林洛安在說明會上有指定洪可潔為臺中地區負責人之一,我們入單要把款項交給她,洪可潔也願意承擔這個責任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47至54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83所列之證據可佐。 ⒊證人即告訴人廖祚祺於偵查中證稱:我跟蔡淑苓是朋友,103 年12月蔡淑苓閒聊時說她有投資馬勝、AGL ,邀約我幾次後,我於104 年1 月27日去臺中青海路的85度C 聽符仕育的AGL 說明會,一開始介紹馬勝,之後就介紹AGL 電子股,說皇家股票是ROGP的公司,106 年2 月會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到時依股價可獲利數十至數百倍,我後來就陸續投資,都是匯款給蘇世明,蘇世明轉匯給洪可潔;我投資AGL 股票6 筆,前5 筆都是匯款為主,最後一筆是在臺中麗加園邸交付現金給洪可潔(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82 至183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因為跟蔡淑苓在LINE閒聊,知道她有投資AGL ,再經由她參加說明會得知AGL 投資方案;在投資前我有參加臺中青海路85度C 的說明會,由符仕育主講,主要是講AGL 電子股,有提到如果找人來加入會有獎金;說明會過2 、3 天後我加入投資;我總共投資204 萬元,前5 次是匯款給蘇世明,委託轉交給洪可潔,最後一次在臺中麗加園邸現金交給洪可潔;在組織上我的上線是洪可潔;我是在第一次參加說明會時認識洪可潔,她在現場擺設位子及設備,有人會去問洪可潔問題,她也會回答;符仕育或洪可潔、林洛安都會在群組上PO哪一天要開說明會,群組會經由蘇世明截圖再PO給我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55至59頁),復經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84所載之證據供參。⒋證人即告訴人蔡淑苓於偵查中證稱:我與蘇世明是多年朋友,蘇世明跟我談到馬勝基金、AGL 投資方案,蘇世明帶我去臺中麗加園邸聽林洛安、符仕育、陳澄玄的說明會,他們3 人輪流上台講,後來我就投資了,我的姊姊們也都跟著我投資,我們都是跟蘇世明共同投資,全是匯款給蘇世明,請他轉交給洪可潔;我有去通豪飯店、85度C 、富信飯店聽林洛安、符仕育的說明會;我共投資馬勝基金68萬元,AGL 股票170 萬元(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83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跟蘇世明是同教會教友,聚會閒聊當中得知他有投資馬勝;投資前我第一次去參加臺中麗加園邸林洛安的說明會,聽完後我就加入;林洛安每次辦說明會,在台上都會說洪可潔是她的下線,臺中區最大的頭,所以我間接認識到洪可潔;104 年3 月到馬來西亞考察跟洪可潔有接觸,104 年11月我有跟洪可潔去香港辦信託;我第一次投資馬勝,第二次投資AGL ,款項都是請蘇世明幫我轉交給洪可潔;我在每一場參加的說明會現場都有看到洪可潔,她有組億元團群組,我們都在群組內,她會PO文何時會開說明會,幾乎每個月的星期二、三、四都固定會有說明會,她PO說明會的事情目的是要我們參加,洗腦我們一直投入;在說明會結束後我們會聊天,洪可潔會跟我解說馬勝或AGL 的投資內容,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推薦獎金、對碰獎金;洪可潔是林洛安在臺中的負責人,在臺中也是她在招攬,每一場說明會她都會在群組內PO時間,請大家來參加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60至67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85所示之證據足考。 ⒌證人即告訴人廖永綺於偵查中證述:我有投資AGL 股票,我與蘇世明的兒子蘇君佶是朋友,我想做投資,跟蘇君佶閒聊時知道有此投資方案,因為他講不清楚,我就和他一起去參加符仕育在臺北襄陽路開的說明會,但參加說明會之前,我就先匯款給蘇君佶,請他幫我轉交上去投資,聽完說明會後,符仕育有跟我們聊一下,我聽了以後覺得可以,因為有一段閉鎖期,所以我就沒有多問;我沒跟洪可潔接觸過,但是蘇君佶說我們的上線是洪可潔(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83 至184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原本跟蘇世明的兒子蘇君佶認識,有一次遇到蘇世明,他邀我去襄陽路聽說明會,說明會結束後,符仕育有跟我對談,我覺得聽起來很正派,且他們給的訊息好像都很真實,之後我有匯款給蘇君佶,請他幫我轉交投資款給符仕育;蘇君佶有說要交給洪可潔,他說因為洪可潔負責收款;我總共投資AGL 股票17萬元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68至70頁),復有如附表二編號86所載之證據為憑。 ⒍依證人陳燕慧等人前揭證言及其等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82至86所列之證據,可知被告洪可潔除利用通訊軟體群組發布馬勝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訊息,鼓吹加碼投資,及散布馬勝集團舉行之大型說明會或活動訊息,邀請群組成員偕同新人參加外,復帶同投資人參加臺中通豪飯店、麗加園邸等處所舉辦之說明會,在說明會上亦會協助主講人林洛安播放投影片、說明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相關制度,並負責收取臺中地區投資人之投資款項後轉交林洛安,而擔任馬勝集團之重要職務,並積極參與該組織之擴散,顯與一般投資人有異。是被告洪可潔及辯護人上開辯詞,核不足採。 ㈧被告鄭惠馨招攬投資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部分: 被告鄭惠馨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稱:我是投資人也是受害者,我一開始投資時認為馬勝是合法的公司,因此我深信不疑,我投資了200 多萬元;由於馬勝有在網路上打廣告,我起初是自己到網路上投資註冊,公司設定給我的上線我不清楚,不過後來我參加說明會有跟符仕育購買過點數;我沒有主動跟其他人分享過投資馬勝的事,是我的朋友蔡政宏找我問與馬勝有關的消息;林莉萍、陳麗甄、郭燕心、盧紹偉我都不認識,盧紹偉是蔡政宏的朋友;蔡政宏、郭燕心、盧紹偉有匯款到我的帳戶委託我向公司購買點數;我有因為蔡政宏投資馬勝而獲得公司發給我的點數,但我又將點數拿來投資馬勝,我並未因其他人找的下線而獲得公司給的組織獎金;我不確定有無成立追加起訴書所說的LINE群組,但LINE群組的成員是在他們投資馬勝後才加入的云云。其辯護人則以:被告鄭惠馨主觀上並無涉犯銀行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客觀上亦無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利息或多層次傳銷之犯罪行為;又被告鄭惠馨固不否認在群組中有分享馬勝集團相關活動,惟該等群組之成員均係先成為馬勝集團會員始被加入群組,被告鄭惠馨並未成立LINE群組遊說投資人加入投資;另被告鄭惠馨固曾代其他投資人匯款或購買點數,但此係因其主觀上認為馬勝集團係合法投資公司,且該項投資會賺錢,故幫忙轉交投資款,未因而獲有利益,亦未承諾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利息,更非出於非法吸金之行為目的,應不構成非法吸金罪云云為其置辯。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柯智偉於106 年9 月7 日偵訊時結稱:鄭惠馨是符仕育的助理,綽號「MIMI」;前期我是拿現金交付給符仕育,後期我都是透過我永豐銀行的帳戶匯款給他們;104 年5 月14日我從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18萬1,900 元至鄭惠馨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為了將林世銘的投資款轉交給符仕育;陳怡婷、張舜棋、劉明姿、楊景宇、林世銘、賴惠華、陳又榛都是為了投資AGL 匯款給我,陳又榛的投資就是黃麒文的投資,上開AGL 的投資人全部是我在符仕育、林洛安辦的AGL 說明會中認識的,他們當時覺得AGL 獲利更大,所以透過我投資,我自己也於104 年3 月31日投資69萬7,900 元,以現金提領出來交給鄭惠馨;我自己除了這筆之外,還另有投資34萬元,我的投資款總共大約是3 萬美金,有部分是交現金給鄭惠馨,有部分匯款到林洛安指定帳戶,我是鄭惠馨的下線,我的位置是他們排的,我有問題都是跟鄭惠馨聯繫,我收的投資款也全是交給鄭惠馨;我招攬的投資人由鄭惠馨幫我排線;我並沒有做投資案很長時間,所以沒有這麼多點數可以幫人開戶,一開始都是鄭惠馨在幫我們處理開戶事宜(見105 年度偵字第32191 號卷第55至57頁);於106 年12月26日前案(本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23號)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的上線是鄭惠馨,她是符仕育的助理,我投資的款項是交給鄭惠馨,點數也是鄭惠馨撥給我;林世銘投資E 股的錢交給我,我當天就交給鄭惠馨;黃麒文不是投資E 股,他是跟我購買原始股,我當時有將黃麒文的投資款交給鄭惠馨,E 股的點數也是由鄭惠馨先轉給我,我再轉給林世銘及黃麒文;賴惠華是劉明姿的介紹人,當時是他們參與符仕育的說明會,還有新加坡的說明會,才更進一步了解E 股的部分;陳怡婷是我的前女友,她跟我一起去參加符仕育的說明會,也有投資;我只有參與過一次陳澄玄跟林洛安在臺中舉辦的說明會,講E 股及皇家控股集團公司的資產,其他是參與符仕育及林洛安在臺北車站、松山車站的說明會(見本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23號卷第43至49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同學劉明姿跟我推薦參加臺北環亞會議中心的馬勝說明會,我聽完說明會後沒有加入,當時我覺得這像老鼠會,所以我有再查證,後來我在網路上遇到鄭惠馨,跟她約在新竹咖啡廳,她那時沒有講述很清楚,所以推薦我去襄陽路上及松山火車站對面聽說明會,主講人是符仕育及林洛安,我在說明會現場有看到鄭惠馨,她在場招待、安排我們聆聽說明會、處理制度上及入金的問題;我聽完說明會後有匯款轉帳1 萬美金至1 間公司帳戶,帳號是鄭惠馨請林洛安提供的,之後我還有陸續投資約300 萬元,後面的款項有些匯款有些是給現金,投資標的為AGL 電子股;我的上線是鄭惠馨,她有幫我處理開戶的事,她的上線是符仕育;符仕育在松山車站對面的說明會主講時,說他有上億身價,是如何投資馬勝及AGL ,透過複利讓財富更膨脹;鄭惠馨則在場招待新人、為原本投資者做入金解答、制度等細節,及處理匯款事宜;我自己也有找人參加馬勝,下線有的我有排,當初有些不懂,可能有透過鄭惠馨幫忙;因為當時我的錢都轉交給鄭惠馨,且基本上在說明會時鄭惠馨會在現場處理細節,所以剛參加的人都會認為鄭惠馨是符仕育的助理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三第325 至331 頁),並經證人柯智偉提出如附表二編號76所示之證據為憑。又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108 年度偵字第18031 號)固認告訴人柯智偉投資AGL 股票之金額合計為682 萬9,142 元,惟此乃告訴人柯智偉提領現金交付同案被告鄭惠馨及匯款至鄭惠馨本人帳戶或指定帳戶之總額,其中尚包括告訴人柯智偉招攬之下線成員之投資款,復據告訴人柯智偉於108 年10月2 日具狀更正其投資時間、金額(總計404 萬3,84 0元),並提出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各1 份為憑(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67號當事人書狀卷第353 至355 頁、第357 至359 頁),爰更正告訴人柯智偉之投資時間、金額如附表一編號76所載。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麗甄於偵查中證述:陳怡吾是我哥哥,他介紹我認識鄭惠馨,我於103 年12月27日開始投資馬勝基金201 萬4 千5 百元,鄭惠馨叫我匯款到她指定之帳戶,104 年1 月9 日我投資AGL 股票17萬元,104 年4 月17日又投資AGL 股票377 萬4 千元;鄭惠馨有叫我去聽符仕育的說明會,他們一直說很好、可以賺錢,我就投資了,我也有聽過林洛安的說明會,但比較少,符仕育、林洛安說明會的地點都是在臺北市○○路○○000 ○○○○○0000號卷四第44至45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哥哥陳怡吾叫我去襄陽路聽說明會,在說明會上介紹鄭惠馨給我認識,說明會是由符仕育跟鄭惠馨主講,現場至少有20幾人;我有投資馬勝基金跟AGL ,鄭惠馨給我帳號要我匯到3 間公司的帳戶,我匯款後她才幫我開立帳戶;鄭惠馨有向我介紹投資的相關內容,也有提過找人來參加會有什麼好處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155 至161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77所示之證據可稽。 ⒊證人即告訴人郭燕心於偵查中證稱:103 年9 月初我的好友陳怡吾介紹我去襄陽路參加符仕育的說明會,在說明會中我認識了鄭惠馨,鄭惠馨是符仕育的下線,類似他的助理,鄭惠馨一直鼓吹我投資,說獲利很高,103 年9 月3 日我開始投資,前後共投資馬勝基金100 萬280 元,另有投資AGL 共303 萬6 千2 百元,投資款我是匯款到符仕育、林洛安的帳戶內,只有1 筆我是匯款給陳怡吾,陳怡吾再匯給鄭惠馨;我大部分都是聽符仕育的說明會,但林洛安也有在襄陽路上過課,林洛安是符仕育的上線(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44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103 年9 月友人陳怡吾帶我去襄陽路的說明會,介紹鄭惠馨給我認識,聽完說明會後鄭惠馨就帶我去旁邊講,說她是怎麼獲利,有一個計算方式,讓我們覺得這個投資方案獲利非常好,我們才投資;我還有去過松山會館參加一次說明會,我每次去說明會都會見到鄭惠馨,她擔任符仕育的助理,都是符仕育主講,鄭惠馨在旁協助,我們有問題會請教她,有一個推薦組合可以獲利更高,我一直問她,她就不停講解;我有投資馬勝基金跟AGL ,款項我是匯給符仕育、烜茂公司、鼎程特公司、鄭惠馨的帳號;我認識林莉萍,她是我介紹加入馬勝,我有因為介紹林莉萍進入馬勝得到獎金或點數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162 至166 頁),復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78所列之證據為憑。 ⒋證人即告訴人林莉萍於偵查中證述:我有投資馬勝基金,總金額是325 萬4 千元,我是於104 年2 月11日開始陸續投資,最早跟我接觸的是郭燕心,我們的上線是鄭惠馨(MIMI),鄭惠馨經常叫我們去聽符仕育在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的演說,也會叫我們去同一個地點聽林洛安講,我們比較少接觸林洛安,大部分都是接觸符仕育,因為我們是符仕育這條線的;投資款是鄭惠馨告訴我林洛安土地銀行的帳戶,鄭惠馨說公司的帳戶有問題,叫我們匯給林洛安,說她會幫我們代收,所以我的投資款都是匯到林洛安個人帳戶內(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44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是經由好友郭燕心告訴我鄭惠馨有在介紹馬勝集團,每個月最高利息有8%,投資18個月就可以收穫很多,在短短時間她已經成為千萬富翁,是鄭惠馨介紹的,所有細節都是透過鄭惠馨,相關的投資圖及匯入林洛安的帳戶也是鄭惠馨提供的;鄭惠馨最先是在星巴克向我介紹馬勝投資,她還有帶筆電過去,告訴我這是合法投資公司,時間很短,1 個月8%利息在臺灣算很多,只是臺灣的投資環境很差,相對其他國家都是很少的;我與鄭惠馨單獨談過後,我就加入投資馬勝基金,我的投資款項都是匯到鄭惠馨提供的林洛安的帳戶;投資後鄭惠馨有帶我跟郭燕心去襄陽路的集會地點聽符仕育、林洛安解說馬勝投資案;在說明會上鄭惠馨會在旁幫忙招待大家,或符仕育有需要她佐證某事,她會說明;我與郭燕心有去參加過好幾次說明會,每次都會遇到鄭惠馨,說明會的時間、地點是由鄭惠馨告知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146 至155 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79所載之證據足參。 ⒌證人即告訴人蔡政宏於偵查中證稱:103 年8 月我在網路認識鄭惠馨,鄭惠馨說他有投資馬勝基金,每月可以賺15% 以上,問我要不要投資,後來陸續有約我去聽符仕育在新莊遠雄95開的馬勝說明會及林洛安在襄陽路、松山開的說明會,有時也會約我去新竹的人文咖啡館聽鄭惠馨、符仕育解說;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我的投資款都是匯款給鄭惠馨(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66 至167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3 年8 月我在網路上認識鄭惠馨,她在個人網頁以公開訊息撰寫投資方案,獲利幾% ;鄭惠馨跟我介紹說1 個月投資多少錢可以領回幾% ,投資越多領回越多;在投資前我有參加說明會,第一次是在新竹,由林洛安主講,第二次在臺北,由符仕育跟林洛安主講,內容是馬勝投資,後來有講到AGL ,鄭惠馨都有在場,負責跟我們講解我們不懂的地方;在說明會上,林洛安、符仕育、鄭惠馨有提到找人來參加會有推薦獎金;我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投資款項有的交給鄭惠馨,有的匯到符仕育帳戶,有些是鄭惠馨要我匯到一些公司帳戶;我在告訴狀中提出的微信對話紀錄是我與「AGL 咪咪」即鄭惠馨的對話內容,是在談馬勝出事後,把馬勝資金移到AGL ,鄭惠馨又叫我們投資AGL 股票,說這間公司會上市,還叫我們去加入信託;另卷附我與鄭惠馨間關於入金訊息的對話,是我有同事也加入,他說入金要找鄭惠馨,我們就LINE鄭惠馨說要入金,這是盧紹偉投資AGL 的部分,盧紹偉也是透過鄭惠馨投資;另鄭惠馨也有提供我AG-L說明會及辦理傳承信託開戶的訊息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二第167 至175 頁),並經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80 所示之證據以實其說。 ⒍證人即告訴人盧紹偉於偵查中結稱:我跟蔡政宏聊天時知道他有投資,我就跟他一起去襄陽路的辦公師聽林洛安及符仕育的說明,後來我就加入投資,第一筆是104 年4 月27日投資17萬元,104 年6 月24日追加投資34萬元;我在說明會時有見到鄭惠馨,說明會結束後鄭惠馨有私下向我講解,我知道鄭惠馨是我的上線;我的投資款第一次是匯給鄭惠馨,第二次是以現金交付鄭惠馨,兩次都是鄭惠馨幫我註冊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3889號卷四第167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81所列之證據可佐。 ⒎依證人柯智偉等人上開證言及其等所提出如附表二編號76至81所示之證據,可知被告鄭惠馨在網路上公開向不特定人散布關於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資訊,因而吸引告訴人柯智偉、蔡政宏與其聯繫,由其邀約參加林洛安、符仕育等人主講之說明會,並進而加入AGL 股票之投資,成為被告鄭惠馨之下線成員,被告鄭惠馨再透過告訴人柯智偉、蔡政宏及其他下線成員招攬或引薦如附表一編號68至81所示之投資人加入馬勝基金或AGL 投資方案,被告鄭惠馨並有以邀約參與說明會、向投資人宣稱會有高額獲利及找人參加可獲得推薦獎金等方式,遊說告訴人柯智偉、陳麗甄、郭燕心、林莉萍、蔡政宏等人加入投資,並收取告訴人柯智偉(包含其招攬之投資人林世銘、黃麒文)、蔡政宏、盧紹偉之投資款;復利用通訊軟體群組發布馬勝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訊息,鼓吹加碼投資,及散布馬勝基金與A -GL 股票說明會之相關資訊,並協助符仕育舉行說明會,;另觀諸被告張堂毅於103 年8 月14日在「老鷹首部曲」群組之記事本內轉貼林洛安103 年8 月份之行事曆,其中標明8 月26日晚上7 點為「仕育(即被告符仕育)團隊O -PP (冠凱+惠馨【即被告鄭惠馨】)」,8 月28日下午4 點之學習會則由被告鄭惠馨說明如何入新單等內容,可見被告鄭惠馨有在小型說明會或學習會上負責講解馬勝集團投資之相關事宜。由上足認被告鄭惠馨有積極參與該組織之擴散,幫助馬勝集團非法吸金,核與單純出資之投資者截然有別。是被告鄭惠馨及其辯護人前揭辯詞,與卷附事證彰顯之事實不符,自難憑採。 ㈨被告符仕育招攬投資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部分: 被告符仕育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詞略以:我自己有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是林洛安介紹我投資的,我沒有和林洛安合作;鄭惠馨是我在BMI 認識的,我們共同去參加馬勝集團張金素所舉辦的說明會,後來鄭惠馨問我要不要投資,我說要,她說她沒有1 萬美金,問我能不能借她,她再分幾個月還我,所以我沒有推薦鄭惠馨投資馬勝集團,而是我借錢給鄭惠馨投資,鄭惠馨欠我錢因此知道我的戶頭,之後她有請人把投資款匯到我的戶頭,我領出來後就交給公司派來的人,另外有10萬美金是我直接匯到波蘭銀行;柯智偉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他加入馬勝集團後我才認識的,是鄭惠馨在網路上認識柯智偉云云。其辯護人主張:符仕育從未於馬勝集團擔任任何職務,對馬勝集團之運作及營運並無任何參與及決策之權,復無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行為,自不可能領得擔任重要職務或參與重大營運事項或積極擴散組織等行為之高額獎金等不法經濟利益;又符仕育與馬勝集團臺灣地區負責人張金素等人均不認識,與張金素等人自無吸金及違反多層次傳銷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者,符仕育本身亦有參與投資,投入大量資金,馬勝集團停止出金後,其同蒙受鉅額虧損,若符仕育為吸金共犯,豈可能不知該集團何時會停止出金?為何符仕育不及早將點數全數兌換成現金以減少損失?云云。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博宇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3 年8 月、12月分別透過歐陽佳濃投資102 萬元、30萬元至馬勝基金,歐陽佳濃的上線應該是符仕育,匯款記錄只有25萬8,400 元,是因為歐陽佳濃有欠我錢,抵掉後他會幫我補足30萬元;歐陽佳濃請我直接匯款給符仕育,我投資的項目是馬勝基金,後來符仕育說馬勝的投資公司自動轉成AGL ;我有接觸符仕育,陳澄玄跟林洛安我見過幾次面而已,但我知道資金都會流向他們,因為每月的配息歐陽佳濃會給我,歐陽佳濃說是林洛安跟陳澄玄會將美元轉成臺幣後,再由歐陽佳濃匯款給我等語(見108 年度他字第1051號卷第99至100 頁),並經其提出且有如附表二編號87所載之證據為憑,足認告訴人詹博宇雖非由被告符仕育直接招攬,惟係由被告符仕育之下線成員招攬加入馬勝基金之投資方案,並將投資款匯至被告符仕育所有之匯豐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內。 ⒉又依告訴人柯智偉、陳麗甄、郭燕心、林莉萍、蔡政宏、盧紹偉、陳燕慧、蘇世明、廖祚祺、蔡淑苓、廖永綺等人前揭證詞,並參酌被告符仕育於107 年4 月17日偵訊時供稱:我朋友林洛安約於103 年2 、3 月間找我投資馬勝基金,我以現金陸續投資了10幾萬美金以上,獲得之點數也都繼續追加投資,同年的年底我開始投資AGL 股票,我是用投資馬勝基金所獲得之點數拿去投資AGL ;馬勝基金是使用多層次傳銷制度,AGL 應該也是同樣有推薦、對碰獎金;我知道林洛安有在臺北市襄陽路、松山區召開說明會,到處拉下線招攬投資馬勝基金及AGL ,我有參加這些說明會,並上台去一起宣傳,及發展自己的組織、下線體系;除了襄陽、松山會館等地之外,我自己有開說明會,但都是一些人找的,比如MIMI(即被告鄭惠馨)、冠凱等人找的,我記得有去板橋農會上面的辦公室,我去那邊其實大多數都是在講R 股的訊息等語(見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91至94頁),可知被告符仕育在臺中通豪飯店、麗加園邸飯店、臺中潮港城餐廳、臺中青海路85度C 咖啡廳樓上會場、臺中薇閣國際會議中心、林洛安臺北襄陽會館等處舉辦之大型說明會上擔任主講人,解說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之投資制度與獲利情形,遊說與會者投資馬勝基金;又在「皇家億萬智囊菁英團」、「皇家馬勝億…菁英團」、「上海皇家馬…」、「皇家(馬勝)億元團」、「馬勝台中億元團」、「智囊菁英團」、「馬勝億…團」等通訊軟體群組(暱稱「孔明」、「符董」),傳銷關於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之相關制度、獲利情形、各項優惠與促銷訊息,並發布馬勝集團舉辦之說明會、年會、國外考察等活動資訊,引誘群組成員參與或加碼投資,足見被告符仕育擔任馬勝集團之重要職務,並以上開方式協助該集團招攬投資,助其以違法傳銷方式非法吸金等情,至為明確。 ⒊另觀諸被告符仕育於105 年11月22日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麥當勞大樓旁之套房內所舉行之小型說明會上公開向與會者表示:「就像洛安她今天講一件事情說,政府現在辦不太下去沒完沒了,就是馬勝的事情,每一個都是受害者呀!每一個都是會員,怎麼會變加害者,那是什麼邏輯,所以這東西辦不下去,這只是在拖時間而已,之前陳姐她們有被限制出境,半年就解決了啊!因為沒辦法辦啊!就是能證實金流又如何,錢就是一直往上傳,傳到公司去了,就這樣子。」、「像那個白癡洛安還把我整個組織簽的那張入金單子,做成一個File夾,說都幫我整理好了,我差點沒打人,我跟她說你是怕做了一些違法東西,怕政府查不到妳資料是嗎?我叫她拿去燒掉,連我的妳都幫我寫上去,妳都弄,關你屁事!」、「黎明只單純講課,我還要搞後台有的沒的,他們的後台必需我去處理,整個制度設計只有3 個人:我、陳玄跟蕭主席,搞後台他們沒有我強。」、「洛安跟我說,我為什麼敢做,我說做一個沒繳稅的東西,哪能像妳那麼光明正大,她今天跟我說,她帳戶裡面有2 億8 千萬進出,我說妳做馬勝天天都叫人匯款進去,會被檢調認定有9 千多萬34的倍數。」、「我跟她的金流1 塊錢都沒有,我底下人跟她有,我沒有,全部都跳過我」、「所有東西到我這邊都直接跳過去了,檢調沒法查,沒金流,檢調知道我是她最大線頭,也拿我沒辦法。」、「他也有,MIMI也有,我底下一堆人跟她有金流,就我一個人沒有,妳不覺得很好笑?」(見 106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264 至265 頁,107 年度偵字第7302號卷三第253 至263 頁),益徵被告符仕育確為馬勝集團上線重要成員林洛安之左右兩線線頭之一,而係立於馬勝集團經營者之立場,與林洛安等人共同協助該集團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且其參與角色係高於各線投資組織領導之上之主導地位,而非僅為單純之投資人,殆無疑義。