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劉芳菁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連人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人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10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人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連人靜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指定用於戒指、手鍊、項鍊、耳環、鐘錶、服飾用皮帶及腰帶、購物紙袋及衣服袋、紙盒、珠寶、貴金屬等飾品及仿飾品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仍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另明知其於民國108 年3 月間某日起,透過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元至100 元之價格購入印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即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取得上揭商品後至108 年5 月2 日下午3 時18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10樓居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網站,以暱稱「連靜靜」以直播之方式之刊登販賣上揭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之消費者瀏覽訂購,嗣經警於108年5月2日下午3時18分許,持搜索票至連人靜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規定。本案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連人靜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108 年度智易字第44號卷第111 頁),且檢察官、被告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應視為被告已有將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且經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8 年度偵字第21034 號偵查卷第22頁、第114 頁、同上本院卷第169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臉書直播蒐證及現場照片141 張、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108 年5 月24日陳報狀暨所附之授權委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8 份、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函覆之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8 年5 月22日108 恒鼎智字第46號函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 份、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108 年5 月30日刑事告訴狀所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108 年5 月30日刑事告訴狀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即服務名稱分類查詢、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公司108 年6 月11日刑事告訴狀所附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各1 份、現場照片共14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 份(見同上偵查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27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69頁、第71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5頁、第87頁至第93頁、第94頁至第105 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第110 頁至第111 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揭自白屬實。本案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本件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惟查,被告固於警詢中經質以對於販賣仿冒商品行為是否認罪等語,被告答稱:「我認罪」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22頁),惟查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實際出售並交付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客觀事實,依據「罪疑有他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難僅憑被告之唯一自白,遽為其不利之認定。公訴意旨逕認被告係犯同條之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自有未洽,惟本院業已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且論罪法條並未變更,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8 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 月2 日下午3 時18分許為警查獲止,陸續在臉書社團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係以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謀私利,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及潛在市場利益,有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暨衡以被告之素行,並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市值及陳列期間、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見同上本院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本案被告所為係意圖販賣而陳列犯行,尚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之獲取,附此敘明。 