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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藍海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育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育臨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育臨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育臨因犯毀損、詐欺取財等2 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毀損                    │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 │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7日            │107年7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
│年度及案號      │度調偵字第3號           │度偵字第2748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108年度簡字第87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2日            │108年2月14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108年度簡字第874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7月24日            │108年3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度執助字第5371號        │度執字第524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