從而,被告符仕育與其辯護人前揭主張,概與卷存事證所顯示之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㈩被告邱子晏招攬投資人投資「澳豐資源」部分: 訊據被告邱子晏否認有此部分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在馬勝、AGL 有一些問題時,澳豐出來,我們很多人就不想再投資,但是我們可能位置高一點,有很多人來講我們不能不投資,所以我有投資澳豐;我自己是被動投資,我認為我沒有拉人,但他們也在這個群裡面,或許他們也是被動的云云。經查: ⒈證人蔡一郎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投資澳豐資源,這跟AGL 是一模一樣的玩法,它是電子股,說在澳洲是有正式上式的股票,一樣是拆分後可以分批出脫;澳豐是邱子晏講解的(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6 頁反面至237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與陳星羽在微信跟LINE的對話內容,是當時我投資澳豐資源要交付現金,交款後因為陳星羽需要我提供基本資料幫我入單,她說我沒填資料,據她所述是邱子晏幫我填寫入股澳豐的申請單;投資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署欄「MOMO代入單」)的「MOMO」是邱子晏;只要投入澳豐,他們就讓我們加入(「自我負責澳豐分享平台」微信)群組,在這群組內他們會PO澳豐的資訊;澳豐資源投資方案是邱子晏招攬我加入,投資方式為現金交付款項,付款後要我們填寫澳豐申請書,以申請書幫我們入單,入單後我們就可以用帳號密碼看到網頁,裡面也是說保證獲利及時間到可以上市,他們聲稱澳豐主要是挖金礦;澳豐資源是電子股,講解手法跟AGL 一樣;群組內帳號「美少女戰士MOMO」為邱子晏,「love」是陳澄玄,「Hayama星羽」為陳星羽,「Hoelex」是張堂毅;我在澳豐資源投入32萬4 千元,原本應該是34萬元,但因為當時有活動,我實際投入金額是32萬4 千元;投資款我直接拿現金到新店張堂毅的辦公室交給陳星羽,陳星羽幫我開帳號;我的上線是曹盛翔,他們說AGL 的上下線關係如何,澳豐的上下線就會如何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45至46頁、第48至49頁、第56至5 頁),且有澳豐資源會員首頁(證人蔡一郎之帳戶資料)、證人蔡一郎與同案被告陳星潔間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澳豐資源投資申請書、微信群組「自我負責澳豐分享平台」節錄訊息、「澳豐資源」募資簡報各1 份在卷可佐(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51至54頁、第136 頁反面至140 頁反面、第202 至207 頁反面),足認告訴人蔡一郎確有於105 年1 月28日投資澳豐資源32萬4 千元,並將投資款項交由同案被告陳星潔轉交被告邱子晏,再由被告邱子晏代其入單。 ⒉再觀諸被告邱子晏在「自我負責澳豐分享平台」微信群組內,發文舉辦「澳豐聊天會」,講解簡易平台操作;發布澳豐出金公告及情形;要求「各位領導」配合向大陸投資者宣導匯款時銀行名稱前務必標註省份,分行名稱也需一併填寫,以利公司出金程序順利;張貼「澳豐日本高峰會議」舉行之時間、地點,鼓勵投資者報名參加;要求投資者填寫澳豐資源之投資ID、中文姓名、在臺灣出金之銀行帳號交付與其,俾供其整理後轉交公司;公布其將在板橋辦公室舉行關於澳豐出金、如何設定出金銀行、操作平台之說明會訊息等;另案被告陳澄玄(微信暱稱「love」)亦在群組內貼文表示其向總公司要求加碼折扣10% 優惠將延長至105 年2 月5 日23時59分,在此期間註冊1 萬美金以上配套者,可享配套金額10% 折扣,並請所有領導會員把握最後機會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136 頁反面至140 頁反面),顯見被告邱子晏就本件澳豐資源投資方案在臺招攬投資,係立於該集團經營者之立場,與另案被告陳澄玄共同協助該集團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並非僅係單純之投資人。是被告邱子晏上開辯詞,與卷附事證彰顯之事實不符,自難採信。 被告符仕育、陳星潔、邱子晏、張功奇招攬投資人投資「不倒翁888 」部分: 訊據被告符仕育、陳星潔、邱子晏、張功奇均否認有何此部分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被告符仕育辯稱:「不倒翁888 」是一個大陸的平台,透過網路買它的愛心激活碼便可以註冊,註冊後會幫忙配對,我就能自行選擇是否要匯款到它提供的幾個帳戶,如果我有匯款,依照「不倒翁888 」的制度便可獲得系統幫我安排的下線獎金云云;被告邱子晏辯以:「不倒翁888 」是愛心遊戲,我們在賺取這些獲利時,由於它獲利很快,所以我們很樂意去做這些愛心遊戲,那時我們看了很多留守兒童的影片,我認同這個「不倒翁888 」的遊戲,但是它持續1 個月就沒有了;蔡一郎不是我的直接下線,不過他常會在我的辦公室出現云云。被告張功奇則以:我是在105 或106 年加入「不倒翁888 」,是馬勝的最上線陳澄玄告訴我有這樣的遊戲,我們只要打款給不認識的人,就能獲得點數,他說我們透過這個遊戲可以認養一些留守兒童云云置辯。被告陳星潔辯稱:我只是單純投資人,並未招攬他人加入投資,縱使有收取投資款,亦係該交付何人即交與何人,投資人也有取得投資帳號及密碼云云。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一郎於偵查中證述:符仕育說888 這個制度是他創造的,888 不倒翁投資方案是以標會的模式,1 個單位是人民幣1 萬元,他們自訂的匯率為1 比5 ,也就是我們投資1 個單位要5 萬元,剛開始時,必須使用大陸帳戶撥款給已經投資之投資者,例如符仕育是已經投資的投資人,我們這些新加入的投資者,要跟已經投資的投資者配對,當我們投資1 個帳戶後,這1 萬人民幣會撥到已經投資者的帳戶,以我為例,當我投資1 個帳戶後,系統可能跳出符仕育3 個帳戶,各是1,500 元人民幣,我就要用我的大陸帳戶撥款到這3 個帳戶;他們說這叫互助會,因為我是後來投資的,之前投資的人過一段時間會產生紅利,在系統上可以按「兌現紅利」,他們的紅利來源就是我們這些後面投資者的資金;因為我沒有大陸帳戶,所以我把錢交給邱子晏,邱子晏用系統幫我開戶,開戶後系統進行配對,有配對到的人,再由邱子晏從她大陸帳戶撥款到已經配對的帳戶,而我則是再賺取後面新投資人的錢,等於是後金補前金,他們說這是全球配對的,我不用再拉人進來;不倒翁888 的募資簡報有提到靜態收入,就是不用拉人即可分得之紅利,例如投資5 萬元,半個月可以拿到4,500 元,給出去的只要給1 次4,500 元,之後便可固定領3 個月的靜態收益,領3 個月後本金即能領回;另外也有傳銷制度的推薦、對碰獎金(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6 至237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我與邱子晏在(微信)對話內容有提到我投資不倒翁888 ,只要投資就會開帳戶給我們,投資證明(介紹人一欄記載之)「M -OMO0107」是邱子晏的暱稱;我有(於105 年6 月29日)存款75,000元至張功奇之帳戶,是為了要投資不倒翁888 ;馬勝跟AGL 時間到都沒有上市獲利,當時有組成自救,自救的方式就是推銷另外一個投資方案,讓受害者再去繼續投資,說可以挽回之前投入的金額,不倒翁888 當時邱子晏有講解內容,最主要是符仕育,他有在邱子晏板橋租賃的辦公室做過好幾次說明會;不倒翁888 投資方式為現金交付,以1 萬人民幣為1 個單位,(新臺幣比人民幣)是1 比5 ,交付5 萬元可以開1 球,時間到就能接到之後的人投資的金額,以這樣的優先順序,有點像是互助會,他們稱不倒翁888 就是互助會,加入後我們才發現後面的投資款十之八九都是匯給符仕育,後來才知道符仕育先前就已經加入888 的互助會,有開好幾個單位的帳戶,後面的人所投入的資金都是匯到符仕育的帳戶;我有去邱子晏承租的板橋三民路辦公室,符仕育在該處說明不倒翁888 的投資內容;我也有參加不倒翁888 的招攬會,當場有播放影片,說只要招攬的人夠多就可以成為掌門人,當時有針對掌門人部分做頒獎;「888 國際金融平台」33人之群組是我投資不倒翁888 後,他們邀我加入的微信群組,裡面的「momo」是邱子晏,對話內容是他們一直叫我們加入不倒翁888 跟白銀,對於AGL 和澳豐都不再去談,要我們專注在現有的項目上,之前失敗的項目就不要再討論,他們另開群組時會專門講這個群組內的投資項目;我在不倒翁888 投資12單,1 單5 萬元,總共60萬元,我的上線是邱子晏;符仕育招攬很多人投資不倒翁888 ,我是其中1 位,他開說明會時我們都坐在下面聽,我確實是因為說明會才加入;符仕育在做說明會時,是邱子晏安排或借場地給他,且我知道符仕育要做說明會這件事,是邱子晏告訴我的;當時符仕育就召開說明會,他們說澳豐、AGL 這兩局已經失敗,現在要增加更穩的一局,本來我跟我太太討論後很有疑慮,在邱子晏說願意幫我們墊錢加入不倒翁888 的狀況下,我是基於相信她才投入,邱子晏有就投資不倒翁888 的部分加以說明,內容如同我於偵查中提出的不倒翁888 招商簡報,她有解釋陳澄玄在大陸動態為何,這局一定穩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46至47頁、第49至54頁、第56至59頁、第64至65頁),並提出其與被告邱子晏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網站會員資料、蔡一郎郵局帳戶彙總登摺交易明細、蔡一郎於105 年6 月29日無褶存款與被告張功奇之存款人收執聯、蔡一郎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及花旗銀行帳單查詢資料、微信群組「銀元俱樂部」對話內容節錄訊息、「不倒翁888 」募資簡報、被告符仕育、張功奇在不倒翁888 大會上獲頒「愛心激活碼智囊榜玄門掌門人」旗幟之照片等件為證(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56至70頁、第141 至196 頁、第208 至226 頁反面、第229 頁、第232 頁正、反面),堪認告訴人蔡一郎確係因被告邱子晏、符仕育之招攬,而接續於105 年6 月8 日、同年月29日、同年7 月6 日各投資20萬元、7 萬5 千元、25萬元(總計52萬5 千元)加入不倒翁888 成為會員,且其投資款項有部分係現金交與被告邱子晏或無褶存款至被告張功奇之郵局帳戶內。 ⒉被告邱子晏雖以前詞置辯,然觀諸被告邱子晏在其成立之「R (307 人)」微信群組貼文稱:「5/26晚上7 點(板橋辦公室)分享會。R 股這邊的夥伴你的時間允許、歡迎來參與。…今天皇家的投資、從…R 股~澳豐~等、或許有狀況出現了,但還是有一群人跟緊公司、用不放棄的心,來協助自己跟大家,讓當初大家所期待的結果,能夢想成真。這永不放棄的信念及大團隊優秀的夥伴群們,確實讓我們被看到~《被香港上市公司看見》~被合法白銀交易公司看見,所以有機會讓大家更好。當然明天分享會除讓大家了解R 股的最新進展外,會提到陳玄陳總最新的888 愛心事業分享給各位、它目前是扭轉局勢的契機,希望要來的夥伴們、你們能靜下心來好好了解跟體會(~用說的、用見面的、比較快容易懂)。星期四在板橋辦公室,歡迎用正向、正念的心、來共同維護我們大家的投資。錢是動起來的,人是要交流的。當動+交流合作起來=會有新的火花跟更好的結果。用(相信)的心,來共同創造更美好的未來。請報名參與。一切都必需往前看」;於105 年6 月6 日又發文稱:「親愛的夥伴:皇家並未放棄對R 股的努力、這其中讓整個事件再次活絡起來~有一個重要的人物:陳玄(陳總)他的勇敢面對、永不放棄、讓我們的R 股到澳豐這2 支股票有了完美對接的出路。中間細項不做說明、等更確實的~(公告)只能說,只要持續不斷有力量支持著這一切~相信夢想會成真。…」;於105 年6 月12日再次貼文稱:「我要分享一下:由陳玄(陳總)領軍的的888 國際愛心互助。這3 年來看到一個IQ、EQ都高的大領導,勇敢面對風風雨雨,他總是想盡辦法用不放棄的心,跟大家同心同調的夥伴們一起往前走一起面對,創立888 他取名:不倒翁,為的是讓跟隨的夥伴能不亂投資,真正為自己為大家找到可以修正也不同以往所謂的資金盤。888 目前的走向已經跳脫(所謂的資金盤)。不多說:如果願意再一次開放你的心、momo姐願意~13號中午在板橋辦公室分享我從不願加入888 到願意全心投入888 的心得分享。這是一個大家可以凝聚、可以再一次一起打拼。重點是:不傷人脈、錢脈。6 月13下午2 點~板橋、辦公室~下午茶分享會。歡迎要共襄盛舉的夥伴們~私訊讓我知道要準備幾份下午茶。期待與你們的見面聊天分享下午茶會。」;另在「銀元俱樂部」微信群組傳布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公告之訊息、「不倒翁888 註冊教學」、「註冊流程-google 簡報」、「不倒翁五大平台」簡報檔案、制度簡表、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之靜態收益與動態收益說明、公告全國國際888 愛心啟動大會舉辦訊息、新制入單填寫表格;公布投資不倒翁888 之限時優惠促銷內容,並允諾由其與被告張功奇負擔優惠激活碼之費用;公告投資人打款完成資訊、在板橋辦公室舉辦888 愛心分享會之訊息,並請群組成員約新朋友到場(見105 年度他字第6830號卷第159 至161 頁,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141 頁反面至194 頁反面),顯見被告邱子晏並非單純之投資者,而有發展下線成員、積極擴散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之行為甚明。 ⒊又被告張功奇(暱稱Nick)除曾收受告訴人蔡一郎投資不倒翁888 之款項外,觀諸其在「銀元俱樂部」微信群組張貼「新版註冊簡報(智囊榜專用)」網址與「不倒翁888 註冊教學」檔案,並提示重點內容,及告知群組成員若帳號內推薦獎金跟對碰獎金之欄位有出現數字時,表示有獎金可領,提醒成員要記得按「接受幫助」,系統才會開始配對,配對完成方會匯款,款項會匯到被告邱子晏或張堂毅之帳戶,至於紅利獎金何時可領,系統亦會幫投資者設定6 次可領紅利之日期,並協助成員處理投資疑問;復在群組內發文抱怨大陸投資者信任度不足,每個人都超緊張,深怕其等不給錢似的,其每天都會接到好幾通「催打款」電話,大陸投資者只要一發現配對就馬上打電話過來催等語;另公布不倒翁888 推薦獎金及對碰獎金發放時間、投資人打款完成訊息、不倒翁888 更新後之平台網址、在板橋三民路1 段辦公室舉行之說明會訊息,及公告投資不倒翁888 之限時優惠促銷內容,並允諾會負擔優惠激活碼之費用;又公開發起主辦參與在澳門舉行之全球國際888 愛心啟動大會(嗣改在吉隆坡舉行);更於105 年7 月9 日在群組內發文詢問:「今天下午2 :00的領導級會議有哪幾位?」