五、聲請意旨另認被告就扣案商品中仿冒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商標之耳環10對,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而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查,該10對耳環商品經商標鑑定人確認因僅有單一「F 」圖案,與商標權人所註冊之圖樣商標不同,故不予鑑定等情,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8 年6 月17日薈台字第01080617001 號函1 份在卷可參(見同上偵查卷第69頁),此部分自無違反商標法可言,從而,檢察官認被告就此10件商品部份,同涉犯商標法之罪嫌云云,容有未洽,惟因此部分與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實質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林殷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仿冒之商標 ┌──┬──────┬─────────┬─────────┬────────┐ │編號│註冊 / 定編 │商標權人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 │ │號 │ │ │ │ ├──┼──────┼─────────┼─────────┼────────┤ │1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117 年 3 月 31 日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 │ │00000000 │限公司( CHANEL │117 年 4 月 30 日 │寶所鑲製之戒指、│ │ │00000000 │SARL ) │117 年 3 月 31 日 │手鍊、項鍊、胸針│ │ │00000000 │ │113 年 1 月 15 日 │、耳環、耳環夾、│ │ │ │ │ │鐘錶及其組件、各│ │ │ │ │ │種服飾用皮帶、腰│ │ │ │ │ │帶、購物紙袋、衣│ │ │ │ │ │服袋、紙盒、面紙│ │ │ │ │ │、包裝紙等 │ ├──┼──────┼─────────┼─────────┼────────┤ │2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109 年 11 月 30 日│由貴金屬及半貴金│ │ │ │有限公司( BULGARI│ │屬與寶石製成之加│ │ │ │S.P.A. ) │ │工或部份加工、古│ │ │ │ │ │典式及現代式之珠│ │ │ │ │ │寶等 │ ├──┼──────┼─────────┼─────────┼────────┤ │3 │00000000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108 年 7 月 31 日 │貴金屬、金鋼鑽、│ │ │ │司( FENDI S.R.L. │ │珠玉、水晶、寶石│ │ │ │) │ │及其製品與仿製品│ │ │ │ │ │等 │ ├──┼──────┼─────────┼─────────┼────────┤ │4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111 年 12 月 15 日│手錶、錶帶、手鐲│ │ │00000000 │公司( GUCCIO │114 年 6 月 15 日 │、戒子、耳環、項│ │ │00000000 │GUCCI S.P.A.) │115 年 8 月 31 日 │鍊、珠寶裝飾品、│ │ │ │ │ │首飾、皮帶等 │ ├──┼──────┼─────────┼─────────┼────────┤ │5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115 年 5 月 15 日 │戒指、耳環等 │ │ │ │士)國際公司〔MICH│ │ │ │ │ │AEL KORS(SWITZERL│ │ │ │ │ │AND)INTERNATIONAL│ │ │ │ │ │ GMBH〕 │ │ │ ├──┼──────┼─────────┼─────────┼────────┤ │6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116 年 12 月 15 日│項鍊、手環、手鍊│ │ │00000000 │HERMES INTERNATION│116 年 5 月 31 日 │、戒指、耳環、皮│ │ │ │AL) │ │帶、珠寶飾品即項│ │ │ │ │ │鍊、戒子、手鐲等│ ├──┼──────┼─────────┼─────────┼────────┤ │7 │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111 年 12 月 31 日│貴金屬、金鋼鑽、│ │ │00000000 │限公司( CARTIER │117 年 6 月 15 日 │珠玉、水晶、寶石│ │ │ │INTERNATIONAL AG)│ │、及其飾品與仿飾│ │ │ │ │ │品、戒指等 │ ├──┼──────┼─────────┼─────────┼────────┤ │8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113 年 8 月 31 日 │貴金屬、珠玉、寶│ │ │ │(YVES SAINTLAUREN│ │石等 │ │ │ │T) │ │ │ └──┴──────┴─────────┴─────────┴────────┘ 附表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CHANEL商標手鍊 │28件 │ ├──┼───────────┼─────┤ │2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50件 │ ├──┼───────────┼─────┤ │3 │仿冒CHANEL商標戒指 │10件 │ ├──┼───────────┼─────┤ │4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310對 │ ├──┼───────────┼─────┤ │5 │仿冒CHANEL商標手錶 │1件 │ ├──┼───────────┼─────┤ │6 │仿冒CHANEL商標皮帶 │28件 │ ├──┼───────────┼─────┤ │7 │仿冒 CHANEL 商標絨布包│470件 │ │ │裝袋 │ │ ├──┼───────────┼─────┤ │8 │仿冒CHANEL商標包裝盒 │16件 │ ├──┼───────────┼─────┤ │9 │仿冒BVLGARI商標項鍊 │3件 │ ├──┼───────────┼─────┤ │10 │仿冒 BVLGARI 商標項鍊 │4件 │ │ │手鍊 │ │ ├──┼───────────┼─────┤ │11 │仿冒 BVLGARI 商標項鍊 │16件 │ │ │戒指 │ │ ├──┼───────────┼─────┤ │12 │仿冒 BVLGARI 商標項鍊 │8對 │ │ │耳環 │ │ ├──┼───────────┼─────┤ │13 │仿冒FENDI商標耳環 │2 對 │ ├──┼───────────┼─────┤ │14 │仿冒GUCCI商標手鍊 │36件 │ ├──┼───────────┼─────┤ │15 │仿冒GUCCI商標項鍊 │1件 │ ├──┼───────────┼─────┤ │16 │仿冒GUCCI商標耳環 │51對 │ ├──┼───────────┼─────┤ │17 │仿冒GUCCI商標戒指 │3件 │ ├──┼───────────┼─────┤ │18 │仿冒GUCCI商標皮帶 │8條 │ │ │ │ │ ├──┼───────────┼─────┤ │19 │仿冒 MICHAEL KORS(MK) │2件 │ │ │商標戒指 │ │ ├──┼───────────┼─────┤ │20 │仿冒 MICHAEL KORS(MK) │2對 │ │ │商標耳環 │ │ ├──┼───────────┼─────┤ │21 │仿冒HERMES商標手環 │40件 │ ├──┼───────────┼─────┤ │22 │仿冒HERMES商標戒指 │4件 │ ├──┼───────────┼─────┤ │23 │仿冒HERMES商標耳環 │16對 │ ├──┼───────────┼─────┤ │24 │仿冒HERMES商標項鍊 │14件 │ ├──┼───────────┼─────┤ │25 │仿冒HERMES商標皮帶 │3條 │ ├──┼───────────┼─────┤ │26 │仿冒CARTIER商標戒指 │4件 │ ├──┼───────────┼─────┤ │27 │仿冒CARTIER商標耳環 │2對 │ ├──┼───────────┼─────┤ │28 │仿冒YSL商標耳環 │8對 │ ├──┼───────────┼─────┤ │29 │仿冒YSL商標手環 │1件 │ ├──┼───────────┼─────┤ │30 │仿冒YSL商標戒指 │1件 │ ├──┼───────────┼─────┤ │31 │仿冒YSL商標項鍊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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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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