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榮澤(原名:陳柏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榮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
    被      告  陳柏佑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柏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10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0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毒品之犯意,於
    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107年7月24日8時許,在新
    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於同日11時40
    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陳柏佑欲伺機販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
    (總淨重49.3809公克,涉犯販賣毒品未遂罪嫌部分,業經
    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175、23682號提起公訴)、
    分裝袋1包及電子磅秤1台,再徵得陳柏佑同意採集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陳柏佑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
    總醫院107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
    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
    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F0000000號)各1份
    及扣案物品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上開扣案物品,業於另案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沒收,爰不聲請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雅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9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