、「會到者:1.nick。2.華哥。3.小柳。4.堂毅。」、「此領導級會議乃針對已有下線並希望快速發展組織者、可自行推薦報名參加!」,被告邱子晏隨即回應稱:「會到者:1.nick。2.華哥。3.小柳。4.堂毅。5.星羽。6.jenny 。目前這樣。」(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142 至144 頁、第147 頁、第148 頁反面至149 頁、第168 至169 頁、第184 頁反面),甚至在不倒翁888 大會上獲頒「愛心激活碼智囊榜玄門掌門人」旗幟,足見被告張功奇在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組織體系內,係居於「掌門人」之領導地位,不僅負責處理投資人匯款、開戶及管理帳戶事宜,尚公布各項不倒翁888 之投資資訊、公開發起主辦全球國際888 愛心啟動大會、以贈送激活碼之方式鼓吹群組成員加碼投資,且舉行領導級會議,培訓有意快速發展下線組織之成員,而擔任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之重要職務,且積極參與該組織之擴散。 ⒋另被告陳星潔部分,參諸被告邱子晏於105 年6 月1 日在「銀元俱樂部」群組發文稱:「這平台是已經加入888 的夥伴平台。歡迎大家一起打拼,一起衝衝衝」、「所有夥伴有接到簡訊、大陸同胞電話都跟他們說(打款)已經有專人處理囉,請勿著急喔。」、「我跟星羽兩個(拼了命)在打款囉。」、「打款完畢的夥伴自己進去看,但千萬別改密碼,我跟星羽才能協助喔」;又於105 年6 月12日在群組內公告稱:「各位尊敬的不倒翁888 會員請注意,為提高系統安全性,公司將實施一些系統功能上的調整:⒈即刻起會員登錄戶口將強制更換您的登錄密碼及交易密碼,請先輸入您的舊密碼,提交後您將被要求更換新密碼,新密碼必須以數字和字母的組合…」、「目前在白銀帳號還沒對接好之前,大部分的帳號管理會在我跟星羽身上,請大家先別急著自行改密碼喔,等對接完畢,帳號就還給各位,再自行去改,現在先不要喔」(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142 頁反面、第145 頁反面、第156 頁反面),及被告陳星羽在「銀元俱樂部」群組公布打款完成名單,並發文稱:「上面是都打款完成囉,上面的15天日期,如果沒有就再晚一、兩天去看囉!有對碰獎金的請自己留意5 天後去按接受幫助囉!」、「統計共打款了124 個帳號」,復於105 年6 月30日張貼「888 入單資料前台」網址,發文稱:「要加碼的請快填喔,目前nick哥和mom -o姐送激活碼,今天是最後一天囉,明天開始就沒有10% 和贈送活動囉,沒入到的虧大嚕!」等情(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144 頁反面、第156 頁反面、第173 頁反面),足見被告陳星潔有與被告邱子晏共同協助不倒翁888 之投資人處理匯款、開戶及管理帳戶等事宜,並鼓吹投資人加碼投資,而擔任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之重要職務,並積極參與該組織之擴散。 ⒌至被告符仕育部分,其除在不倒翁888 大會上獲頒「愛心激活碼智囊榜玄門掌門人」旗幟,而在該組織內位居「掌門人」之領導地位外,復多次在被告邱子晏承租之板橋辦公室舉辦說明會,主講關於不倒翁888 之投資事宜,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再由其在「智囊將軍榜」微信群組(暱稱智囊榜-孔明)貼文稱:「這個群組以訓練未來掌門為主,請在這個群的人發個聲讓我知道你們想當掌門,想邁向百萬千萬收入,掌門制度已設計好了,我們將於今天或明天由陳總舵主(即陳澄玄)公布」(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155 頁反面),及被告邱子晏於105 年6 月13日在「銀元俱樂部」微信群組公告將於翌日晚上7 點舉辦「888 國際市場學習會掌門人資格培訓會議」,由被告符仕育主講,請大家儘量約新朋友之訊息,並於會後上傳會場照片等情觀之(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157 頁反面至158 頁反面),可知被告符仕育尚透過「智囊將軍榜」微信群組及舉行掌門人資格培訓會議等方式,徵召有意成為不倒翁888 掌門人之投資者予以培訓,由該等掌門人拓展下線組織,堪認其於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組織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並有積極投資人參與投資、擴散組織之行為。 ⒍從而,被告邱子晏、張功奇、陳星潔、符仕育就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與另案被告陳澄玄間,有非法吸收下線投資者資金而經營銀行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灼然甚明。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邱子晏等18人前揭犯行均堪予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本件被告邱子晏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業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 月2 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五億元以下罰金」,觀諸其立法理由謂: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 項後段(指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等語,可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文字雖經前述修正,但修正前關於「犯罪所得」之定義,與修正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無不同,尚非屬法律變更,是本案應逕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處斷。又銀行法第125 條雖再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9日生效,但本次修正僅係將同條第2 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修正為「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與本案涉及之罪名及適用法條無關,附此敘明。 ㈡罪名: ⒈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定有明文,而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處罰。又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尤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增定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用杜爭議。其對象所以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充實公司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21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至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或於召募後,限制必須加入一定身分或擁有某種資格後,始能接受其等款項或投資者,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論(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4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邱子晏、符仕育等人招募如附表一編號1 至88所示之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至少已符合「多數人」之要件,且由證人之證言亦可認定部分附表一編號1 至88所示之投資人先前並不認識被告邱子晏、符仕育等人,亦非被告邱子晏、符仕育等人之親友,而係透過其他原為投資者之介紹始認識被告邱子晏、符仕育等人,並經其等說明投資方案方決意投資,且被告等人為吸引更多人投資馬勝基金、AGL 股票、澳豐資源、888 不倒翁等投資方案,除透過聯絡親友、同事介紹投資內容外,並使用臉書、微信、LINE等通訊軟體群組及舉辦說明會,邀請已投資者邀同新人參加等情,業如前述,足見不論係馬勝基金、AGL 股票、澳豐資源、888 不倒翁等投資方案,均未限制投資者之資格條件,並不具特定對象,且可得隨時增加,自亦有對「不特定人」招募之情形,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僅係單純與親友分享投資訊息云云,顯不足採。 ⒊次按銀行法第125 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收受存款」之用語,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此時即應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借用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96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況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臺灣銀行於103 年至105 年間之1 年期定存年利率約為1.205%至1.355%,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且有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附卷可稽,而本件馬勝基金投資方案內容,單純就靜態收入論之,係與投資人約定每次投入本金(該集團以「CP1 帳戶」稱之)以美金1 千元、5 千元、1 萬元、2 萬元及3 萬元為單位,並依投資本金之級距,每月給付3%、5%、6%、7%及8%之「紅利」(該集團以「CP3 帳戶」稱之),投資期限為18個月,期滿前不得領取,換算報酬年利率逾36% 至96% 不等;AGL 股票部分,依前揭被告之供述及投資「AGL 股票」證人之證述,「AGL 股票」投資案係以投資未上市股票R股為名,未上市時每股股價為0.3 美元,自購買配套經過90天之閉鎖期後,第一次可出售20% 電子股數,之後每30天可再交易10% 電子股數,當賣股收益達到配套級別設定之獲利上限(基礎配套為1 萬美元,高級配套為2 萬5 千美元,至尊配套、VIP 配套、VVIP配套各為9 萬美元、16萬2 千5 百美元、35萬美元)後,即不得再出售電子股獲利,預計105 年2 月間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上市後,股價將達到每股1 美元,依投資者購買之配套級別獲利上限計算,投資報酬率分別可達200%、250%、300%、325%、350 % ;澳豐資源投資方案部分,亦係以投資未上市股票為名,宣稱股票將於106 年10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屆時普通股投資者依投資級距5 千美元、1 萬美元、3 萬美元,可分別獲得20倍、25倍、30倍之利潤,電子股投資人依上述投資級距則可各獲取200%、250%、300%之利潤,且投資人每月可依投資級距5 千美元、1 萬美元、3 萬美元,按公司業務及收入業績分得1% -3%、2% -4%、3% -6%不等之配息,每季發放1 次,換算年利率高達12% 至72% ;不倒翁888 投資每1 單位每天分紅1%,以15天為1 期,即每15日可獲取本金之15 %之紅利,閉鎖期間3 個月屆滿可取得紅利共計6 期9,000 元人民幣,亦即投資3 個月之利息即達90% 【15% ×2 ×3 =90% 】,期滿續約後,仍得繼 續分紅,則其年利率更高達360 % 。足認馬勝基金、AGL 股票、澳豐資源及不倒翁888 投資案與投資人約定之紅利、股息或報酬,相較於當時一般銀行之存款利率,顯有「特殊之超額」、「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故馬勝基金、AGL 股票、澳豐資源及不倒翁888 投資案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潤,而違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致使前開所述投資人參與馬勝集團投資方案成為會員,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相符,而應論以同法第29條第1 項之經營收受存款行為。 ⒋另公平交易法雖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全文,刪除關於「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並刪除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及第35條第2 項(罰則)之規定。