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9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信義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信義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9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前,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持自備之美工刀,劃破告訴人陳智城所管理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車輪,致上開輪胎損壞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