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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0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7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信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補充「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係鄧景聲販賣毒品云云。惟經偵查後,檢察官並未因其陳述而起訴鄧景聲涉嫌販賣毒品罪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緝字第9號鄧景聲毒品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自難認被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規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珍惜,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件犯行,顯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造成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220號
    被      告  王信凱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王信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
    第721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自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至108年4月26日止。詎其仍不知
    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6月22日
    19時1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三峽
    區三樹路友人鄧景聲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7年6月22日17時20分許,在新北
    市三峽區三樹路98巷與三樹路98巷74弄口,因行跡可疑為警
    攔查,且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信凱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尿液採驗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
    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
    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2日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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