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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8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渠舜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3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渠舜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行末,補充以「嗣經江坤明於網路蒐尋發現其如上攝影圖片、語文之著作財產權遭受侵害,遂報警循線查獲,因悉上情」;同欄二第2行「移送偵辦、」,補述為「移送偵辦。」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侵害他人攝影暨語文著作權益,所生損害之程度,以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兼衡其並無前案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法、侵害時間久暫暨本案情節,從事網路拍賣職業、高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的狀況,以及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3552號
     被      告  沈渠舜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渠舜係「蝦皮拍賣」網站帳號「rby45rpm」之賣家,明知
    LIEQI廠牌之型號「F-518」產品之圖片及產品介紹文字,係
    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何方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攝影
    及語文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
    傳輸,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於民國106年間之某日起,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
    00巷00弄0號2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下載上開
    攝影及語文著作後,再上傳張貼於蝦皮拍賣網站其所使用之
    帳號「rby45rpm」購物網頁上公開傳輸,供人瀏覽,作為網
    路拍賣所用,以此方式侵害何方公司上開攝影及語文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何方公司委任江坤明、朱雅鳳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沈渠順於偵訊時之自白,(二)江坤明、
    朱雅鳳之指訴,(三)告訴人何方公司上開攝影及語文著作
    原始檔案列印資料、被告所使用之帳號「 rby45rpm 」蝦皮
    拍賣網站購物網頁列印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文影本各
    1 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
    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之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其非法公開傳輸之
    低度行為,應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
    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89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
    先後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
    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
    亦係出於同一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為當,故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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