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邦恒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59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乙○○於108 年9 月12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參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卷所附當日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其已實行恐嚇取財犯行而不遂,屬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法院判刑及執行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明,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而構成累犯,然核前案類型為公共危險案件,在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等面向,概與本案恐嚇取財未遂罪間欠缺關連性或加重處罰之必要性,復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尚無援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確切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特予指明。
三、審酌被告因其前妻與告訴人丙○○之夫間感情與金錢糾紛,不思秉持理性、平和之態度及透過合法途徑處理或化解,竟以恐嚇告訴人方式,妄圖獲取不法之錢財,嚴重危害告訴人心理、財產之安全,但於現實上並未得手,仍甚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勉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相關職業、已婚但獨居、有一名未成年之子在台中唸書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獲取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259號
被 告 乙○○ 男 5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
號
居桃園市復興區內奎輝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交易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經乙○○不服上訴,而於101 年3 月30日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而於101 年5 月18日入監執行至102 年3 月17日徒刑執行完
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因前配偶林毓玲疑似與丙○○之
配偶邵正祥過從甚密乙事而生金錢糾紛,乙○○竟基於恐嚇
之犯意,於103 年6 月5 日凌晨2 時許,持用手機門號0000
000000號撥打丙○○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後,對丙○
○恫稱:「妳把它還來,絕對沒事啦」、「妳兒子他媽的B
完蛋了」、「我他媽全家人監視妳快一個月啦」、「妳叫妳
那丈夫邵豬,他媽那個B 哩,兩條腿我都把他砍斷」、「妳
把80萬還來都沒事了」、「妳要我他媽的馬上去妳家嗎」、
「好,妳要我馬上去妳家嗎?妳邵成韡還想活啊,妳邵成韡
還想活啊」、「妳不要再跟我講啦,我跟妳講,80萬你哪時
候給我,不要囉嗦啦」、「我跟妳講喔,都這麼簡單啦,她
給妳80萬,妳還我就對了」、「我跟妳講,妳沒給,操你媽
的,我他媽全部人都在妳家樓下,妳明天出得去啊,妳他媽
的B ,我監視妳一個月啦,幹妳娘機掰,妳他媽的國際服飾
,他媽的,我告訴妳啦,本來要500 萬啦,妳還幹我老婆8
年,騙他媽的B ,妳在家睡啦,妳睡得著啦,妳不曉得他媽
黑道啊」、「好好講,我他媽監視妳家不知道看妳他媽幾百
次啦」、「然後,這80萬我要解決」、「換我來幹妳啦,他
媽機掰,妳不曉得黑道啊,操妳媽個B 啦」、「試試看你才
會知道啦」、「妳錄音嘛,那10年後,5 年後,我會找妳啦
」、「好,沒關係,妳現在有勢力嘛,試試看啦」等語,要
求丙○○交付新臺幣80萬元,致丙○○心生畏懼,丙○○並
因懼怕而不敢與乙○○聯絡,上揭款項因而並未交付與乙○
○。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乙○○之供述 │坦承有因喝酒而撥打電話與│
│ │ │告訴人之事實。 │
├──┼───────────┼────────────┤
│ 2 │告訴人丙○○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
├──┼───────────┼────────────┤
│ 3 │告訴人與被告103 年6 月│全部犯罪事實。 │
│ │5 日通話錄音光碟1片 與│ │
│ │錄音譯文乙份 │ │
├──┼───────────┼────────────┤
│ 4 │本署105 年度偵字第1602│一、本次提起公訴之犯罪事│
│ │6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 實並未被包含在前次10│
│ │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426│ 5 年度偵字第16026 號│
│ │號判決書 │ 起訴書內。 │
│ │ │二、本次提起公訴之犯罪事│
│ │ │ 實時間是103 年6 月5 │
│ │ │ 日,與前案判決所認定│
│ │ │ 之犯罪事實時間係102 │
│ │ │ 年9 月9 日,被告兩次│
│ │ │ 行為時間間隔甚遠,難│
│ │ │ 以認定是同一行為。 │
├──┼───────────┼────────────┤
│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前案犯罪事實之卷證資料。│
│ │局107 年2 月23日北市警│ │
│ │安分刑字第10730604000 │ │
│ │號函暨所檢附之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
未遂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