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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93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69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必奇劉芳菁洪珮婷

110 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江徐碧
原告
蔡翠蓮
原告
呂紹綱
被告
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吳 樵(原名吳彥諄)
被告
張 庭(原名張玉珍)

陳宇莘(原名陳貞錡)

張林濠

劉定恆

石文儒

黃秋惠

陳品松

李紹徵

上列被告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樵、張庭、陳宇莘、張林濠、劉定恆、石文儒、黃秋惠、陳品松、李紹徵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江徐碧、蔡翠蓮、呂紹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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