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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13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邦恒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59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乙○○於108 年9 月12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參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卷所附當日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其已實行恐嚇取財犯行而不遂,屬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法院判刑及執行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自明,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而構成累犯,然核前案類型為公共危險案件,在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等面向,概與本案恐嚇取財未遂罪間欠缺關連性或加重處罰之必要性,復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尚無援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確切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特予指明。

三、審酌被告因其前妻與告訴人丙○○之夫間感情與金錢糾紛,不思秉持理性、平和之態度及透過合法途徑處理或化解,竟以恐嚇告訴人方式,妄圖獲取不法之錢財,嚴重危害告訴人心理、財產之安全,但於現實上並未得手,仍甚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勉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電相關職業、已婚但獨居、有一名未成年之子在台中唸書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獲取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259號
    被      告  乙○○  男  5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
                        號
                        居桃園市復興區內奎輝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交易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經乙○○不服上訴,而於101 年3 月30日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而於101 年5 月18日入監執行至102 年3 月17日徒刑執行完
    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因前配偶林毓玲疑似與丙○○之
    配偶邵正祥過從甚密乙事而生金錢糾紛,乙○○竟基於恐嚇
    之犯意,於103 年6 月5 日凌晨2 時許,持用手機門號0000
    000000號撥打丙○○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後,對丙○
    ○恫稱:「妳把它還來,絕對沒事啦」、「妳兒子他媽的B
    完蛋了」、「我他媽全家人監視妳快一個月啦」、「妳叫妳
    那丈夫邵豬,他媽那個B 哩,兩條腿我都把他砍斷」、「妳
    把80萬還來都沒事了」、「妳要我他媽的馬上去妳家嗎」、
    「好,妳要我馬上去妳家嗎?妳邵成韡還想活啊,妳邵成韡
    還想活啊」、「妳不要再跟我講啦,我跟妳講,80萬你哪時
    候給我,不要囉嗦啦」、「我跟妳講喔,都這麼簡單啦,她
    給妳80萬,妳還我就對了」、「我跟妳講,妳沒給,操你媽
    的,我他媽全部人都在妳家樓下,妳明天出得去啊,妳他媽
    的B ,我監視妳一個月啦,幹妳娘機掰,妳他媽的國際服飾
    ,他媽的,我告訴妳啦,本來要500 萬啦,妳還幹我老婆8
    年,騙他媽的B ,妳在家睡啦,妳睡得著啦,妳不曉得他媽
    黑道啊」、「好好講,我他媽監視妳家不知道看妳他媽幾百
    次啦」、「然後,這80萬我要解決」、「換我來幹妳啦,他
    媽機掰,妳不曉得黑道啊,操妳媽個B 啦」、「試試看你才
    會知道啦」、「妳錄音嘛,那10年後,5 年後,我會找妳啦
    」、「好,沒關係,妳現在有勢力嘛,試試看啦」等語,要
    求丙○○交付新臺幣80萬元,致丙○○心生畏懼,丙○○並
    因懼怕而不敢與乙○○聯絡,上揭款項因而並未交付與乙○
    ○。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乙○○之供述      │坦承有因喝酒而撥打電話與│
│    │                      │告訴人之事實。          │
├──┼───────────┼────────────┤
│ 2  │告訴人丙○○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
├──┼───────────┼────────────┤
│ 3  │告訴人與被告103 年6 月│全部犯罪事實。          │
│    │5 日通話錄音光碟1片 與│                        │
│    │錄音譯文乙份          │                        │
├──┼───────────┼────────────┤
│ 4  │本署105 年度偵字第1602│一、本次提起公訴之犯罪事│
│    │6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    實並未被包含在前次10│
│    │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426│    5 年度偵字第16026 號│
│    │號判決書              │    起訴書內。          │
│    │                      │二、本次提起公訴之犯罪事│
│    │                      │    實時間是103 年6 月5 │
│    │                      │    日,與前案判決所認定│
│    │                      │    之犯罪事實時間係102 │
│    │                      │    年9 月9 日,被告兩次│
│    │                      │    行為時間間隔甚遠,難│
│    │                      │    以認定是同一行為。  │
├──┼───────────┼────────────┤
│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前案犯罪事實之卷證資料。│
│    │局107 年2 月23日北市警│                        │
│    │安分刑字第10730604000 │                        │
│    │號函暨所檢附之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
    未遂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1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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