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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蘇揚旭許博然洪振峰

  • 當事人
    萌兔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萌兔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簡志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9082 號、107 年度調偵字第2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簡志緯為被告萌兔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萌兔遊戲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朕回來了》完整版CG影片」之影片(下稱本案影片),係告訴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汀科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未經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之同意,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前之某日,重製本案影片第0 分23秒至第0 分33秒之影片內容後,置入被告萌兔遊戲公司之「新三國志手機版- 光榮特庫摩正版授權」影片中,再於107 年1 月11日將上開影片上傳至由其管理之「新三國志手機版- 光榮特庫摩正版授權」臉書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觀看,而以上開方式侵害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張簡志緯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萌兔遊戲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告訴被告張簡志緯、被告萌兔遊戲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張簡志緯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萌兔遊戲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惟上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奧汀科技公司已與被告張簡志緯、被告萌兔遊戲公司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108 年5 月9 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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