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家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4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113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家治與告訴人黃友正係同事,二人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下午7時45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阿泰鐵板燒廚房因細故發生口角,李家治明知廚房內置有刀器等利器,若人跌倒將可能遭利器割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黃友正,致黃友正因而跌倒受利器割傷致足部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