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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黃湘瑩

  • 被告
    陳毓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毓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毓瓘與告訴人胡梅花、胡梅蘭原為商業合作關係,被告任職之「斯薇緹衣著形象工作室」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幫告訴人2 人在臉書社群上創立名為「幸胡針跡」之粉絲專頁,主要是行銷珠繡之傳統工藝,告訴人2 人並以每月新臺幣6,000 元之代價,請被告管理及行銷該粉絲專頁,惟日後合作過程中,雙方對於學員學費收費標準、「斯薇緹衣著形象工作室」之抽成成數、雙方應負擔之人力等有歧見,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7 年9 月10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8 樓住處,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帳號「anita030303 」在個人Instagram 之社群網頁上,張貼內容為「胡梅花、胡梅蘭你們兩個真的是惹毛我了,要找律師來搞我們吼……要講我壞話去講吧……要弄我們是不是,我們工作室絕對奉陪到底,不要逼我們把你們的荒唐行徑公諸於世,真的是一天比一天超過,我今天就是要了結這一切,不知好歹的老女人,去罵吧,隨便你,我不痛不癢」、「好啊要這樣搞,當初在那邊說要帶四個師傅,好像很屌一樣,結果呢,帶了一個廢物女兒來,竟然有臉在大家面前說我是助教,靠,我真的是無止盡被你們捅刀……你們只是廉價勞工,還罵我們公司,你們到底哪來的臉,什麼都幫你們處理妥妥當當,體驗課一毛錢都沒拿,幾萬都是你們的,竟然連今天的時薪也不肯給……我們不像你們那沒人品,紅了就跩了!還有臉說自己善良,你敢講我還不敢聽,垃圾!……你們繼續當廉價勞工……史上最厲害的廉價勞工」等二則限時動態貼文辱罵告訴人2 人,足以貶抑告訴人2 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被訴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 人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2 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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