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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8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麗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麗昭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麗昭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麗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而分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論罪科刑,且均確定在案之情,有各該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各罪刑最重之刑以上,合計之總刑期以下,以及本裁定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罪刑,曾由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39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界限範圍,就本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106 年3 月5 日        │106 年11月1 日        │106 年10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調偵字第3069號    │年度偵字第26416 號    │年度偵字第26834 號、第│
│                │                      │                      │36935 號、第36934 號、│
│                │                      │                      │107 年度偵字第148 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513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126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589 號│
│      ├────┼───────────┼───────────┼───────────┤
│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23日        │107 年6 月8 日        │107 年5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513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126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589 號│
│      ├────┼───────────┼───────────┼───────────┤
│      │確定日期│107 年5 月2 日        │107 年7 月3 日        │107 年7 月3 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29日        │106 年11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6834 號、第│年度偵字第26834 號、第│年度偵字第6534號      │
│                │36935 號、第36934 號、│36935 號、第36934 號、│                      │
│                │107 年度偵字第148 號  │107 年度偵字第148 號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589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589 號│107 年度簡字第2903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6 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589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589 號│107 年度簡字第2903號  │
│      ├────┼───────────┼───────────┼───────────┤
│      │確定日期│107 年7 月3 日        │107 年7 月3 日        │107 年8 月8 日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9 月3 日        │107 年1 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緝字第769 號    │年度偵緝字第3266號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107 年度簡字第7816號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6 月13日        │108 年1 月31日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107年度簡字第7816號   │                      │
│      ├────┼───────────┼───────────┼───────────┤
│      │確定日期│107 年10月4 日        │108 年3 月16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8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