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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9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94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思緯(原名孫宗鏞)
選任辯護人
薛煒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住址「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段0 巷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所為之108 年度簡字第4947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住址記載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94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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