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係於103 年1 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該修正刪除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則分別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第1 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39條亦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應無二致,先予敘明。 ⒌再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以幾何倍數之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乃明文禁止此等不正當傳銷方式,違反者即負有同法第35條第2 項之刑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2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而事業是否構成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實務上咸以參加人之利潤來源作為認定標準,詳言之:⑴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 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合理認定」;⑵參加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從而,事業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提供,應確實存在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參加人加入係為積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其後並可藉由推廣商品或勞務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獲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即足堪認定事業從事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經查: ⑴馬勝基金部分: 投資人欲加入馬勝集團成為會員,須先投資至少1,000 元美金,以取得所謂之會員資格,並以雙軌制之多層次行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每名投資人得推薦2 名新進會員(下線)加入集團參與投資,推薦成功者則可獲得個別下線投資金額6 % 至10% 不等之「推薦獎金」(凡投資金額達1 萬美金以上則均為10% ,後期主要係以1 萬美金以上為投資額度),前揭新進會員(第一層下線)則可再推薦新進會員(第二層下線)參與投資以取得「推薦獎金」,誘使民眾不僅自己投資,更引介親朋好友加入投資,從而此衍生多層次傳銷之組織架構。前揭第一層下線,成功推薦2 名第二層下線加入投資,除第一層下線取得「推薦獎金」外,原來介紹第一層下線入會之上線,則依所推薦2 名第一層下線所推薦第二層下線實際投資總金額較低者,取得第二層下線投資金額之10% (後期改為5 % )作為「組織獎金」(該集團以「CP2 帳戶」合稱「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若第二層下線再成功引介第三層下線投入資金,則第二層下線可取得「推薦獎金」,而原始的上線與第一層下線,又因第三層下線投資再獲得「組織獎金」等情,業經本案馬勝基金之投資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如前,並有告訴人蔡孟修所提出之馬勝基金外匯資料1 份可佐(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61至83頁)。 ⑵AGL股票部分: 依本案AGL 股票投資人前揭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言及告訴人蔡孟修提供之馬勝-AGL-CGL-ITS各平台轉移歷程簡介、AGL 電子股配售平台介紹等資料(見106 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二第85至217 頁),AGL 股票之投資人須先支付投資款始能成為會員,且係由已參加該投資方案之會員介紹加入為該集團投資方案之新會員,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之要件;又投資人可因推薦他人加入,依級別獲取6%(基礎配套)、8%(高級配套)、10% (至尊、VIP 、VVIP配套)之推薦獎金,若被推薦人係投資基礎配套者,高級配套之推薦人可額外獲取2%推薦獎金,至尊、VIP 、VVIP配套推薦人可另獲取4%推薦獎金;被推薦人購買高級配套者,至尊、VIP 、VVIP配套推薦人則可再多領取2%推薦獎金,且可因累積左右兩線之下線成員而獲取投資金額較少1 線投資金額總和10% 之對碰獎金;另可依其下線發展代數(至多5 代),領取5%(即可獲取第三至五代下線所領對碰獎金總額之5%)至10% (即可獲取第一、二代下線所領對碰獎金總額之10% )之組織獎金。 ⑶不倒翁888部分: 不倒翁888 方案之投資內容,參諸證人即告訴人蔡一郎上開證詞及其所提「不倒翁888 」募資簡報(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08 至224 頁反面),可知「不倒翁888 」方案之投資人須先支付投資款始能成為「不倒翁888 」之會員,且係由已參加「不倒翁888 」之會員介紹,加入「不倒翁888 」成為該集團投資方案之新會員。又投資人可因推薦他人加入取得動態收益即介紹獎金,每介紹1 人投資1 單位,每15日可收取本金之5 ﹪,共計6 期,3 個月共可領取獎金3,000 元人民幣,若3 個月後續約,則可續享第2 期動態收益每15日3%,共6 次;再續約則享第3 期動態收益每15日1%,共6 次;第4 期之後即無動態收益。另若介紹2 人加入投資,且該2 人投資之單位數相同,即有機會取得每單位10% 之對碰獎金。 揆諸上開說明,足證馬勝基金、AGL 股票及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之推薦、組織或對碰獎金(下稱動態獎金)運作模式,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投資人朋分後加入投資人所給付之投資款,即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動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則勢須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並因其組織底層之會員人數愈益增加,所需發放之獎金將快速累積,如此一來,該投資方案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終致無法繼續發放前揭獎金而無以為繼,故馬勝基金、AGL 股票及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之動態獎金運作,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至為灼然。則被告邱子晏等人以馬勝集團、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招募會員之方式,具有平行擴散性,並依會員招攬、推薦其他人加入及按上開獎金制度加以核算、分派紅利予會員,均顯見加入上開投資案之人主要係以領取高額獎金為目的,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自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無疑。 ⒍再者,因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商品,其正當性應在於商品之確實提供及使用,倘商品未確實提供或使用,參加人僅以形式上之商品交易,作為收取款項,並據此發放經濟利益之幌子,即構成「商品虛化」,據此得認定其參加人所收取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來自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查馬勝集團所推銷之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投資方案,係在網路上操作虛擬紅利點數或電子股數,並非真實金融商品,無真正基金操作及投資,主要係藉由隱匿未經政府核准之網路虛擬點數或未經上市之電子股買賣交易型態,向不特定之投資人宣傳、招募,該基金或股票之召募已偏離正常商品或勞務之推廣、銷售。至「不倒翁888 」投資者首次必須將投資款匯出至先參加者,而以其投資款作為上線之紅利收益,並支付1,000 至2,000 元之激活碼後,始成為該投資案之會員,而成為會員後其可獲得之分紅,係來自後參加者之投資款,並可因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介紹介紹獎金及對碰獎金。是馬勝基金、AGL 股票及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其參加人之收入來源,必須藉由組織不斷有人加入,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費用。況觀之部分投資者之證述,參加人在加入以後,幾乎皆以個人或親友名義,再加碼追加投資,以加速組織發展,俾以領取高額獎金,該方式顯非基於消費或銷售目的,而純粹為參加金錢遊戲而已。從而,足認本件馬勝基金、AGL 股票及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之參加人主要收入來源,均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⒎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旨在規範不當之傳銷行為,行為主體非限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雖非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並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然其具有下列特性:⑴參加人之組織及獎金之結構層級化;⑵參加人支付一定代價與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之權利,形成對價關係;⑶參加人對於傳銷事業較一般僱佣關係之受僱人具自主獨立性,且無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之義務,亦即其可為公平交易法上之事業,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至於受僱人則非事業,銷售商品策略悉依雇主決定,並無自我決定之權;⑷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係屬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賡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其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之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的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雖本案被告邱子晏等人均辯稱:其等均係單純馬勝基金、AGL 股票、澳豐資源或不倒翁888 方案之投資人,因投資後獲利甚佳,始介紹親友投資或與親友分享該等投資訊息,與馬勝集團之主要負責人或高層領導並無共同吸金之犯意云云。惟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應不僅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倘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有:⑴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⑵或屬於多層次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⑶或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⑷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⑸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可認該當於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謂「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本件綜合上述所載事證,就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部分,被告邱子晏、符仕育係由馬勝集團上線重要成員林洛安招攬,成為其左右兩線線頭,被告邱子晏經林洛安介紹加入馬勝集團後,為拓展上開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建立「老鷹團隊」,陸續吸收被告陳建宇、張堂毅、張功奇、張婉婷為下線組織成員,再由被告陳建宇招攬被告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為下線成員,被告張婉婷招攬梁海燕為其下線,被告梁啓聖則經被告張功奇招攬加入,並吸收被告羅福源為下線;被告張堂毅招攬被告林怡伶、陳星潔為其左右兩線,並安排被告曹盛翔為被告陳星潔之下線;另被告符仕育則以被告鄭惠馨、洪可潔、柯智偉等人為其下線,而由被告邱子晏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租屋處及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辦公室舉辦說明會,由其本人、被告張堂毅、曹盛翔或邀請林洛安擔任主講,解說馬勝基金、AGL 