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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安榕李美燕陳俞伶

原告
賺滿財麵食館(即王宇瑄)
被告
穆姵穎

上列被告穆姵穎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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