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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胡堅勤卓怡君賴昱志

原告
高鴻祺
被告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章珮
被告
王 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高鴻祺雖以被告詐欺、侵占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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