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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2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2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睿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睿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睿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睿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1 年9 月、1 年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8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107 年4 月24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2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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