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9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千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9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37號刑事判決,因被告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本院即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被告,由被告於108年7月8日親自收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於108年7月18日陳報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之居所並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僅敘述上訴之理由後補,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08年8月28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欠缺,該裁定送達至被告陳報之上開居所,因未於住所會晤本人,亦無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收受,而於108年9月3日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埔墘派出所,於108年9月13日生送達之效力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佐,而被告迄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顯已逾補正期間,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