投資方案之內容,並以「MOMO」暱稱成立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LINE、微信群組,傳銷關於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之相關優惠、促銷訊息,鼓吹群組成員加碼投資,並發布聯繫馬勝集團舉辦之說明會、國外旅遊等訊息;被告張功奇則協助邱子晏管理下線投資人之帳戶、舉行說明會、收取投資款,及擔任說明會之主講人或在旁協助解答個別投資人之疑問;被告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除以臉書、LINE群組轉達發布、聯繫相關之投資、旅遊、說明會等訊息外,另在新竹市○○區○○路00號承租場地作為召開小型說明會之場所;被告梁啓聖、羅福源負責邀約下線成員或新人參加馬勝集團舉辦之大型說明會、統計報名人數、安排車次、桌位、支付餐費等事項,被告梁啓聖並利用社群網站、微信群組傳達關於馬勝基金之說明會、出國考察活動、陳澄玄團隊公告之訊息及辦理傳承信託開戶之相關資訊;被告張堂毅、林怡伶亦利用臉書、LINE群組發布馬勝基金、AGL 股票之相關訊息,並在新竹縣竹北市承租場地召開小型說明會;被告張婉婷、梁海燕使用LINE或臉書散佈關於馬勝基金之說明會、年會、出國考察活動等資訊,並向投資人收款;被告陳星潔則負責在林洛安舉辦之說明會協助處理會場事務及收受投資款、註冊會員、安排會員出國等業務;另被告符仕育舉辦投資說明會,上台講解投資制度及獲利情形,遊說與會者投資馬勝基金,並透過通訊軟體群組,傳銷關於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之相關制度、獲利情形、各項優惠與促銷訊息,及發布馬勝集團舉辦之說明會、年會、國外考察等活動資訊,引誘群組成員參與或加碼投資;被告鄭惠馨以通訊軟體群組發布馬勝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訊息,鼓吹加碼投資,及散布馬勝基金與AGL 股票說明會之相關資訊,並協助符仕育舉行說明會、向投資人收款,復在小型說明會或學習會上負責講解馬勝集團投資之相關事宜;被告洪可潔除利用通訊軟體群組散布馬勝集團舉行之大型說明會或活動訊息,邀請群組成員偕同新人參加,及公布馬勝集團各項優惠促銷投資方案,遊說成員加碼投資外,復帶同投資人參加臺中通豪飯店、麗加園邸等處所舉辦之說明會,並在說明會上協助主講人林洛安播放投影片、說明馬勝集團投資方案之相關制度,與負責收取臺中地區投資人之投資款項後轉交林洛安;被告柯智偉則利用臉書網站成立社團,傳銷AGL 股票之投資優惠訊息,鼓吹社團成員加碼投資,並向投資人收取款項後交由被告鄭惠馨轉交被告符仕育。另就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部分,被告邱子晏在其承租之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辦公室自行舉行說明會或出借該處供被告符仕育舉辦說明會,解說有關不倒翁888 投資相關事宜,又與被告張功奇、陳星潔共同使用通訊軟體群組傳布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公告之訊息、註冊教學、流程、投資人打款完成等資訊,並協助投資人處理匯款、開戶等程序。是被告等人顯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擔任馬勝傳銷事業或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之重要職務,共同維持馬勝集團、不倒翁888 集團非法吸金之運作。再者,被告等人亦有領取推薦獎金、組織或對碰獎金,則其等所得主要應係藉由招攬投資者參與投資後,所領得之高額獎金。是由上情觀之,被告等人確係因認有利可圖,乃加入成為馬勝集團、不倒翁888 愛心事業會員並積極擴展馬勝基金、AGL 股票、不倒翁888 投資案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以獲取暴利,且就馬勝基金、AGL 股票投資方案部分,若其等自身點數不足為下線投資人開戶時,會再轉向被告邱子晏、鄭惠馨、符仕育或另案被告林洛安調取點數乙情,亦據渠等供承在卷,是被告等人與馬勝集團之主要上線領導人具有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甚為明確。參酌首開說明,被告等人均應該當於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謂「行為人」之構成要件無訛。 ⒏按依「共同正犯」之法理,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應就與其他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之期間,所有共同正犯收受款項、吸收之資金全部加總計算,以為各行為人之「犯罪所得」金額(本案被告與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表所列投資人之上下線關係詳如附圖一、二所示)。本院即依前述原則,就本案依照被告等人參與之犯罪階段,認定及計算各自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所示。是核被告邱子晏、張功奇、陳星潔、符仕育就事實欄一、二、四所犯,被告梁啓聖、羅福源、張婉婷、梁海燕、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曹盛翔、鄭惠馨、洪可潔就事實欄一、二所為,被告柯智偉就事實欄二所犯,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等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等罪;被告邱子晏就事實欄三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邱子晏上開事實欄三為,同時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等語。然依告訴人蔡一郎前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其所提澳豐資源官方招商簡報內容及被告邱子晏在「自我負責澳豐分享平台」微信群組傳送之訊息,均未提及投資會員可透過介紹他人加入而領取動態獎金或其他報酬(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136 頁反面至147 頁、第202 至207 頁反面),復經本院於107 年9 月27日當庭命檢察官於1 個月內補正被告邱子晏等人係如何推廣「澳豐資源」投資方案、如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及被告邱子晏等人藉由推廣「澳豐資源」投資方案如何獲得獎金及其它不法利益與計算方式等項(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一第354 頁),然檢察官迄至本案言辯論終結時止,均未為補正,亦未舉證證明被告邱子晏等人有何以介紹投資人加入「澳豐資源」投資方案為其主要收入來源之事實,自難逕以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罪責相繩。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共犯: ㈠馬勝基金、AGL股票部分: 被告邱子晏、張功奇、梁啓聖、羅福源、張婉婷、梁海燕、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陳星潔、曹盛翔、符仕育、鄭惠馨、洪可潔就以馬勝基金、AGL 股票,及被告柯智偉就以AGL 股票投資方案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與其等上下線成員彼此間及馬勝集團成員林洛安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澳豐資源部分: 被告邱子晏與另案被告陳澄玄間,就以澳豐資源投資方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不倒翁888部分: 被告邱子晏、張功奇、陳星潔、符仕育等人與另案被告陳澄玄間,就以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 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本件被告邱子晏、符仕育等人所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犯行,其中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業務行為,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其行為性質亦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開說明,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集合犯」,各應僅成立一罪;公訴意旨認其等所犯上開2 罪,各皆應成立接續犯等語,尚有未洽。 ㈡被告邱子晏等人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附表一投資人參加馬勝基金(除被告柯智偉外)、AGL 股票,及被告邱子晏、張功奇、陳星羽、符仕育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告訴人蔡一郎投資「不倒翁888 」方案吸金之一行為,各同時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分別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處斷。 ㈢馬勝基金、AGL 股票、「澳豐資源」、「不倒翁888 」等投資方案,四者無論投資標的、犯罪時間、吸金方式、被害投資人、約定及給付之紅利、股息利率、動態獎金計算方式等項,皆不盡相同,足認被告符仕育、陳星潔、邱子晏、張功奇就馬勝基金、AGL 股票、「不倒翁888 」部分,及被告邱子晏另就「澳豐資源」部分,與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源、曹盛翔、張婉婷、梁海燕、鄭惠馨、洪可潔就馬勝基金及AGL 股票投資案部分所為犯行,均係各別起意,皆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上開被告就事實欄一至四所示犯行,應全部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㈣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8 年度偵字第18031 號;107 年度偵字第8025號、第12127 號、第13850 號),與檢察官起訴被告陳建宇等11人、追加起訴被告邱子晏、張功奇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四、刑之加重、減輕: ㈠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⒈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者,為其要件。又接續犯或集合犯,均係實質上一罪,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陳彥丞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6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9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紀惠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8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9年9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陳彥丞、紀惠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又被告陳彥丞如事實欄一所示違法吸金犯行係自103 年5 月22日起至104 年6 月24日止;被告紀惠綺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之起迄時間則分別為103 年5 月22日至104 年2 月17日、103 年12月4 日至104 年6 月26日(詳見附表一編號1 至22),均有部分行為係在其等受前案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各於98年9 月21日、99年9 月30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固皆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其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綜合判斷各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經查,被告陳彥丞、紀惠綺前案所幫助詐欺取財罪,係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所用,與本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保護法益、罪質、犯罪類型均屬有異,且被告陳彥丞、紀惠綺本案犯行距前案執行完畢俱已逾4 年,尚難認被告陳彥丞、紀惠綺有犯本罪之特別惡性或有何累犯立法意旨之刑罰反應力較薄弱,而有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因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已足反應其等之罪責,並達懲儆之效,故均不依累犯加重其刑。 ㈡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規定: 按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規定:「犯同法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於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查被告梁啓聖於偵查中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難認其已就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為自白,故被告梁啓聖之辯護人請求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尚屬無據。 ㈢刑法第59條規定: 被告張婉婷、梁啓聖、羅福源、林怡伶、柯智偉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等之刑云云,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素行正當,情節輕微,子女眾多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46年台上字第935 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張婉婷、梁啓聖、羅福源、林怡伶如事實欄一、二及被告柯智偉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皆係出於個人私利,且所為嚴重影響國家金融秩序,依其等行為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難認有顯可憫恕之情狀,並參酌其等於本案參與之角色及分工、犯罪情節等均非輕微,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是被告張婉婷、梁啓聖、羅福源、林怡伶、柯智偉之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俱不足採。 五、量刑: ㈠爰以被告等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等於加入馬勝基金、AGL 股票、澳豐資源或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後,為圖招攬下線投資人以牟取更多獲利,或為貪圖私益,不顧法令之禁制,與另案被告林洛安、陳澄玄等人共同利用馬勝集團、澳豐資源、不倒翁888 制度設計之高額利潤,誘使民眾踴躍出資,致為數甚多之國人將本應持家維業之資金大量投入,多半血本無歸,家庭、事業為之傾倒,甚至親友間感情、交情因之破碎,而陷生活、工作上之逆境或絕境;復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投資人加入馬勝基金、AGL 股票或不倒翁888 投資方案,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其中馬勝基金、AGL 股票更長期吸收資金高達數千萬元至上億元不等,金額甚鉅,嚴重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均有不該;兼衡其等之素行(參卷附被告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見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六第433 頁,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七第437 至438 頁)、犯罪動機、手段、各自參與分擔犯行之情節,及除被告羅福源、柯智偉坦承犯行外,其餘被告均否認犯罪,且均未與本案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各項所示之刑。另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或竊盜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具體言之,於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之情形,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宜予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經查,被告邱子晏、張功奇、梁啓聖、羅福源、張婉婷、梁海燕、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陳星潔、曹盛翔、符仕育、鄭惠馨、洪可潔等17人本案所為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其所侵害之客體、被害法益雖非全然相同,然各次犯罪手段相似,其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本院因認若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另遵循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立法意旨,暨參諸前述定應執行刑之原則,並依被告邱子晏等17人之罪名、各宣告刑長度之質、量化量刑因子,自刑罰經濟、責罰相當之總體考量,復衡酌其等之人格特性、再社會化之預防需求、數罪關係等整體要素,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示處罰。 ㈡另被告張婉婷、梁啓聖、羅福源、柯智偉、林怡伶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惟按刑法第74條第1 項明定,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同條第1 項各款情形者,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本案被告張婉婷等人所受宣告刑既已逾2 年,自不符緩刑之法定要件,是其等所請於法不合,要難准許。 六、沒收: ㈠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即105 年7 月1 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本案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本應依前揭說明,逕行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但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嗣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 月2 日施行。上揭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犯罪所得估算、追徵、過苛調節、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等),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㈡另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本件被告等人所犯部分,其共犯可得而有處分權之犯罪所得應係招攬下線所可獲取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或對碰獎金,至靜態獎金之每月紅利、股息,縱已提現,亦純屬其個人投資之紅利,尚非本件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行為之犯罪所得;又上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或對碰獎金部分,雖屬被告等人本件犯罪所得,然依被告等人供述其取得之上開獎金均僅累計紀錄在網路帳戶上,為電子虛擬點數,均未提領兌換現金,而係以點數再行投入各該投資方案,未及兌現網站即被關閉,故無實際所得,且亦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等人確有實際分配之犯罪所得,是依上開說明,被告等人所犯部分,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及第一次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與同案被告邱子晏、另案被告陳澄玄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另行推廣「澳豐資源」投資方案,以投資美金5 千元、1 萬元及3 萬元為配套方案,以電子股為投資單位,並可因投資人之加入而使股票呈倍數增長,並至少分別可獲得200%、250%、300%不等之利潤,且每3 個月可獲取1%至6%不等之配息,而招攬告訴人蔡一郎於105 年1 月28日投資32萬4 千元。因認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此部分均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刑事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刑事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定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涉犯前揭罪嫌,主要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蔡一郎於偵查中之指訴、微信群組「自我負責澳豐分享平台」節錄訊息、「澳豐資源」募資簡報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被告符仕育辯稱:澳豐資源與馬勝集團是一樣的老闆,我是拿AGL 股票去換澳豐的股票等語。被告張功奇辯以:澳豐資源的部分跟我投資馬勝集團的期間相當,我是會員也是受害者,我是用馬勝的股票去換澳豐資源的股票;我沒有向他人推銷投資澳豐資源,他們是認識林洛安的上線陳澄玄後,自己去投資的等語。被告陳星潔則以:我只是單純投資人,並沒有去招攬他人,就算真的有收到資款項,也是該交給誰就交給誰,他們每個人也都有拿到自己的帳號、密碼,錢並非在我身上等語置辯。經查,證人蔡一郎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我與陳星羽在微信跟LINE的對話內容,是當時我投資澳豐資源要交付現金,交款後因為陳星羽需要我提供基本資料幫我入單,她說我沒填資料,據她所述是邱子晏幫我填寫入股澳豐的申請單;投資款我直接拿現金到新店張堂毅的辦公室交給陳星羽,陳星羽幫我開帳號,惟其亦證述係同案被告邱子晏幫其填寫入股澳豐資源之申請單,投資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署欄「MOMO代入單」之「MOMO」係指邱子晏,且澳豐資源投資方案為邱子晏所講解,亦為邱子晏招攬其加入等情(見106 年度他字第1011號卷第236 頁反面至237 頁,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4號卷四第45至46頁、第48至49頁、第56至5 頁),是尚難以被告陳星潔有代同案被告邱子晏收受投資款及為告訴人蔡一郎處理投資帳戶之開戶事宜,逕認被告陳星潔係真正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人。再者,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有何招攬遊說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加入澳豐資源方案之行為,或其等與陳澄玄、同案被告邱子晏等人間有何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檢察官復未舉證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於該組織內擔任何職、有何投資或資金運用之決策權限、是否為核心管理階層等事項,客觀上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有被訴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符仕育等3 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此部分犯罪,自均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第三次追加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珮瑜為另案被告許思為(外號「TOM 」)之下線成員;被告葉彩娥(對外自稱葉畋蜜)、江允竑(原名江承晏)為被告陳珮瑜之下線成員;被告楊丞屹係另案被告陳淑燕之下線成員。其等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與張金素共同基於違反上述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珮瑜招攬被告葉彩娥、江允竑及另案被告張芸瑜、林安可、林仕民、鄭建良(林安可、林仕民、鄭建良等人所犯)等人為下線,由被告葉彩娥成立「心想事成辦公室」吸引投資人,被告江允竑則帶同投資人前往參加說明會,被告楊丞屹協助投資人KEY 單、收款、轉交,而招攬如附表一編號88至104 所示之人加入投資,進一步發展龐大之下線組織。