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陳伯厚
- 被告馮文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2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文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3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文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至10行所載「再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陳煒皓施用詐術」補充記載為「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陳煒皓施用詐術」、同欄最末行所載「李盈潔」更正為「李潔盈」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被告有提供身份證、健保卡影本使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資料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被告馮文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身份證等資料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破壞人際信賴,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造成告訴人損害程度及犯罪後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查,被告於偵查中供陳,伊沒有拿到錢等語(見偵緝字第3268號卷第35頁),又本院遍查全卷未見其取得相關犯罪所得之事證,自難認定其已獲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故本件既無曾經現實存在且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無依據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對之宣告沒收,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書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3268號被 告 馮文達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 居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70巷1號 (遊民收容中心)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文達得預見將個人證件、金融帳戶資料、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不認識之人,極易遭詐騙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提供身份證、健保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影印後,持上開證件影本至台灣大哥大門市辦理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 000-000號預付卡門號(下稱本案門號),並將上開門號交 由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則以黃文政、郭騰允提供之身份證件,向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比特幣帳戶,並利用本案門號進行認證,再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陳煒皓施用詐 術,致陳煒皓陷於錯誤,在附表所示地址、以附表所示方式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與詐騙集團(黃文政、郭騰允所涉犯嫌另行偵辦,李盈潔所涉犯嫌另發佈通緝)。 二、案經陳煒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文達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煒皓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相符,又有告訴人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1張、萊爾富便利商店Life-ET購票須知影本4張、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7日全管字第1197號函、泓科科技有限公司函、台灣網站登 錄目錄列印資料、IP登入資料、客戶代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馮文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被告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檢 察 官 林書伃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手法 │ ├──┼───┼──────────────────────┤ │一 │陳煒皓│假冒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左列告訴人佯│ │ │ │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先將帳戶內之當日提款│ │ │ │上限10萬元提出後,以FamiPort「代碼繳費」方式│ │ │ │繳清後,待帳戶重設後,會再將10萬元匯還告訴人│ │ │ │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7 年7 月23日23時│ │ │ │許,分別至新北市○○區○○路0 號、226 號之全│ │ │ │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以代碼繳費方式繳│ │ │ │款5 次,將總計10萬元帳戶轉入詐騙集團成員以黃│ │ │ │文政、郭騰允、李盈潔申設之比特幣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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