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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俊彥游涵歆王凱俐

原告
日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順文
被告
唐承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王凱俐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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