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杰 被 告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裕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