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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曾淑娟曹惠玲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杰
被告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裕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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