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79號
- 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孫佩仁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67號),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8年度執字第157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異議狀之聲明異議人欄雖列有受刑人孫佩仁之名,惟於具狀人處僅載有「孫嘉嬣代孫佩仁」等字樣,而未有受刑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則受刑人是否有提起本件異議之意,顯非無疑,是尚難認本件受刑人孫佩仁係本件之異議人。又依本件聲請異議狀所載內容以觀,本件似是自稱受刑人之女之「孫嘉嬣」代為提起,有上開聲請異議狀1 紙在卷可參,則縱認該員確係受刑人之女,然其既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之聲請權人,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