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楊仲農、林琮欽、洪振峰
- 法定代理人董筱雅
- 原告王立群
- 被告郭新富、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王立群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 被 告 郭新富 被 告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董筱雅 訴訟代理人 楊慶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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