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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6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劉安榕林正忠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6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
曾國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國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國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7 年10 月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址拘提亦無所獲,具保人即被告經通知猶未遵期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亦依法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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