因認被告陳珮瑜、葉彩娥、江允竑、楊丞屹均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案件」,係指同法第7 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無非係以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被告之防禦權利,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惟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刑事案件,均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被告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特設上述第265 條追加起訴之規定。然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已歷經重大變革,於92年9 月1 日起施行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於證據共通原則設有第287 條之1 、之2 之分離調查證據或審判程序之嚴格限制,並於第161 條、第163 條第2 項限制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再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重新建構實體法上一罪及數罪之概念;嗣於99年5 月19日制定並於103 年6 月4 日、108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目的係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以確保刑事被告之妥速審判權利,接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所揭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從而,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均已修正重構訴訟上同一案件新概念,為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所揭示保障人權之立法趣旨,法院審核追加起訴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限制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更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之前提下,核實審查檢察官認「宜」追加起訴案件是否妨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俾與公平法院理念相契合。因此,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限於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之共通性,且應由受訴法院依訴訟進行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倘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雖屬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然案情繁雜如併案審理難期訴訟經濟(例如一人另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共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繁雜之罪),對於先前提起之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或法院已實質調查審理相當進度或時日,相牽連案件之事實高度重疊,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續行併案審理,產生合理懷疑,對追加起訴併案審理恐存預斷成見,有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權利之疑慮;或依訴訟進行程度實質上已無併案審理之實益或可能等情形,法院自可不受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之拘束。遇此情形,受理不當追加起訴之法院,當然可以控方之追加起訴,不適合制度設計本旨為由,依同法第303 條第1 款關於「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禁制規範,就追加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實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 條所揭示的誡命,方能滿足正當法律程序及實現公平法院之理念(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第43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於107 年6 月14日對被告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張堂毅、林怡伶、梁啓聖、羅福源、符仕育、陳星羽、曹盛翔等11人提起本訴後;又於107 年7 月25日追加起訴被告張功奇、邱子晏;於107 年9 月21日追加起訴被告柯智偉;再於108 年1 月24日以被告陳珮瑜、葉彩娥、江允竑、楊丞屹與另案被告許思為、林洛安等人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第7302號、第15217 號、第17691 號、第18226 號、第18227 號予以追加起訴(下稱第三次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5號審理。依第三次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所載,被告陳珮瑜係另案被告許思為(所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 號審理中)之下線成員;被告葉彩娥、江允竑為被告陳珮瑜之下線成員;被告楊丞屹則係另案被告陳淑燕(所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已由本院以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審理中)之下線成員,與本訴被告及第一、二次追加起訴之被告,彼此間均無直接相牽連關係,尤無主張證據共通之實益,且檢察官既係在本訴起訴逾7 個多月後,始對被告陳珮瑜、葉彩娥、江允竑、楊丞屹追加起訴,而本訴被告陳建宇、陳彥丞、黃敬哲、紀惠綺及第一次追加起訴之被告張功奇之辯護人亦表明:第三次追加起訴被告之待證事實非本案先前調查範圍,合併審理將拖長原來之審理時間,且第三次追加起訴書所載之告訴人與本訴部分調查之證人雷同部分甚低,若合併審理,無法發揮訴訟經濟之實益等語(見107 年度金訴字第37號卷第97至107 頁),自屬有礙本訴被告及第一次追加起訴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且不符合妥速審判規定之趣旨,追加起訴被告陳珮瑜、葉彩娥、江允竑、楊丞屹合併審理徒然延宕本訴之訴訟程序,反而損及追加起訴被告陳珮瑜、葉彩娥、江允竑、楊丞屹與本訴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和訴訟防禦權,亦不符訴訟經濟原則。是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陳珮瑜、葉彩娥、江允竑、楊丞屹於法不合,爰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丁、退併辦部分: 一、按檢察官就未據起訴之部分,認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函請法院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其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併同審理,固係審判上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併予裁判,而僅須說明其理由及無從併辦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第310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 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0274 號、第20275 號、第20276 號移送併辦被告林怡伶部分: 此部分移送併辦之告訴人何念純、游秀英、林章星、林麗清之上線為被告羅福源、梁啓聖,告訴人蔡宜蓁則係由被告張功奇招攬加入AGL 股票投資案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均無法證明其等之投資係因被告林怡伶之招攬或說明而促成,亦無從認定告訴人何念純等人與被告林怡伶間具有上、下線關係,是此部分與被告林怡伶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不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1035 號移送併辦被告符仕育部分: 依移送併辦部分之告訴人吳冠岳於偵查中證述:103 年12月中旬我投資馬勝基金美金4 萬元,當時是周志強介紹我投資,周志強直接上線是張芸瑜,再上去是陳珮瑜、許思為、張金素;告訴人劉福強於偵訊時則證稱:103 年12月1 日我匯款給廖泰宇投資馬勝基金美金6 萬元,是姚丹、廖泰宇介紹我投資馬勝基金;告訴人黃啟峰於偵查中結稱:我於103 年11月17日匯款544 萬元給姚丹投資馬勝基金,我的上線是姚丹、廖泰宇,姚丹是廖泰宇的下線;渠3 人並均證述張金素並非直接招攬其等投資之人,張牡丹等其餘被告(包含被告符仕育)與其等亦無直接接觸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688 號卷第61至62頁),故本件並無事證顯示告訴人吳冠岳、劉福強、黃啟峰係因被告符仕育之說明、招攬而投資馬勝基金,或為被告符仕育之下線成員。從而,此部分併辦事實與被告符仕育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510號、第7302號、第8025號、第12127 號、第13850 號、第15217 號、第17691 號、第18226 號、第18227 號移送併辦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張堂毅部分: 此部分移送併辦之:⒈告訴人蔡一郎、黃櫻惠、朱勇全、陳雅慧、林翰煒、余中原、黃聰秉、段仁誠(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9至86)之上線為被告曹盛翔;⒉告訴人蔡淑琳、劉殷明(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5至96)係由被告紀惠綺之下線招攬加入;⒊告訴人葉婷婷、張昌隆、蔡宜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9至101 )為被告張功奇或其下線招攬之投資人;⒋告訴人林佳儒、陳彥全、徐庶開(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3 至105 )係由被告黃敬哲或其下線成員招攬加入;⒌告訴人黃崇智、陳昱銍(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2 、106 )則為被告林怡伶或其下線所招攬之成員;⒍告訴人林春燕、林麗清、何念純、林章星、游秀英(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7 至111 )之上線為被告羅福源、梁啓聖等節,已由本院認定如上;至⒎告訴人吳姿芳部分(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3 )部分,檢察官僅臚列告訴人吳姿芳投資馬勝基金之時間及金額,而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致本院無從判斷被告符仕育是否涉有此部分犯行。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併辦⒈至⒎部分之告訴人之投資係因被告符仕育之招攬或說明而促成,亦無從認定上開告訴人與被告符仕育間具有上、下線關係。另併辦⒈、⒉、⒌部分之投資人與被告張功奇間,併辦⒉、⒍部分之投資人與被告陳星潔間,併辦⒌部分之投資人與被告張堂毅間,各皆不具有上下線關係,亦無法證明其等之投資係因被告張功奇、陳星潔、張堂毅之招攬或說明而促成。是前揭部分與被告符仕育、張功奇、陳星潔、張堂毅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7721 號移送併辦被告葉彩娥部分: 被告葉彩娥被訴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是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葉彩娥部分,自難認與上開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第1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陳香君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由檢察官楊雅婷、林郁璇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