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兆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兆甫因賭博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徐兆甫因賭博、傷害等2 罪(包括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48 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