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子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子苓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苓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王子苓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 │ 1 │ 2 │├───────┼──────────────┼──────────────┤│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 宣告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日期 │106年6月19日 │107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1047號 │度偵字第31625號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463號 │108年度易字第15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9日 │108年5月10日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463號 │108年度易字第158號 ││ 決├────┼──────────────┼──────────────┤│ │確定日期│107年5月22日 │108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